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律师必须依据系统论特征办案
作者:范大平 律师 时间:2012年01月02日
律师必须依据系统论特征办案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范大平
(本文发表于《安徽律师》2007年第2期)
作者简介:范大平,1953年出生,男, 1982年1月大学本科毕业并获法学学士学位,原为芜湖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芜湖市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所长,现为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深蓝法律适用研究中心研究员,曾在《中国改革》、《中国劳动保障》、《中国工人》、《中国第三产业》、《中国房地信息》、《中国律师》、《法治中国》、《安徽律师》、《律师世界》、《律师与法制》、《法制与社会》等报刊上发表100多篇学术论文。
内容提要:唯物辩证法认为,每一个相对独立的事物都作为系统而存在,它们都是由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着的若干要素按一定方式组成的统一整体。律师办理案件也是如此。每个案件均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单元,也就是说,案件是千千万万系统中的一个。因此,把握系统的基本特征对于指导律师办理案件具有一定的意义。
关键词: 律师 系统论 办案
唯物辩证法认为,每一个相对独立的事物都作为系统而存在,它们都是由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着的若干要素按一定方式组成的统一整体。律师办理案件也是如此。每个案件均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单元,也就是说,案件是千千万万系统中的一个。因此,把握系统的基本特征对于指导律师办理案件具有一定的意义。
系统的第一个基本特征是整体性。系统由要素组成,是要素的有机统一体。系统作为整体,它的性质和功能不是各个要素的性质和功能的简单相加,也不能把整体的性质和功能还原于要素的性质和功能。某些要素是最好的,并不能保证系统的整体性能最优,有时会出现微观效益相互抵消而影响整体效益的情况。系统的整体性要求我们观察和处理问题要着眼于有机整体。一个案件也是一个由各个要素构成的整体。如事实、证据、当事人等要素组成。因此,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从案件的整体出发,用全局思维的观念来审视案件,从整体上把握案件发展的态势。“有理走遍天下”是人们对是非观念的一个感性认识,可现实中有些当事人认为明明自己有理,但是到了法院,就稀里糊涂地输了官司。这就难免使一部分人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其实,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绝大多数是因为当事人不懂从整体上把握诉讼规则而失掉了胜诉的机会。胜诉不仅是一个“理”的问题,有“理”还得有“据”,当事人不能举证或迟延举证也可能导致有“理”而败诉;有“理”还得守“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即便有理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另外,有“理”还得遵守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如不出庭应诉,有理照样会输官司。当事人选择诉因不当,也是造成有“理”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i]如果不从整体上把握理、据、时、序、因等要素,输官司也就不奇怪了。
系统的第二个特征是特殊性。所谓系统的特殊性是指某个系统之所以区别与其它系统是由于这一系统内在的特性决定的。系统总是在保持其特殊性的过程中发展,散失了特殊性,就意味着这一系统的终结。也可以说,系统的发展实际上就是其个性特色的张扬。在我国办案就不能不认识到《中国律师》杂志社总编刘桂明指出的“我国律师业还面临着六大现实障碍”这一特殊性。即:认识障碍、人才障碍、管理障碍、政策障碍、市场障碍、法律障碍。例如,对于继承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说,继承遗产的民事官司,当事人要到被继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到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即当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诉。这就案件管辖的特殊性。再比如,打医疗官司就要掌握医疗官司的特殊性。客观地说,医院每天面对的就是患者,而患者与医院打交道只是偶尔,发生医患纠纷的更是少数,多数人都是第一次碰上,这里面就存在一个经验问题,因此律师最好有医学背景,找准切入点抓大放小。许多参与了诉讼的患方都有这样的体会,尤其是那些通过“博览群书”,自认为掌握了一定医学知识的患者家属,在法庭上,他可能会与院方就一个具体问题争得不亦乐乎,可到头来的判决却与自己的想象相去甚远,原因就在于没有找到准确的切入点,只在自己认为很重要的地方与对方纠缠,其实那个问题从整个治疗过程来看,也许仅是个枝端末节的小问题,或者是根本起不到关键性作用的问题。治疗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从门诊开始,要经过入院、手术、术后恢复等很长的过程,中间涉及许多环节。因此,选准切入点非常关键。律师只有把握各个案件的特殊性,在法庭上才能胸有成竹,应付自如。
系统性的第三个基本特征是结构性。所谓结构即系统内部各个要素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方式,其中包括一定的比例,一定秩序,一定的结合形式等。任何系统都有相对稳定的结构。合理的结构会促进系统的发展,不合理的结构则会延缓甚至阻碍系统的发展。律师办理案件也要把握案件结构性,要选择案件的薄弱环节进行突破。所谓薄弱环节,是指案件事实不清、情节不明或证据不足的部分。被告方的律师,选择原告方或公诉人的薄弱环节,进行论辩。这样,可以使自己在办案中先胜一筹,处于主动地位。根据结构性原理,律师在法庭辩论中还可采取空间转移法处理案件。空间转移方法,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对象转移,二是环境转移,三是时间转移。对象转移,指律师先围绕一定对象进行论辩,发现不利于已方时,就运用对象转移法,将论辩的观点从被告转移到证人身上,或从被告转移到被害人身上等等。环境转移,即把论辩的观点,或放到大环境中,或结合具体案情放到小环境中。通过对环境进行转移,直到辩护或代理的目的。时间转移,主要运用三个方面:一是当事人自然存在的时间状况;二是案件发生、发展的时间过程;三是有关法律规定的时效。将三者有机结合,互相融洽,找出有利于己方的时间概念。[ii]
系统性的第四个基本特征是层次性。所谓层次是指系统和要素(小系统)之间的地位、等级的相互关系,任何系统都是有层次的,其要素都是可分的,自成系统的。从系统的层次性特征来看,案件的级别管理就显示出明显的层次性。层次性要求律师应该有多元的思维,包括逆向思维或者是其它各个方向的思维。有的时候律师往往从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很多。一个人如果站在不同的方位、不同的角色,可能看问题更全面。作为律师,我们的思考是不是仅仅从自己的一方来思维?还要看对方的思维,甚至要看法官是什么思维,如果你站在法官的角度上思考,法官会怎么想?律师有时候当一当仲裁员,参加立法,对于拥有全方位的思考、多方位的思考还是很有好处的。法律里面有一些矛盾的问题,有一些矛盾的焦点,怎么样来理解?[iii]根据系统层次性的特征,律师在办案或法庭辩论时可运用旁敲法,先从外围的层次入手。律师在办案中,避免与对方论点直接接触,先从侧面出击,待条件成熟时再直攻主题。律师采用此法时,对其进攻的主要目标是明确的。但直攻主要目标,估计收效不大,甚至可能攻不下来。于是,就先进行旁敲侧击,做此助攻动作,一旦时机成熟,就可以直接攻击双方的主要论题。[iv]
系统的第五个基本特征是开放性。系统的开放性指的是系统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关系。每一具体系统都有开放性,都同周围环境即其它系统处于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之中,这就要求我们在办理案件时不能孤立地看问题。例如来自有关政府部门的人为因素也对律师执业环境形成不良影响。我们在办案时就不能不考虑这些问题。在非诉讼法律业务方面,许多项目在正式开始之前,都需要进行前景分析和法律专项调查。另外,我国的法律条文也在不断变化,这也需要我们根据开放性原理把握法律精神而不能死背法律条文。现行的中国法律法规已达6亿字左右,没有一个律师能全部记忆在头脑中,所以律师最关键的学识不是过目不忘,而是掌握“法理”,也就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从另一个角度讲,法律条款可以在短时间内强行记忆,但法理却不是“急就章”,一个人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掌握。
系统的第六个特征是反馈调节性。反馈调节,是指一个系统输出信息反作用于输入信息,并对信息输出发生影响,起控制和调节作用。系统是开放的、运动的,在开放运动的过程中系统要保持动态平衡,增强准确度,实现最优化,因此需要建立良好的反馈调节机制。根据这一原则,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要及时收集整理反馈信息,加强跟踪调节。尤其在已经步入信息社会的今天,对案件信息进行收集、加工、整理,进行反馈调节更是必须要做好做细的工作。法庭论辩中的应变就根据系统的反馈调节性而运用的一种技巧,当庭审中出现意外的情况或未曾预料到的论辩观点时,机敏地适时采取措施反驳或说服对方的一种论辩方法。这种技巧如果运用得当,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论辩效果。在庭上尊重法官,利用法庭取得庭审效果。了解法官性格是把握法庭节奏的一个有效方法,这种了解可以通过法官在庭上的表现获得,也可以通过间接了解及工作接触获得。要充分尊重法官作为法庭的主宰,适当调整诉讼思路及庭辩方法。但尊重不是放任,当过大法官的哲学家培根也认为,法官时常被敢想敢做的律师所左右。在法官明显有不站在中间立场、袒护对方的行为时,已方的观点也要充分的表达,并核查庭审笔录,以为进一步诉讼提供依据。在对方律师以不合理的方式进行质证和辩论时,要及时向法官求助,以法庭的权威遏制对方,达到打乱对方论辩思维的效果。
总之,律师要把案件办理作为一个系统来考虑,用系统的观点把握案件的发展过程。这样,我们在办理案件的时候才不至于顾此失彼,瞎抓一通。
参考资料:
[i]郭敬波《以案说法:有理的官司为什么输了》法制日报2004-10-29
[ii] 《空间转移法从轻处罚次要被告》闻名法律网2005年5月15日
[iii]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年7月17日载江平教授演讲《究竟什么是律师的思考》
[iv] 《敲山震虎——从案件外围入手》闻名法律网200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