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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法律意识与和谐家庭
作者:范大平 律师  时间:2011年12月23日
法律意识与和谐家庭
  范大平
本文发表于《芜湖日报》200713)
建设和谐社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和谐家庭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份,没有千千万万稳定和谐的家庭,就不会有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可以说,家庭的和谐幸福,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一个重要纬度,失去了这个纬度,社会和谐就无从谈起。
现代汉语词典对“和谐”的解释是:“配合得当和匀称”。“和”者,和睦也,有和衷共济之意;“谐”者,相合也,有协调、顺和、无抵触、无冲突之意。 “和谐”就是指世间事物处于均衡、协调、平顺的发展状态。所谓和谐家庭,就是以家庭成员的全面发展为基础,家庭成员之间、家庭与社会之间、家庭与自然之间相互配合得当和匀称的一种状态。
有人认为只有加强道德建设才能建设和谐家庭,而我则主张建设和谐家庭应以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为先,因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很难设想,家庭成员法律意识低下而其道德却很高尚。一个家庭成员法律意识都很低的家庭是不可能成为和谐家庭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的各种现象的感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是人们对于各种社会现象,包括生产与生活以及由此发生的各种社会交往现象,从法律的角度感觉、认知、评价并且用以支配行为方式的意识,是人们将自己置身于法律世界、法律生活和法律秩序中的自觉性。从家庭成员的关系看,维系家庭的和谐正需要这种“将自己置身于法律世界、法律生活和法律秩序中的自觉性。”家庭中有三种关系,即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以血缘或收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和以人与物的关系为基础的人、物关系。因此,判断家庭和谐就要以这三种关系是否和谐为标准和尺度。和谐的家庭中这三种关系能够协调发展,共同促进家庭中每一个成员的健康发展。然而,这三种关系的和谐需要依赖家庭成员法律意识的提高。第一,从夫妻关系和谐看。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和起点。夫妻关系是家庭中的核心关系,是家庭生活和谐的主导力量与重要支撑。关系和谐的夫妻能够在平等与尊重的前提下,相互关爱、信任、谅解、支持和慰藉,携手共建温馨的家庭,发挥家庭的积极功能,使每一成员都享受到家庭的和谐之美。这样的和谐之美,首先就要夫妻双方各自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律意识不高的人不尊重配偶的权利,不让配偶有一点自己的空间,不履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甚至对配偶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等暴力,那就不可能有和谐的夫妻关系。如果夫妻法律意识提高了,各人都自觉地履行夫妻的义务并尊重配偶的权利,再辅之以处理夫妻关系的艺术,还愁夫妻关系不和谐?第二,从亲子关系和谐看。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两代人之间的联系和互动。在和谐的家庭中,不同代的人在认识和行为上的差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通过及时沟通得到整合,从而形成融洽的代际关系。父母一代给予子女的是抚养、教育、经济和服务性的支持和帮助,子女给予父母的是赡养和情感慰藉。这些在婚姻法第2123条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长辈和晚辈都能自觉地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做,亲子关系就不会出现严重不和谐的现象。第三,从人、物关系和谐看。家庭财富是家庭必不可少的要求,也是家庭稳定、和睦、幸福的物质幸福。和谐的人、物关系应当是家庭成员共同劳动致富,勤俭持家,合理支配运用家庭财富,在经济上相互支持帮助,使家庭财富能更好地服务于家庭成员生存、享受和发展地需要,更好地服务于家庭的建设和发展。人、物关系的和谐,实质就是人们的财产关系的处理得当。家庭成员在处理财产关系时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只有以法律为准绳处理财产关系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合理,才能达到人们期望的和谐。
总之,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和谐家庭的建设,而和谐家庭的建设又依赖家庭成员法律意识的提高,因此,我们要深入开展家庭普法活动,进一步增强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素质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从而推动全社会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促进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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