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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温州七少女因霸凌获刑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1日
“轮流扇耳光,强迫女生脱光上衣,拍摄裸体跳舞视频上传微信群。”浙江省温州市某职业高中5名女生,伙同3名社会无业人员,对看不顺眼的女生进行任意欺凌。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霸凌案件。蹇某、徐某等7名少女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以及缓刑一年不等。
  今年2月17日晚,被告人蹇某、徐某、娄某、陈某甲和肖某、陈某乙(学生,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等人在温州市区某酒吧跳舞。18日1时左右,她们看同在酒吧跳舞的被害人小娟(化名,女,17岁)“不爽”,以小娟搂了徐某的男朋友为由,将其拉到酒吧楼梯口,轮流扇耳光,用脚踢踹,并强迫小娟脱光上衣裸体跳舞,前后持续1个多小时。其间,蹇某等人还拍摄小娟被打和裸体跳舞视频,上传至众人组建的微信群“伐木累”(“家庭”英文的谐音)。
  今年2月18日22时左右,被告人徐某等人在温州市区某蛋糕店门口偶遇被害人小婷(化名,女,15岁)。徐某等人以在学校与小婷有过节为由,伙同娄某将小婷强行带至一家快捷酒店的房间内。蹇某、徐某、娄某、陈某甲、施某、肖某分别对小婷以扇耳光、用脚踢其肚子等方式殴打,并在卫生间用扫把敲打小婷的头部,用水淋湿其身体。之后,上述人员又强迫小婷向被告人施某下跪磕头道歉。
  当天23时许,这群人把小婷带到某KTV玩到次日1时许,蹇某、徐某等人让陈某甲及其男友王某乙(男,21岁,温州人)将小婷带回酒店房间看管,防止小婷离开。接着,蹇某、徐某与娄某、施某、潘某、肖某在KTV门口,以王某甲、李某与娄某的“男神”微信聊天为由,将二人带至KTV附近,以扇耳光、用脚踹等方式进行殴打,将她俩的手机砸掉后,又把二人带至上述快捷酒店房间内。
  蹇某、徐某还要求小婷脱光上衣,蹇某用手机对小婷的裸体进行拍摄并上传至“伐木累”微信群,直到2月19日9时许才让被害人小婷离开。
  16岁的女生小萍(化名)与被告人蹇某、娄某等人在玩电玩时认识。今年2月23日2时许,被告人蹇某、徐某伙同王某甲、娄某、陈某甲、潘某等人以小萍与蹇某的男友有暧昧关系为由,将小萍带到某快捷酒店房间内。蹇某、娄某、陈某甲、潘某、王某甲用扇耳光、脚踹的方式殴打小萍。
  随后,这伙人又将小萍带至另外的快捷酒店房间,由蹇某、徐某、娄某、潘某继续对小萍进行殴打。直到3时30分许,徐某将小萍带出房间让其离开。
  鹿城区公安机关接到相关被害人报警后 ,今年2月25日23时30分许,将蹇某、娄某抓获,徐某等人也陆续归案。经侦察,犯罪时7名女犯罪嫌疑人基本在18周岁以下。曾经是被欺凌的被害人王某甲,考虑避免被这伙人欺负等因素,便加入了这个霸凌团伙,成为犯罪嫌疑人。法医鉴定,被害人小婷面部、左肩部及四肢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被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小萍眼部、背部、下肢皮肤软组织损伤,被评定为轻微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蹇某、徐某、娄某、陈某甲结伙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聚众在公共场所侮辱妇女,蹇某、徐某、王某甲、王某乙、娄某、陈某甲、施某、潘某结伙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行为分别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
  对被告人蹇某、徐某、娄某、陈某甲予以数罪并罚。法院考虑部分被告人具备自首、犯罪时年龄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并结合其各自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判处被告人蹇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娄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施某、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审理此案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被告人均缺乏家庭关爱、教育。这些处在青春叛逆期的少女因家庭原因,加上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建立微信群“伐木累”,觉得无聊或者看哪个人不爽,就在群里说自己无聊要打人,其不良心理进一步膨胀,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尽管部分被告人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迎春说,处在青春叛逆期的青少年,或出于家庭原因,或寻求刺激,以结伙的方式“欺凌”同学、同伴,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有时候触目惊心。
  李迎春认为,青春不是借口,叛逆也不是理由,建议更多的家长和青少年对此有足够重视,强化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尤其是加强法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