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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确认合同无效代理词
作者:冉兵 律师  时间:2012年04月02日
确认合同无效代理词 (04-02 11:03) [编辑] [删除] 标签:合同 无效 代理词 分类:默认分类 确认合同无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本律师受上诉人向**的委托,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出席法庭参与今天的诉讼活动。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本案的事实经过,收集了有关的证据,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黎**等人与向**的委托代理人于2010年10月20日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其理由是:本律师认为本案讼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应从流转主体、受让主体及签订合同的形式要件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为依据。在此本律师首先,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的流转主体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根据该条规定承包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体,结合本案实际黎**等人是讼争土地的承包方,故是合法的流转主体。其次,分析一下受让主体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简而言之,只要有农业经营能力的所有个人和组织均可以作为受让主体。据此,足以充分说明向以中作为受让主体是合法有效的。其三、分析一下双方签订流转协议的形式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上述两个法律条文规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必须具备两个形式要件:1、必须签订书面合同;2、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据此,结合本案实际,本案讼争的转让协议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后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经过发包方同意。这一事实有土地转让协议、城口县坪坝镇议学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二、 假设被上诉人黎**、黎**未在协议上签名捺印向**仍然依法取得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首先,假设协议上没有黎**的签名捺印,向**也善意取得了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据此,结合本案实际,向以中受让承包经营权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合理的转让费,也经过了发包方同意,也实际取得了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故即使黎**未在协议上签名也应依法认定向以中已经善意取得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些事实有协议书、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其次,又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因此,只要认定向**善意取得了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上诉人黎**只能向被上诉人黎**等人请求赔偿损失,而不能找向**退还土地承包经营权。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案讼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的流转主体合法、内容和形式均合法。在此,本律师提请法院依法确认该协议有效,驳回被上诉人黎**的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冉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