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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论社区法律纠纷的特点及防范
作者:范大平 律师  时间:2012年01月02日
论社区法律纠纷的特点及防范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大平
(本文发表于《社会科学论坛》2007/下半月期)
作者简介:范大平,1953年出生,男, 19821月大学本科毕业并获法学学士学位,原为芜湖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芜湖市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所长,现为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深蓝法律适用研究中心研究员,曾在《中国改革》、《中国劳动保障》、《中国工人》、《中国第三产业》、《中国房地信息》、《中国律师》、《法治中国》、《安徽律师》、《律师世界》、《律师与法制》、《法制与社会》等报刊上发表100多篇学术论文。
内容提要:社区法律纠纷包括邻里纠纷、物业服务纠纷、社区管理纠纷等类型。其特点可概括为“小、多、繁、难、杂”五个字。防范社区法律纠纷的发生可采取加强社区文化建设、聘请“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提高人民调解员耐心细心热心的素质、强化社区服务功能、整合集聚社区内的法律人才资源等措施。
关键词:社区 法律纠纷 防范
 
社区是社会的细胞。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建设和谐社区。笔者在义务担任几个社区法律顾问期间深深体会到社区法律纠纷必须通过多渠道防范。
一、社区法律纠纷的类型及特点
社区法律纠纷大约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邻里纠纷。邻里纠纷处理不当容易激化,酿成恶性事件,影响公民的生产、生活,且易形成积怨,影响社会稳定。容易引发邻里纠纷的事件有:噪音扰民、乱扔垃圾(包括高空掷物)、车辆纠纷(包括小区停车、碰撞等)、相邻设施纠纷(包括空调滴水、楼层渗水等)、宠物扰民、邻里乱搭盖,等等。如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堵塞一方所有的或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致使他人无法正常通行、家居装修时的噪音、饲养宠物过程中的鸡鸣狗叫、夜半唱歌或弹琴,都会引发噪音侵权纠纷,空调安装位置不当,导致热气喷入邻居家中或是空调外机的滴水淌入他人屋内,也都会因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起居和休息权利而产生相邻权纠纷。2、物业服务纠纷。据中国人民大学一个社区管理的课题组,对北京70个居民小区的调查结果显示,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严重纠纷,占到他们调查总数的80%左右,这种高比例的情况,在上海和广州也极为突出。[]物业公司自身定位也不准确。很多物业公司不叫“物业服务公司”,而叫“物业管理公司”, “在很多社区,物业公司都摆出一副管理者的面孔,对居民们指手划脚,引起居民的不满。” 浏览芜湖市政府网市民心声专栏,我们可以经常看到反映物业服务纠纷的帖子。3、社区管理纠纷。一是管理体制上的纠纷。当前,我国社区建设实行以民政部门为主的区、街、居三级管理体系,政府机关往往把社区居委会当成是政府的延伸。在制度惯例上,街道居委会具有社区公共管理的身份,但事实上,这些组织和居民不仅缺少利益相关,甚至还具有利益冲突。这些组织和居民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就是说,它们和产权人利益无法运用选择性合约将其一致起来。居委会“准行政组织”的地位及其运作机制,难以适应居民自治意识增强、希望扩大基层民主的需要,难以发挥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为此,一些地方将原来的居委会改作社工办,以承担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另外再由居民民主选举居委会。这样,在管理体制上,一些社区是形成“四驾马车”共管的局面,即社工办、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共同对社区进行管理,但是他们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确,有时也会引起纠纷。二是计划生育管理的纠纷,旧有的街道社区管理模式主要是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起作用,户口归属于街道的居民只能服从街道的管理,居民对于计划生育的管理不敢多言,而今,居委会对此已没有约束力,而上级政府机关仍然要将计划生育方面的工作任务压给居委会,居委会与居民常常为此发生纠纷。三是流动人口管理纠纷,新的住宅小区不断建立,形成各种新型社区关系,以往的街道社区模式已不适应这种新发展了。人们的流动性增大,对单位的依附性越来越小。这此流动人口对于社区管理往往不愿服从,由此也时而发生纠纷。四是盖章证明引起的纠纷。现在孩子上学、参加暑期实践什么的都要来社区盖个章,居民养宠物办犬证,要社区盖章,居民养鸽子,也要社区盖章。不盖章,居民有意见,盖章有时却需要承担责任。
当前社区法律纠纷的特点可用五个字概括:即:“小、多、繁、难、杂”。所谓“小”,是指社区法律纠纷绝大多数属于小的纠纷。如邻里纠纷,很多是小矛盾,属于“鸡毛蒜皮”的纠纷。所谓“多”,一是社区法律纠纷发生的多,二是纠纷涉及的人数多。从各地反映受理调处的纠纷来看,社区法律纠纷所涉及的范围在扩大,人数在上升。所谓“繁”,指社区法律纠纷的主体呈多元化。过去以单一的自然人之间的纠纷居多,而现在纠纷的主体不仅涉及到企业、团体,甚至涉及到行政机关。特别是一些群体性纠纷,当事人往往把单位的不满转移到对行政机关的对立上来,造成围堵机关大门的情况,影响正常的工作。所谓 “难”,是指纠纷的调处难度加大。纠纷调处难度加大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矛盾纠纷当事人对一般的劝说和教育不当一回事,而对一些非当事人的“顺耳”之言则不加分析地言听计从,更有人无事喜欢挑逗、帮倒忙,故意激化矛盾纠纷。二是诸多的实质性问题是基层难以解决的,往往需要上级机关出面协调。三是调处矛盾纠纷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因为处理一起矛盾纠纷往往会涉及到好几个单位的切身利益,如果得不到诸多单位的密切配合,调处工作将寸步难行,难以起到良好的调处效果。所谓“杂”,是指社区法律纠纷产生的原因复杂。社区法律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城市发展加快,管理力度加大,而少数居民的个人素质和心理承受能力与之不相适应,从而产生了管理与被管理的矛盾。(2)、某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办事拖拉,不考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而迫使居民群众采取过激行为,以求问题得到尽快解决。(3)人民调解的作用空间萎缩。严格意义上的人民调解是最符合社区本质的矛盾调处方式,对社区建设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如增强群众自我管理能力、自助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等。但现实是人民调解的作用空间似乎有缩小的趋势。首先,居委会明显的行政色彩使人民调解的首要主体本身缺乏“空间”性质,即使在居委会改组为议事层和执行层之后,也未能有大的改变。就此而言,群众参与调解的意愿和机会都明显缺乏。其次,随着居住格局的改变,生活的私密性加强和交往频率的下降,使“熟人”的关系在社区中变得日渐稀少,邻里间相互联系趋于减弱,对别人私事的了解和兴趣都在减少,参与调解的意愿和接受调解的意愿都在下降。再次,道德在社会生活中作为规范的作用下降。人民调解许多时候都是以道德来要求纠纷当事人,即使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是如此。但近年来,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有所下降,道德的约束力视为个人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人民调解呈现出向司法调解靠拢的趋势。最后,社区纠纷涉及利益的情况增多,涉及的金额增大,人民调解的协议缺乏强制性。[]4)依法调处社区纠纷时缺乏明细的法律依据。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出台一部调整社区法律关系的法律。社区纠纷调处的一个根本方向是依法治理,而法律要成为纷繁复杂的生活纠纷调处的依据,遇到矛盾时处理起来就相对容易见效,常常只需简单调解就可以解决。而缺乏法律规定或者规定不详细的,则调解难,调处也难,利益上很难定量。这种现象在小到养鸽扰邻,大到工地纠纷中都有存在。(5)社会利益协调机制不完善。转型期大量社区矛盾都同利益分割或利益冲突有关,社区调处工作的部分内容就是对利益冲突作出个别的、微观的、局部的调整。问题是整个社会利益调整机制不完善而不断引发纠纷,社区调处不堪负担,且也难以完全化解。[]6)法律进社区工作受到制约。首先,物质和资金投入不足。一些社区普法教育和法律服务的硬件设施不齐全,法律工作的办公经费也严重不足。其次,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社区内缺乏法律人才而请律师,司法工作人员提供服务,而这些人员因工作繁忙,时间有限,不可能为社区法律工作进行超前的调查研究和提供经常化的法律服务,大量细致艰苦和经常化的工作只能靠社区内的法律人才来完成;另一方面社区内的一些法律专业人才,如法律专业的自学爱好者,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落榜人员等,他们经过自学,已获得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完全能胜任社区的一般法律工作,但这些人才却在被闲置和浪费。再次,宣传教育氛围不浓烈,方式方法单一。有些社区只是靠单一的板报宣传和一年只有一两次的法律咨询活动,这种条件下社区居民因得不到系统的法律知识和普法浓烈氛围的熏染而无法尽快提高法律素质。复次,超前性、针对不强。社区的法律工作主要是为了防患于未然,因此,超前调查研究必不可少。有些社区法律工作人员对本社区的家庭内分布之间,居民之间所存在的民事纠纷渊源及隐患不了解;对最近可能出现的容易引起家庭矛盾和民事纠纷的法律事实不掌握;对社区居民在社会民事、经济交往中实际法律需求不清楚,很难有针对地开展普法宣传和纠纷预防工作。[]第五,纠纷的内容复杂化。随着人们文化素质和法律水平的提高,无原则纠纷和无理取闹的现象少了,所产生的法律纠纷,绝大部分是趋向自我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的实质性问题,使法律纠纷由简单趋向复杂。
二、社区法律纠纷的防范措施
如何防范社区法律纠纷的发生呢?我们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社区文化建设。社区是一个共同体,不管业主还是物业公司,都应该在社区里寻找共同体的感觉,这是社区文化最核心的东西。社区居民是社区文化建设的主体,他们既是社区文化的创造者、又是社区文化的受益者,社区文化的感召力、生命力最终取决于居民群众的认同感和参与度。[]因此社区文化活动在内容上,要充分考虑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结合、乡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结合、高雅文化与通俗文化的结合,做到既继承优秀传统文化遗产又广纳现代文明成果;既重视乡土文化又不排除外来文化;既有“阳春白雪”的高雅艺术,又有“下里巴人”的通俗文化。在形式上要提倡多样化,防止单一化。努力做到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环境美化、思想教育、科技普及、艺术培训、网络咨询等等包罗万有;歌舞音乐、说唱弹奏、琴棋书画、体育竞技等等形式多样。总之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形式为载体,以提高和升华居民群众的精神境界为目标,想群众之所想,应群众之所需,得群众之所盼,使社区文化得到居民群众的普遍认同和广泛参与。通过社区文化建设,增强居民的凝聚力,从而减少社区法律纠纷。
2、聘请“社区法律顾问”。“社区法律顾问”是受聘于社区居委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社区居委会全体成员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执业人员。其职能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依法调处疑难民间纠纷,代理诉讼事务;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帮助基层进行民主法制建设”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去的“单位人”,已有相当一部分变成了“社区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涉及到个人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加以解决,基层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也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加以规范。社区可以制作“便民服务卡”,居民只要有难事,打一个电话,“社区法律顾问”就可上门,为其解决疑难问题。
3、开展法律宣传活动一是设立法律图书室,保证了社区居民的学法需要。法律图书的来源可通过购买以及居民赠送等途径解决。二是建立法制宣传栏。通过宣传栏定期或不定期对居民群众急需了解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进行宣传,把最新法律信息和知识及时送给居民,努力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居民的法律素质,使居民不出社区就能学到法律知识。三是成立社区普法学校加强法治培训教育。社区人员复杂,要有针对性地在社区居民、青少年和流动人口中开展法制教育。可以在社区成立社区普法学校,加强社区居民的普法教育。重点宣传学习《宪法》、《刑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以及其它与社区建设及居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四是因地制宜开展活动。可以通过举办“纳凉晚会”、猜灯谜、表演节目、以案说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讲法律;可以组织各支法律服务队伍与结对社区联合开展 “三个一”活动,即由社区法律工作者(或志愿者)帮助社区居民读一本法律书,听一次法制课,参加一次社会公益活动,不断提高社区居民自觉学法守法意识;可以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以增强了社区居民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可以在法律宣传“跟贴”上搞特色,社区法律服务站,在新形势下,寻求新途径,探索新方法,结合社区情况,利用社区资源如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民政、再就业等各个职能部门搞活动,法律宣传就“跟”上去,社区举办各种培训班,法律宣传就“贴”上去;[]还可以利用居民消夏活动,利用板报、宣传栏、晨练和晚上休闲等形式宣传法律知识,来占领社区阵地,使社区的每一个环境和空间体现出法律氛围。
4、提高人民调解员耐心、细心、热心的素质。在形形色色的民事纠纷中,面对各种想法的当事人,人民调解员必须耐心地听取当事人的自诉;必须细心地捕捉当事人在叙述过程中的重要事实及关键所在;必须具备热心为群众化解纠纷的精神。可采取以下几个办法:一是建立了入住人员登记册制度;二是建立居民调解需求登记簿制度;三是健全三级调解网络制度,保证信息畅通;四是公布调解热线电话;五是早、晚巡查谈心、上门访问和回访形成制度。
5、改革社区服务机制,强化社区服务功能。一是改革目前政府包办社区公共服务的模式。政府不应直接包揽社区公共服务,政府对社区公共服务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制定社区公共服务政策和规划,提供社区服务资金和设施资助,指导社区公共服务的发展,制定公共服务标准和对社区公共服务的生产进行监督等。二是改变社区居委会直接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的做法,交由第三方来提供,社区的工作重点要通过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建立适应居民群众提高生活质量要求的社区服务体系。三是建立社区服务资金筹集及运行机制。政府在社区福利性和公益性服务提供上要尽责,在社会投入不足的情况下要加大政府投入,并通过各种途径动员社会捐助和海外资金支持。四是组建专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建立专业化服务、互助性服务和志愿者服务相结合的社区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同时,可以结合网络化管理,提高社会化服务的内涵和外延,扶持社区缺口服务的民间中介组织,可以通过推进行业化管理,积极促成民间社团、基金会、民办公益性企业、服务类中介组织等四类民间中介组织发挥作用,让公民、公民性的社区组织以主体姿态、以自助自治的方式组织起来参与社区管理。[]
6、整合集聚社区内的法律人才资源。号召和动员社区内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热爱公益事业的在职和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和大中专院校的法律专业教授、学生积极参与法律服务活动,把社区内具有法律专业的人才集聚起来,用义务奉献、精神鼓励和物资鼓励三结合的激励机制建立社区普法教育和法律服务的组织网络。建立一支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以社区为依托,为居民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发挥他们就近、人员情况熟悉的特点,适时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随时解决社区居民遇到的法律问题,用身边的人解决身边的事。
注释:

[]央视国际 20040311
[]智识:《转型期人民内部矛盾的社区调处及其工作体系》,智识学术网2005-04-07
[] 智识:《转型期人民内部矛盾的社区调处及其工作体系》,智识学术网2005-04-07
[]许如燕:《法律进社区的瓶颈》,厦门市思明区政府网2005-12-06
[]陈雪根:《新建社区内部的矛盾和冲突 》,2005年1月1日中华工商时报
[]王美体 润文献 刘新福:《法律服务进社区 居民维权有人管》,青岛市市北区司法局网2003年2月13日
[] 《兴隆台区“法律进社区”工作情况汇报》,辽宁盘锦_依法治市网2006-3-10
[] 《搞好法律服务 构建和谐社区》,辽宁盘锦_依法治市网2006-3-10
[]杨婉:《构建和谐社区的思考 》,新华网福建频道200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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