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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9日
《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全文及解读 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的原则、方法和条款。   1.2 本标准适用于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   2 术语和定义   2.1 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罪犯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身体机能下降不能自主处理自己的日常生活。包括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翻身、自主行动)四项内容,其中一项完全不能自主完成或者三项以上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2.2 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是指对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生活自理能力作出的技术性判定意见。   3 总则   3.1 鉴别原则   依据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疾病、损伤治疗终结后遗留器官缺损、严重功能障碍或者年老体弱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程度进行的综合鉴别。   3.2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四项:   1)进食:拿取食物,放入口中,咀嚼,咽下。   2)大、小便:到规定的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便、排尿。用厕包括:a)蹲(坐)起;b)拭净;c)冲洗(倒掉);d)整理衣裤。   3)穿衣:a)穿脱上身衣服;b)穿脱下身衣服。   洗漱:a)洗(擦)脸;b)刷牙;c)梳头;d)剃须。以上4项指使用放在身边的洗漱用具。e)洗澡 进入浴室,完成洗澡。   4)行动:包括翻身和自主行动。a)床上翻身;b)平地行走;c)上楼梯;d)下楼梯。   3.3 生活自理影响程度:   a)完全不能自主完成:不能完成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中任一项全过程。   b)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能够完成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中任一项全过程,但十分困难。   c)部分不能自主完成:完成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中任一项全过程有困难。   4 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条款   4.1智力残疾二级以上;   4.2精神残疾二级以上;   4.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完全性失用或失认;   4.4不完全失写、失读、失认、失用具有三项以上者;   4.5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   4.6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7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拇指均受累);   4.8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4.9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4.10 脊柱并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肘、髋、膝)强直畸形,功能丧失;   4.11 手或足部分缺失及关节功能障碍累积分值>150;   4.12双手部分缺失以及关节功能障碍累积分值均>40并伴双前足以上缺失;   4.13一手或一足缺失,另一肢体两个以上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或达不到功能位;   4.14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4.15肩、肘、髋、膝关节之一对称性非功能位僵直;   4.16肩、肘、髋、膝中有三个关节功能丧失或达不到功能位;   4.17双侧前庭功能丧失,不能并足站立,睁眼行走困难;   4.18张口困难II度以上;   4.19无吞咽功能;   4.20双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失;   4.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22一侧上或下颌骨缺失,伴对侧颌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平方厘米;   4.23咽喉损伤、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4.24食管重建术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4.25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4.26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4.27心功能三级以上;   4.28大、小便失禁;   4.29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   4.30上述条款未涉及的残疾,影响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翻身、自主行动)四项内容,其中一项完全不能自主完成或者三项以上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解读】   焦点释疑   为何出台“不能自理的标准”?   “权钱”罪犯相关质疑渐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最高法司法行政装备   管理局局长王少南说,近年来,在刑罚强制措施变更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类型犯罪中,“有权”、“有钱”的罪犯或者在交付执行前即获准监外执行,或者在服刑后减刑快、实际服刑   时间短以及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引起社会关注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要解决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制定以程序和标准为核心的规范文件,严格把握标准,依法依规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   如何评定罪犯生活自理能力?   进食大小便步骤规定详细   王少南介绍,《标准》起草所参照的考量标准与目前WHO最新公布《国际功能分类》有关“自理”的标准一致,对罪犯因疾病、伤残、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身体机能下降而不能自主处理自己日常生活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别,从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翻身和自主行动)等四方面来综合评定罪犯的生活自理能力,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如,对于“进食”一项的自理范围《标准》明确为“拿取食物,放入口中,咀嚼,咽下”。再如,“大、小便”则包括“到规定的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便、排尿。用厕包括:a)蹲(坐)起;b)拭净;c)冲洗(倒掉);d)整理衣裤”。   出台“自理新规”有何现实意义?   罪犯监外执行诊断体系形成   王少南表示,《标准》细化、明确了对罪犯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判的各项鉴别衡量指标,提供了具体的鉴别标准和规范的判断依据。   虽然其制定的初衷是作为《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配套标准,但对正确理解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规范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整体工作也具有重要的意义。“至此,我国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的规范体系基本形成。”王少南说。   典型案例   罪犯长期监外脱管再致人死亡   罪犯李宏亮故意伤害他人被批捕后,因患“恶性淋巴瘤”被取保候审。2011年7月25日,渭南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宏亮有期徒刑十年。同年9月初,华县看守所所长王某向该案承办人——原渭南市中院刑庭庭长李宏报送了李宏亮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的申报手续。   李宏审查后提出缺少监狱的拒收证明,王某又到华山监狱通过个人关系,办理了华山监狱对李宏亮的拒收单并交给了李宏。   此后,李宏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申报材料置于其办公桌内,既未召集合议庭成员进行合议,也未向本庭庭长、主管院长汇报,更未向公安机关交付执行,导致具有严重暴力倾向和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李宏亮在判决刑罚后长期脱管,自由出入公共场所继续危害社会,2012年6月再次参与故意伤害犯罪致一人死亡。   2014年12月吴堡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李宏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重病”贪污犯重新鉴定后再收监   罪犯车成义,男,原农行齐齐哈尔分行风险管理部经理,因犯贪污罪于2012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5月9日,经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车成义患“高血压Ш期”疾病,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执行期限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   2014年3月14日,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   鉴定,车成义患“多发脑梗死、脑萎缩、高血压Ш期”疾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三条规定。后龙沙区法院依据有关从严把握“三类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标准的规定,对车成义的病情进行了重新鉴定。2014年6月3日,经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车成义所患疾病为“高血压Ⅱ期”,不符合保外就医规定。   最终,车成义被重新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