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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宗某诈骗罪一案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27日
1、2013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宗某伙同程凯、祝欢(均另案处理)预谋利用假驾驶证租车抵押的方式骗钱。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伙同程凯、祝欢来到XX,用贴有被告人宗某照片的假驾驶证(驾驶证信息为:姓名严小云,证号XX)在XX市龙邦汽车租赁公司和XX市奥马汽车租赁公司分别租了价值人民币12.5万的红色现代ix35越野车一辆(车牌XX,车主叫王某乙)和价值人民币16.5万元的宝马车一辆(车牌XX,车主叫李炳新)。并根据租得的两辆车的行驶证办理了贴有程凯照片的假“王某乙”驾驶证和贴有宗某照片的假的“李炳新”驾驶证,通过“达子”(另案处理)办理了假机动车登记证书。后被告人宗某伙同程凯、祝欢利用事先办好的假行驶证、驾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将上述两辆车分两次抵押给周某,骗得人民币20万元整。现轿车均已被被害人追回。
2、2013年1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宗某至XX市稠江街道江滨西路46号的被害人金某经营的超亿汽车租赁公司,用事先伪造的驾驶证(冒名李剑辉)租得价值人民币9万元的XX银灰色的丰田凯美轿车一辆。后将车开至江西省鄱阳市,并伪造了该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被害人金某姓名的驾驶证,欲将轿车抵押给他人以还其所欠赌债。后被被害人金某发现并将被告人宗某扭送至XX市公安局。现轿车已被被害人追回。
诈骗罪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宗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宗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