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母亲为什么不能打死强奸犯?
作者:段文全 律师 时间:2010年12月30日
话说一个单亲母亲养了个如花似玉的女儿,家里有女儿就有了希望,这也是母亲的惟一和希望。
绳从细处断。世间的事想来最容易如此。有一天,女儿突然对妈妈说被人强奸了。于是,这个希望的花瓶被打破了。
母亲的选择是什么?当然是报警,要求警察严惩凶手。
但我们的警察太忙,虽说他们天天宣称“人民警察为人民”,似乎理论上你也属于“人民”范畴之内,但你如果说一定要他们立即为你服务,你以为你是谁啊?似乎这也有点强人所难。当然,你送个“不为人民服务”的锦旗给他们,估计他们也不收。
强奸了人家的大姑娘,这事不是好人干的,特别是在这个红灯区或明或暗存在的社会,这简直就不是人干的事。发泄性欲,干嘛要糟蹋人家的黄花大闺女啊?!
没想到这还不算,还有更有甚者,他竟然“不知好歹”地打来骚扰电话,说要包养她,还要求再见面。
看到这里,我抬头看了看外面,还有太阳啊?怎么天这么黑?
这是什么世道啊?当年地主黄世仁强占贫农杨白劳家的女儿喜儿还是以还债之名的。
到底是谁,把个强奸犯给惯成这样子了?我不知道。
对这种人,大家说怎么办?
“打死他!”“打死他!”
我耳边听到了群众的呐喊。
相信我们广大人民群众一定会和我这个正直的人一样,有同样的想法。
这样的人渣不打死真的是社会一害。
但诸位先不要举起拳头,这话可以生气时发穷恨,但不能动。
说可以说,但千万不能做。因为这是法治的中国!
要是你不听我的劝,偏偏做了呢?
做了的后果会很严重。
2009年7月11日,女儿将计就计把强奸犯约到广州龙津东路附近。当日下午3时许,陈建雄(女儿的舅舅)、陈雪香(女儿的妈妈)及陈建雄事前邀约来帮忙的汤炽辉、林耀辉(另案起诉)等人即上前抓人。强奸犯挣脱后欲逃脱,却慌不择路地撞上了一辆公交车。陈雪香边追边向围观群众哭诉“我女儿未成年被强奸了!快抓强奸犯啊!”于是,人民群众也上前帮助捉拿强奸犯。
四川律师 段文全
法律咨询热线:13340959599
(非四川地区案件请咨询本省律师)
E-mail:233758407@qq.com 法律咨询QQ:233758407
段文全律师个人网站:(1)//lawyer.110.com/95709
(2)//www.lawtime.cn/lawyer/lll880791885885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地址:四川省眉山市诗书路北段金山商厦四楼
电话:(028)38111919
(因经常在外办案,到律所前请先电话联系段律师预约:13340959599)
按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称,陈建雄、陈雪香及汤炽辉、林耀辉等人即上前抓住李某并持械对其进行殴打及捆绑,致李某伤重死亡。
就这样,正义的人民惩罚了邪恶!
人死了,人民群众也出气了,但责任却要人民承担。
广州中院一审宣判,陈雪香犯故意伤害罪获刑5年,其弟陈建雄犯故意伤害和非法持有毒品两罪,获判17年徒刑,同案人汤炽辉则获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三人还需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近50万元。(2010年12月28日新快报)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曾言,“(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办案”,让许多法律人和法官都有点不习惯,但我坚决支持!
可是,就本案而言,人民群众的普遍情感是对强奸犯的愤恨和不应该对复仇者施以刑罚。
这样的案件绝非一件。
2008年4月28日凌晨,河南来京人员宋某尾随从厕所出来的刘某女儿来到刘某暂住地后,欲强行发生性关系。刘某听见女儿的呼叫后,奔向女儿房间,抄起一把凳子就要砸,宋某趁刘某举凳的间隙逃出房间。但气愤的刘某并未罢休,追到马路上,用凳子击打宋某头部,后将宋某带回到自己家门前,用雨伞的把柄继续殴打宋某,刘某妻子与女儿也踢打宋某臀部,被邻居制止后报警。经鉴定,宋某系特急性重型颅脑损伤,构成重伤。宋某因强奸罪被昌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伤势严重,经批准监外执行。
法院认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赔偿宋某10万余元。
于是,有网友说,老天爷,让哪个禽兽把这个法官的女儿也强奸了吧!!!
当然,我知道,那些美国克莱登大学、西太平洋大学双料法学博士王学堂之流的砖家一定会讲不能私力救济,法治社会要防止以暴制暴。
但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我们的法律达到了上述要求吗?
时下国家垄断了原为公民个体所享有的刑事犯罪中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权力,而公民交出上述权力后,可怜的被害人只享有类似证人身份的权力。事实上,法界业内已经注意到,资产阶级的兴起、特别是人权运动的发展使刑事诉讼越来越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却没有对被害人的人权给予应有的重视,以至于常常使人感到刑事司法系统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利益和满足其需要而建立的,而刑事犯罪的被害人成为被抛弃和被遗忘的对象。这值得我们深思。
我们发现,作为刑事被害人除了作为附带民事的原告人,其对刑事判决的不满意也只能请求公诉机关来行使抗诉等权力,其本身沦陷入附属地位,这对他权利的保护是极其不力的。
《老子》说,“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只有视百姓为圣人,视主权为刍狗,才不会仅仅依靠公民的自保措施。
所以,我们不主张打死强奸犯;但我们一定要确立迅速将强奸犯绳之以法并严惩以安慰被害人的司法机制!(作者:王学堂,来源:东方法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