律师随笔
危险驾驶案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26日
刑事诉讼 危险驾驶 追逐竞驶
[裁判要点]
法律所规定的“追逐竞驶”,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二人及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通行道路、城市道路或者其他道路上竞相行驶,影响公共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而是否“情节恶劣”,需结合行为人的驾驶资格、超速程度、行驶样态、竞驶次数、车辆状况及是否引发事故或恐慌、是否吸毒等因素综合判断其危险程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纪伟、金鑫相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铭心赛车服务部碰面后,被告人张纪伟驾驶无牌的HONGDA(本田)1000CC大功率二轮摩托车,被告人金鑫驾驶套用粤NL8406号牌的YAMAHA(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自该车行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后,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至陆家浜路接人。行驶途中,被告人张纪伟、金鑫为了追求驾驶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的刺激,在多处路段超速行驶,在多个路口闯红灯行驶,曲折变道超越其他车辆,以此相互显示各自的驾车技能。当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被告人张纪伟、金鑫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离,并于当晚21时许驾车回到被告人张纪伟住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通过调取街面监控录像,锁定被告人张纪伟重大犯罪嫌疑。2012年2月5日21时许,民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1555弄33号5B室将被告人张纪伟抓获到案,被告人张纪伟如实交代其伙同被告人金鑫追逐竞驶的犯罪事实,并向民警提供了被告人金鑫的手机号码。2012年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金鑫接公安机关电话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纪伟、金鑫在庭审中对上述指控无异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3日20时20分许,二被告人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接人、跑跑路”、“享受这种大功率世界顶级摩托车的刺激感”,双方讲好“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谁先到谁就等谁”,随后,由被告人张纪伟驾驶无牌的HONGDA(本田)1000CC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被告人金鑫驾驶套用粤NL8406号牌的YAMAHA(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从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车行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到陆家浜路下桥,后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回到被告人张纪伟住所,全程28.5公里,途经多个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学校和大型超市,在行驶途中,二被告人驾车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多次闯红灯、大幅超速行驶。当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被告人张纪伟、金鑫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离。其中,在杨高南路浦建路立交(限速60km/h)被告人张纪伟驾驶速度达115km/h、被告人金鑫驾驶速度98km/h;在南浦大桥桥面(限速60km/h)被告人张纪伟驾驶速度达108km/h、被告人金鑫驾驶速度达108km/h;在南浦大桥陆家浜路引桥下匝道(限速40km/h)被告人张纪伟驾驶速度大于59km/h、被告人金鑫驾驶速度大于68km/h;在复兴东路隧道(限速60km/h)被告人张纪伟驾驶速度102km/h、被告人金鑫驾驶速度99km/h。
2012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张纪伟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金鑫的手机号码。被告人金鑫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2年2月6日21时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4245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纪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金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纪伟、金鑫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除“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条件外,具体而言,还应符合“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法定构成要件。关于本案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追逐竞驶。法律所规定的“追逐竞驶”,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二人及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通行道路、城市道路或者其他道路上竞相行驶,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具体到本案中,首先,从主观驾驶心态上看,二被告人到案后先后供述“一起出去晃晃、兜兜、跑跑路”,后又先后具体分别供述“自己手痒,心里面想找点享乐和刺激”、“有段时间没开过了,手痒、心里要感受驾驶这种车辆的快感,所以就一起驾车去了”、“开这种世界顶级摩托车心里感到舒服、刺激、速度快”、“享受这种大功率世界顶级摩托车的刺激感”。同时,二被告人又分别供述“只管发挥自己的驾车技能”、“在道路上穿插、超车、得到心理满足”、在面临红灯时“相信自己的操控车辆的技能闯过去不会出事”、“相信的自己的驾车技能”、“刹车不舒服、逢车必超”、“从前面两辆车的夹缝穿过去”、“前方有车就变道曲折行驶再超越”。上述供述亦得到街面监控的印证,可以反映出二被告人在本案中追求刺激、显示驾驶技能的竞技心理。其次,从客观行为上看,二被告人的出发地点系赛车服务部、驾驶的系超标大功率改装摩托车、为追求速度多次随意变道、曲折穿插、闯红灯、大幅超速等严重违章等客观行为,而被告人供述亦证实两车有时对方在前,有时对方在后,进一步印证二被告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的主观目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这些客观行为有在案的监控视频、截图、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与二被告人多次供述也相互印证。再次,从行驶路线上看,二被告人均供述行驶路线系共同自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出发,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接人,以及“谁先到、谁就等谁”,此点亦得到证人袁艺佳的证言、街面监控视频印证,可以从侧面证明二被告人共同约定了竞相行驶的起点和终点。故综上,从二被告人在驾驶心态上可以查明系追求刺激、竞技的目的;在客观驾驶行为表现上,可以查明其系先约定驾驶路线,以及“看谁先到”的竞技规则,在行驶中再大量违章,前后超越,相互追逐以竞相行驶;所以,可以认定二被告人行为构成“追逐竞驶”。关于本案被告人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法律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般需结合行为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是否改装大功率车辆及有无合法号牌、是否大幅度超速、是否在密集路段竞驶、是否多次多人竞驶、是否引发事故及恐慌、是否抗拒或躲避执法、是否有饮酒或吸毒等导致控制力下降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核心应当是就追逐竞驶行为的危险性进行多角度细化评估。本案中,二被告人虽然具有驾驶资格,但其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应根据其驾驶行为、状态综合判断。第一,从驾驶的车辆看,二被告人驾驶的系无牌和套牌的大功率改装摩托车;第二,从驾驶的速度看,总体驾驶速度很快,多处路段超速达50%以上;第三,从驾驶的方式看,二被告人反复并线、穿插前车、多次闯红灯行驶;第四,从对待执法的态度看,二被告人在民警盘查时驾车逃避执法;第五,从行驶的路段看,途经的杨高路、张杨路、南浦大桥、复兴东路隧道等均系城市主干道及高架、隧道,沿途还有多处学校、公交及地铁站点、居民小区、大型超市等路段,均属车流和人流密集地段,在高速驾驶的刺激心态下和躲避执法的紧张心态下,极易引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上述行为,特别是严重交通违章行为,给公共交通秩序乃至公共安全均构成一定危险,虽尚未达到相当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但其社会危害性显而易见,故可以认定二被告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属“情节恶劣”。综上,被告人张纪伟、金鑫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纪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金鑫系自首,依法亦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系共同实施正犯,不予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均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承诺不再从事危险驾驶行为,并多次表示认罪悔罪,鉴于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法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