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卢志坚?通讯员陶汶菲?刘璐璐)“一边是需要解决的民工工资,另一边是拘役罪犯回家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隐患,虽然刑法明确规定拘役罪犯拥有‘回家权’,但是,我的内心还是非常矛盾……”近日,江苏省溧阳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刘莎办理的“拘役服刑罪犯申请‘回家权’检察监督案”被评为第一届常州市政法机关依法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优秀案例,回想当时的办案情景,刘莎这样说道。
这名拘役服刑罪犯张某是溧阳市检察院2020年以来全面开展“激活沉睡的法律条款”系列活动的受益者之一。他是溧阳一小区民生项目工程的负责人,2020年4月,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而当时他负责的项目工程接近尾声,张某被判刑后,工地上90多名工人的工资发放困难,工人情绪不高。张某为此提出回家处理民工工资的申请。
针对张某的申请,该院根据和该市公安局刚刚联合出台的《关于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的实施办法(试行)》,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对其“回家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了探讨。最终,批准张某回家的申请得到广泛支持。张某回家后,民工工资如期发放,工人情绪稳定了,该民生项目也顺利竣工。
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赵俊峰向记者讲述了开展“激活沉睡的法律条款”系列活动的初衷:“刑事执行检察履职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被执行人的人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有些刑罚也止于‘纸面’,可以说这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冷门和短板,必须补强。要通过各种方式、各种手段来履行刑事执行监督职责,既精准监督维护司法权威,也要注意尊重保障人权。为此我们集中开展了‘激活沉睡的法律条款’系列活动,批准张某‘回家’就是这系列活动的第一起案例。”
该活动开展以来,溧阳市检察院已解决了多个“冷门”问题,如:结合刑事诉讼法出台《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建立一人一档,堵住了他们参与基层“两委”换届选举以及作为备选人资格的漏洞。与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达成《刑罚执行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会议纪要》,健全了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原标题:拘役服刑人员回家的愿望实现了?江苏溧阳:激活“沉睡条款”补强刑事执行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