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赔也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作者:苏云魏再金 来源:检察日报
●“一般不影响”的表述意味着可能有影响,也可能没有影响,在赔偿损失没有影响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时,就不能说赔偿损失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必备要件。
●犯罪嫌疑人违背自愿性作出的认罪认罚反悔几率很高,一旦犯罪嫌疑人反悔,将导致程序倒流或程序转换。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之“认罚”的内容,实务中存在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认罚之“罚”不限于刑事处罚,还包括赔偿损失,认罚不认赔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种观点可称为赔偿必要说。第二种观点认为,认罚之“罚”仅限于刑事处罚,不包括赔偿损失情况,认罚不认赔也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种观点可称为赔偿非必要说。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
赔偿必要说缺乏文义解释依据。一方面,刑诉法并未规定赔损要件。刑诉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里只规定了“处罚”,并没有规定赔偿损失。立足文义解释,处罚通常属于刑法、行政法等公法领域的责任承担方式,而赔偿损失通常属于私法领域的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损失概念超出了处罚概念的文义射程。另一方面,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赔损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这一规定是赔偿必要说的重要依据,其认为赔偿损失可能会影响犯罪人的从宽处理。但“一般不影响”的表述意味着可能有影响,也可能没有影响,在赔偿损失没有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时,就不能说赔偿损失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必备要件。
赔偿必要说缺乏体系解释支持。首先,《意见》第7条对“认罚”在侦查、起诉与审判阶段的不同表现作了规定,其中“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这里明确认罚的最终形态是接受“刑罚处罚”,并没有包含赔偿损失。其次,《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换言之,尽管应该考虑赔偿损失因素,但悔罪态度才是核心重点。再次,《意见》第16条规定应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显然,重要考虑因素不等于决定因素。最后,《意见》第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换言之,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赔偿都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只是影响从宽幅度。
赔偿必要说缺乏目的解释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着眼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着重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犯罪改造。就促进犯罪改造而言,实际上契合了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即认罪认罚从宽有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的目的,但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并不以赔偿损失为必备要件。如甲因为琐事把邻居乙打成了轻伤,事后甲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接受一切处罚,但就是不愿意赔偿乙的损失。如果对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那么对甲的特殊预防功能就很容易实现。反之,如果将甲排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外,那么甲很可能因得不到法律的宽宥而产生对立思想,影响其教育改造彻底性,甚至增加其再犯罪几率。可见,如果一味强调被害人利益而坚持赔偿必要说,就容易忽略改造犯罪人这个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使国家和社会利益成为双方当事人利益博弈的牺牲品。
赔偿必要说缺乏司法文书支撑。如果说上述分析只是一种理论层面的推演,那么认罪认罚具结书所包含的各种要素就是对认罪认罚从宽要件的具体体现。最高检颁布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模板》(以下简称《模板》),在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几乎都是按照此模板进行操作。《模板》有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第二个部分是权利知悉,第三个部分是认罪认罚内容,具体包含犯罪事实、指控罪名、量刑建议、适用程序四个要素,第四个部分是自愿签署声明。可见,在《模板》的各要素中都没有包含赔偿损失的内容,因此赔偿必要说缺乏司法文书支撑。
赔偿必要说不利于自愿性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前提是自愿。如果坚持赔偿必要说,那么赔偿损失和认罪认罚从宽之间形成一种捆绑关系,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为了获取实体和程序上的从宽优惠而被迫认罪认罚,尤其在被害人狮子大开口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很可能被高额要价胁迫,给被害人乘人之危提供便利,这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更为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违背自愿性作出的认罪认罚反悔几率很高,一旦犯罪嫌疑人反悔,将导致程序倒流或程序转换。
赔偿必要说忽视赔偿相对独立性。首先,赔偿可以单独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即便没有获得被害方谅解的单独赔偿也具有从宽考量。其次,赔偿可以和刑事和解组合适用。刑诉法第28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又根据刑诉法第290条的规定,和解可以从宽处罚。再次,赔偿可以和认罪认罚组合适用。《意见》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谅解……”综上,通过赔偿损失达成和解,并不依附于认罪认罚从宽而存在。
赔偿必要说不当限缩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个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以及社会都有利的多赢制度,其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如果将赔偿损失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那么大量赔偿损失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案件都将被排除在该制度之外。
总之,应坚持赔偿非必要说,在当事人认罪认罚不认赔时,也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是从宽幅度相对较小。同时,在当事人就赔偿部分反悔时,只需调整从宽幅度,不需要进行整个程序倒流或程序转换。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