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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法律维系亲情是社会的倒退
作者:段文全 律师  时间:2011年01月05日
1月5日新浪网发布两条消息,其一是:“我国拟规定子女要经常看望老人”;其二是:“山东禁止全文诵读三字经和弟子规引争议”。这两则消息都向外界传递出当下中国关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道德亲情的维系的现状,引发了笔者的思考。

  先来看第一则消息。新修订的老年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表示:“由于老年法属于社会类立法,因此具体细节不可能规定得很清楚。但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以前这种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现在法院要立案审理。”(1月5日《山东商报》)

  王石川先生对此新闻立即发表了评论,他提出三个点思考,借助王先生的思路,我也说几句:

  其一,子女是不愿意常回家看看,还是不能常回家看看?从王先生的分析来看,他显然是认为,在当下关于子女看望父母的问题上,显然是认为子女不能经常回家看看的。原因在于子女面临的工作竞争压力、很短的休假时间、高昂的旅途费用、节假日拥挤的客流、大城市的天价房等等都是阻碍子女经常回家探望父母的障碍。如果用法律来规制子女必须经常回家看望父母,则显然属于立法者忽视了这诸多影响子女不能经常探视父母的客观现实,必遭子女们腹诽。此外,迫于法律的威慑,子女们克服重重压力来经常探望父母,父母就真的开心了吗?估计所有的父母都对子女说过这样的话:工作忙,你们就别回来了,我和你爸(妈)都挺好的。所以,立法者显然只考虑了法律的应然性,但是忽略的法律应然背后的客观现实和基于亲情的相互理解这一重要基础。

  其二,法律的制定须考虑执行的便捷性和操作性,于是,王先生指出,如何界定“经常”,换言之如何操作?这实在是对立法者提出了一个很尖锐且非常不客气的问题。在我国一方面不断完善种种法律空白,一方面不断修改甚至废止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规范的当下,再制定出类似“子女应该经常看望父母”这样操作起来实属不便的法律,显然不是聪明之举。借用王石川先生的思路,我举个例子。倘若子女在西藏工作,而父母在黑龙江老家。子女要回家探望父母何止是千里之遥,尽管现代交通工具已经完全能够将子女一天之内送达父母的身边,但是,这样的见面,一年又能有几回?笔者曾在西藏工作数年,自己的父母在河南老家,尽管在西藏工作可以享受每年50天的带薪休假,但是每年也就是唯一的一次休假机会可以看望父母一次,更何况这有限的休假时间,还要看望夫妻双方的父母,还要排除当年因为工作很忙无法休假或者在休假过程中,单位突然有事,需要提前结束休假。这样看来,对于在西藏工作的子女,能够到内地看望自己的父母,倘若一年一次就已经算是很不错的了,这该算是经常还是不经常?

四川律师  段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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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三,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作为法理学的内容之一,是每一个法律专业的学生入学就要学到的课程。法律和道德分属两个范畴,两者相互影响且相互依存,但是决不能相互取而代之,用法律代替道德,用道德代替法律显然不应该是立法者应犯的低级错误。

  近日由红旗出版社出版的《呼救人心——中国思想者集体发出宏大呼唤》集中了当下中国众多思想者关于幸福、道德、人心的思考,他们统一地认为在物质发展一路高歌猛进的当下中国,人们的幸福感、道德观通通的与物质发展逆向而驰,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所在并不在于用法律规制,而在于——呼救人心。这正是亲情不能用法律予以强制是一个道理,正如古语所说:强扭的瓜不甜。试想,当子女千辛万苦,克服工作紧张、克服高昂的交通费用、携家带口地回到千里之外的父母身边,就是为了完成法律规定的“看望”任务,这样的“看望”又能值亲情几何?反过来看也是,由于子女确因为诸多客观原因不能够经常看望父母,又会有几位父母会拿这一理由将本已不易的儿女们告上法庭呢?我国《刑法》第260条、第261条分别规定了虐待罪、遗弃罪,旨在对虐待家庭成员和遗弃不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予以惩戒,然而就笔者的目力所及,父母以这两个罪名状告子女的案例微乎其微,即使有,也立刻成为新闻媒体追逐的热点。其中的原因,我想,并不在于所有的子女都能够很好的孝顺父母,重要的原因之一,我认为,则是父母宽容子女、爱护子女的博大胸怀和深深的舔犊之情不会让父母这样去做,所以,用法律明文规定,倘若子女不经常探望父母,父母有权诉诸法律,实在不是良法,倘若真的写进法律并颁布施行了,估计也只能是法律条文中的装饰品了。

  再来解读“山东禁止全文诵读三字经和弟子规引争议”。目前,由于有关专家认为,当前轰轰烈烈的中小学生“读经热”有盲目跟风和利益驱动的弊端,应该加以规范和引导。同时,传统文化教育不能断章取义,营造“世外桃源”,而是要积极引导孩子形成独立判断是非的能力。在这样的专家观点之下,山东省教育厅做出禁止全文诵读三字经和弟子规的规定。在孔孟之乡的山东,做出这样的规定,对于全体国人近年来兴起的回归传统、大兴“国学”的热潮,实在是一瓢凉水泼在了人们追根溯源的热心上。笔者并不认为,封建的就是好的,传统的优于现代的。在当下的中国,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人们对传统道德中优秀的东西继承的太少了,而不是太多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做出这样的规定,绝非明智之举。值得庆幸的是,在此规定做出后,不仅仅众多的学者做出了激烈的反应,而且很多学生家长也表示不理解。作为传承了百年甚至千年的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优秀元素是我们每一个中国人成长起来的不可或缺的养分,正如,子女孝顺父母,父母善待儿女一样,这种亲情的必然,不是靠外力来规定和巩固的。

  “解铃还需系铃人”,道德的问题仍要用属于道德的方法予以解决,子女孝顺父母、看望父母、照顾父母实属天经地义,这一准则当属全人类应该遵守和继承的法则,无须凭借任何外力予以规制,法律规制的亲情已经出离了亲情的本质,是变味的亲情,是社会的倒退。(作者:王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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