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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网络购物型诈骗罪的认定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26日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称:
  1. 2013年5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黄清河、王增荣、王亮斌、王湖建预谋后,在福建省厦门市火车站对面的罗宾森广场一租住屋内,通过网站发布虚假的服装批发信息,先后骗取甘肃省临夏市的张海涛货款共计1308元后分赃。
  2. 2013年5月14日至20日,被告人黄清河、王增荣、王亮斌、王湖建预谋后,在福建省厦门市火车站对面的罗宾森广场一租住屋内,通过网站发布虚假的服装批发信息,先后骗取四川省自贡市的江群货款共计1600元后分赃。
  3. 2013年5月22日至24日,被告人黄清河、王增荣、王亮斌、王湖建预谋后,在福建省厦门市火车站对面的罗宾森广场一租住屋内,通过网站发布虚假的服装批发信息,骗取山东省临朐县的贾文静货款1400元后分赃。
  4. 2013年6月27日至29日,被告人黄清河、王增荣、王亮斌、王湖建预谋后,在福建省厦门市火车站对面的罗宾森广场一租住屋内,通过网站发布虚假的家电批发信息,先后骗取襄城县的张钢志货款共计12000元后分赃。现赃款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5. 2013年7月12日至16日,被告人王增荣、赵换平预谋后,在福建省厦门市嘉禾路华天花园小区一租住屋内,通过网站发布虚假的家电批发信息,先后骗取河南省中牟县的宋建胜货款共计2900元。现赃款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6. 2013年7月底至8月8日,被告人王增荣、赵换平预谋后,在福建省厦门市嘉禾路华天花园小区一租住屋内,通过网站发布虚假的家电批发信息,骗取河南省博爱县的刘小波货款1 300元。
  7. 2013年8月2日至4日,被告人王增荣、赵换平预谋后,在福建省厦门市嘉禾路华天花园小区一租住屋内,通过网站发布虚假的家电批发信息,先后骗取河南省郑州市的赵晓玲货款共计4250元。现赃款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8. 2013年8月6日至11日,被告人王亮斌、王增荣预谋后,在福建省厦门市嘉禾路华天花园小区一租住屋内,通过网站发布虚假的家电批发信息,先后骗取山东省即墨市的王至生货款共计10320元。现赃款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9. 2013年8月5日至8日,被告人王增荣、赵换平预谋后,在福建省厦门市嘉禾路华天花园小区一租住屋内,通过网站发布虚假的家电批发信息,骗取河南省洛阳市的杨光钦货款2326. 68元。现赃款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10. 2013年8月10日至11日,被告人王亮斌、王增荣预谋后,在福建省厦门市嘉禾路华天花园小区一租住屋内,通过网站发布虚假的家电批发信息,骗取浙江省杭州市的陈文坚货款900元。
  11. 2013年8月11日至12日,被告人王湖建在福建省厦门市嘉禾路华天花园小区一租住屋内,通过网站发布虚假的家电批发信息,骗取河南省漯河市的仝春玲货款1241元。现赃款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清河、王增荣、王亮斌、王湖建、赵换平之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黄清河、王增荣、王亮斌、王湖建均系主犯,赵换平系从犯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清河、王增荣、王亮斌、王湖建、赵换平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王增荣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王增荣参与第4、8、10起犯罪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王亮斌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王亮斌参与第4起犯罪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王亮斌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四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
  1. 2013年5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黄清河、王增荣、王亮斌、王湖建预谋后,在福建省厦门市火车站对面的罗宾森广场一租住屋内,通过网站发布虚假的服装批发信息,先后骗取甘肃省临夏市的张海涛货款共计1308元后分赃。
  2. 2013年5月14日至20日,被告人黄清河、王增荣、王亮斌、王湖建预谋后,在福建省厦门市火车站对面的罗宾森广场一租住屋内,通过网站发布虚假的服装批发信息,先后骗取四川省自贡市的江群货款共计1600元后分赃。
  3. 2013年5月22日至24日,被告人黄清河、王增荣、王亮斌、王湖建预谋后,在福建省厦门市火车站对面的罗宾森广场一租住屋内,通过网站发布虚假的服装批发信息,骗取山东省临朐县的贾文静货款1400元后分赃。
  4. 2013年6月27日至29日,被告人黄清河、王增荣、王亮斌、王湖建预谋后,在福建省厦门市火车站对面的罗宾森广场一租住屋内,通过网站发布虚假的家电批发信息,先后骗取襄城县的张钢志货款共计12000元后分赃。现赃款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5. 2013年7月12日至16日,被告人王增荣、赵换平预谋后,在福建省厦门市嘉禾路华天花园小区一租住屋内,通过网站发布虚假的家电批发信息,先后骗取河南省中牟县的宋建胜货款共计2900元。现赃款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6. 2013年7月底至8月8日,被告人王增荣、赵换平预谋后,在福建省厦门市嘉禾路华天花园小区一租住屋内,通过网站发布虚假的家电批发信息,骗取河南省博爱县的刘小波货款1300元。
  7. 2013年8月2日至4日,被告人王增荣、赵换平预谋后,在福建省厦门市嘉禾路华天花园小区一租住屋内,通过网站发布虚假的家电批发信息,先后骗取河南省郑州市的赵晓玲货款共计4250元。现赃款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8. 2013年8月6日至11日,被告人王亮斌在福建省厦门市嘉禾路华天花园小区一租住屋内,通过网站发布虚假的家电批发信息,先后骗取山东省即墨市的王至生货款共计10320元。现赃款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9. 2013年8月5日至8日,被告人王增荣、赵换平预谋后,在福建省厦门市嘉禾路华天花园小区一租住屋内,通过网站发布虚假的家电批发信息,骗取河南省洛阳市的杨光钦货款2326. 68元。现赃款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10. 2013年8月10日至11日,被告人王亮斌在福建省厦门市嘉禾路华天花园小区一租住屋内,通过网站发布虚假的家电批发信息,骗取浙江省杭州市的陈文坚货款900元。
  11. 2013年8月11日至12日,被告人王湖建在福建省厦门市嘉禾路华天花园小区一租住屋内,通过网站发布虚假的家电批发信息,骗取河南省漯河市的仝春玲货款1241元。现赃款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裁判结果】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 2014)襄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增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亮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清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湖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赵换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l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六、依法追缴赃款6508元。七、没收作案工具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三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无线数据终端四个、手机十五部、U盘四个。宣判后,五被告不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黄清河、王增荣、王亮斌、王湖建、赵换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清河、王增荣、王亮斌、王湖建、赵换平犯诈骗罪成立,予以支持。黄清河、王增荣、王亮斌、王湖建、赵换平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黄清河、王增荣、王亮斌、王湖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赵换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从轻处罚。关于起诉书指控王增荣参与第8起、第10起诈骗的事实,根据被告人王亮斌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不能认定王增荣参与该二起犯罪,故起诉书指控王增荣参与上述二起犯罪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王增荣、王亮斌辩护人关于王增荣、王亮斌未参与实施起诉书指控第4起诈骗犯罪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另外王亮斌的辩护人辩称王亮斌应认定为从犯,因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黄清河、王增荣、王亮斌、王湖建、赵换平均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并取得了部分受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
  【裁判要点】
  不法分子利用当前流行网络购物的热潮,抓住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通过建立购物网站发布虚假批发信息,并以低价销售的方式诱使消费者关注,再以提前付款、交保证金等手段骗取消费者多次汇款,其行为完全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2014)襄刑初字第174号(2014年10月10日)
  【案例注解】
  “网络购物型”诈骗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购物网站发布虚假销售信息的方式与网购消费者进行交易,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本案的作案手段
  本案中,黄清河、王增荣等五人通过建设购物网站,发布虚假服装类、家电类销售信息,以远低于市场价销售为诱饵,骗取消费者关注,然后承诺“先交定金,货到后付全款”为幌子虚假发货骗取被害人通过银行转账汇出第一笔款,分别利用多个QQ号、手机号、虚拟固话号与不同被害人联系,待受害人因“迟迟收不到货”而进行催促时,再以“需缴纳风险保证金”为由进行二次行骗,最后以“货到附近,付清余款再交接”为由进行三次行骗,当任一环节的骗局被识破后,便切断所有联系方式。
  二、诈骗罪的罪质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结合本案,被告人黄清河、王增荣、王亮斌、王湖建、赵换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清河、王增荣、王亮斌、王湖建赵换平犯诈骗罪成立,予以支持。黄清河、王增荣、王亮斌、王湖建、赵换平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黄清河、王增荣、王亮斌、王湖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赵换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从轻处罚:关于起诉书指控王增荣参与第8起、第10起诈骗的事实,根据被告人王亮斌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不能认定王增荣参与该二起犯罪,故起诉书指控王增荣参与上述二起犯罪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王增荣、王亮斌辩护人关于王增荣、王亮斌未参与实施起诉书指控第4起诈骗犯罪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另外王亮斌的辩护人辩称王亮斌应认定为从犯,因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黄清河、王增荣、王亮斌、王湖建、赵换平均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并取得了部分受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
  三、社会效果
  2015年3月12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在钓鱼台国宾馆召开2015年度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年会暨《3·15案(事)例》发布会,本次发布会在全国范围内共评选出六篇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事)例,本案被评为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3·15案例》。
  本案向全社会宣誓了人民法院打击网购诈骗犯罪行为的决心,进而彰显出法院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的权威,提醒日益增多的网购消费者提提升自身防范意识,切勿因贪图便宜而跌入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中,警示利用网购诈骗消费者的不法分子遵循行业操守,通过合法途径谋取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