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18日
(一)概念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行为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2)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客体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
2、罪责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人数多或者时间长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的等。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