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走私罪走私故意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07日
1、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
走私罪的确定故意,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走私犯罪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外贸管制、偷逃关税等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在走私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确定的情况下,刻意追求该结果的发生。
走私罪不确定故意,是指走私犯罪人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的结果,但对走私行为的对象和目标缺乏特定和明确的认识,而意图实施该行为。还是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举例分析:
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进口环节中,货主,为逃避缴纳高额关税,走私货物入境,有明确的犯罪对象且刻意追求该结果的发生,货主的故意应属确定故意;报关人,在明知道货物入境应按实际价格申报的前提下,为帮助货主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仍采取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报关人的故意亦应属确定故意;货运代理公司,负责揽收货物,一般采取包税进口的方式计收进口代理费用,并不实际参与入境申报环节,对于报关人能否走私入境,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货运代理公司的行为应属不确定故意。
区分确定故意和不确定故意的意义在于,不确定故意一般社会危害性没有确定故意大,确定故意的行为人不仅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而且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一定会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的可能性。
2、预谋故意与临时故意
预谋故意,是指走私行为人经过预先的策划,使犯罪意图和计划更为成熟之后,再着手实施走私犯罪,对实施走私犯罪的步骤、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的选择,都经过预先的确定。
临时故意,是指走私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意图产生于瞬时间并且被立即实行。
区分预谋故意和临时故意的意义在于,预谋故意的产生与犯罪的实施之间有一段时间的间隔,在这段时间里行为人坚定实施犯罪的决心,通常证明人格反社会倾向的顽固性。
对走私罪主观故意的分类具有现实意义,可以帮助我们结合证据材料及案件事实,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类型,从而较好地说服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