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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浅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的定罪及量刑
作者:冉兵 律师  时间:2012年12月04日

标签: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 刑事辩护 量刑
作者:重庆万州律师 冉 兵
众所周知,醉驾,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存在着潜在的威胁,损人不利己,危害极大。每年因醉驾伤害了多少个无辜的个人和家庭。醉驾,已经不单单是一种不文明的个人行为,而演变成为一种危害公共利益的社会行为。在2011年5月1日后,立法机关将醉驾纳入刑法调整。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少数法律人对于因醉驾行为的定性时有错误发生,其根源就是对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混淆不清,为了让各位正确把握两者的区别及联系,便于在实践中正确的定罪及量刑,本人特作出如下浅析。
一、分析如何正确认定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本人认为要正确认定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应从两罪的主观方面要件、社会危害性、客观方面要件加以区别。首先,分析两罪的主观方面的区别。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然而, 交通肇事罪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两罪在主观方面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其次,分析以下两罪的社会危害性。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然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虽然两罪都是侵犯的公共安全,但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因此,若醉驾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危害结果小于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危害结果,则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反之亦然。据此,足以说明交通肇事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危险驾驶罪。再次,分析一下两罪客观方面的区别。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
然而,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1)必须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由此,两罪在客观方面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条件仅限于醉驾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交通肇事罪的行为条件包括所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二、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和量刑
1、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及量刑
根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及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