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广西四律师被指控“妨害作证”始末
作者:段文全 律师 时间:2011年06月27日
广西四律师被指控“妨害作证”始末
2011年6月13日,广西南宁市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在新忽然被北海市公安局以“妨害作证”刑拘。
和杨在新同时被抓的还有南宁市3名律师:中龙所主任罗思方、青湖祥所律师梁武成、通城所律师杨忠汉。4人是2009年北海市的“11·17杀人抛尸案”4名被告人的律师。
4律师在同案中以涉嫌伪证被抓,在全国都极其罕见,在广西乃至全国律师界都引发了剧烈的震荡。6月20日,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全国律协对此案很关注,已要求广西自治区律协和南宁律协调查此事。
律师、证人“一锅端”
6月21日,广西北海市政府新闻办在通报中称,四律师之所以“涉嫌妨碍司法”是源于2009年的“11·17杀人抛尸案”。
在这起凶案中,警方调查认为:裴金德一伙人在三中路打架斗殴后,裴于2009年11月14日凌晨2-6时指使五六人将黄焕海挟持到水产码头,殴打致死并抛尸大海。
10个月之后,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4人故意伤害案开庭。庭上,宋启玲等三名证人称,三中路殴打事件之后,裴金德和她,以及潘、杨两位姑娘,两位男同伴共6个人来到幸福街一家旅舍住下,并无杀人时间。她和裴金德同住一房,一直睡到第二天早上8点才起床。她手机没电了,还向老板借了充电器、押了10元钱。
假如宋启玲和裴金德在一起,裴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何来指使3人殴打黄焕海?辩方律师提出。
被告人先是供述用刀捅黄焕海,继而又称对其拳打脚踢,前后不一。更蹊跷的是,黄焕海的尸检报告却显示,黄为颅脑损伤死亡,身上既无刀伤,也无皮下组织挫伤。“综上所述,本案公安机关在侦查时没有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本案被告人有罪和无罪的材料是导致本案成为冤案的原因。”杨在新发表辩护意见时称,他作了无罪辩护。
4名被告人在做最后陈述时,均坚称:“不是我做的,还我清白。”
北海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翻供、证人的证明,推翻了水产码头殴打致死情节,“致使案件审理工作陷入僵局”。6月22日,北海官方向新闻媒体通报此案时称,“检方认为3名证人证言明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有作伪证的嫌疑……”
2011年1月,北海检方书面建议北海市公安局启动伪证罪司法程序。证人宋启玲、潘凤和和杨炳燕先后被以包庇罪传唤到案。5月份另一名故意伤害罪嫌疑人裴日红被抓获归案。
北海官方称:宋、杨、潘3人已经供述了包庇裴金德等人的事实;经审讯,裴日红承认水产码头殴打被害人致死情节;裴金德等4名犯罪嫌疑人承认了翻供系受杨在新等律师的教唆所为。4名律师遂被指涉嫌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触犯刑法306条”,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据北海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志刚介绍,3名证人最初以包庇罪立案,现已查明作伪证事实,已经以伪证罪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危险的取证
4名律师是否有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的行为?
此案中,杨在新、杨忠汉两名律师收费6000元;另两名律师收费8000元。
杨在新所在的百举鸣律所主任覃永沛认为,刑事案件风险之高人所共知,杨在新和罗思方都是当地有名的律师,他不相信他们为了几千块,甘冒触犯刑法306条的风险。
2010年9月6日,杨在新会见被告杨炳棋。会见笔录显示,杨炳棋认可了三中路打架的事实,但表示“水产码头殴打人致死”没有做。相关案卷材料显示,裴金德等人多次提到没有去水产码头,而是和宋启玲开房间过夜去了。但后来供词又改了回去,称是他们打死了人。
2010年9月中旬,杨在新和杨忠汉来到了炮台村,找到了宋启玲、潘凤和与杨炳燕,对她们做了取证笔录。她们证明四被告当晚在开房,没有作案时间。两位律师还作了录像。后来,在合浦县城,又做过一次取证。
然而,杨在新和杨忠汉还是低估了调查取证的危险。事实上,罗、梁二位律师未对证人取证,仍然难逃干系。
但是未必每个律师都像杨在新那样敢对证人取证。
近几年,刑法306条在律师中引发越来越大的恐怖情绪。这条“辩护人伪证罪”如此描述:“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知名律师张思之认为,这一规定给予了控方控制证据的权力,并形成了一种办案逻辑:“我的证据是证据,你的证据只要与我的不相符,就是作伪证。”在南方周末记者查阅的大量的“辩护人伪证罪”案件,都可以发现某些司法机关依循这一思路启动侦查程序,然后又因证据不足而放人。
于是,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到了“谈调查取证色变”的程度。刑事辩护中的律师们总结了自我保护的“三大法宝”:最好不接刑案;不在侦查阶段接刑案;不调查取证,只从控方提供的证据中“挑刺”。
“我们基本不敢碰控方的证人。”南方周末记者采访过的数十位刑辩律师,大多如此表示,改变控方的证人证言,搞不好证人和律师都得栽进去。因为这样做看起来是律师摆明了和控方对着干。“开庭之前,最好连证人的面也不要见。”南宁一位律师说。
杨在新为何要调查3个证人?其心路历程外界已难以知晓。不过覃永沛认为,这正是杨尽职的表现。
4名律师被抓,此案的案卷材料流传出来后,看过案卷的一些律师称,“水产码头殴打致死”情节,是“被打出来”的。该材料显示,支持“水产码头殴打致死”情节的证据中,没有当时拉几个人到水产码头的出租车的人证、物证,也没有作案凶器的物证,仅有4名被告人口供,且口供前后不一。而且,杨在新会见杨炳棋时,杨炳棋在会见笔录上签字称“被逼供的过程:我在海城公安分局被吊、被打,现在左手还有痕迹”。
侦办此案的北海市公安局警官陈战兵称,除口供外,还有现场勘验笔录和尸检结果,都和“打死人”情节吻合。至于为什么死者身上没有刀伤和皮下组织挫伤,陈战兵认为是尸体被海水泡了几天,已高度腐烂的缘故。
6月22日,北海官方向媒体通报称,3名证人“已承认律师教唆、引诱他们作伪证”。而证人现在仍关在看守所中。这3名证人中,只有宋启玲聘请了律师。律师张剑龙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仅有的一次律师会见中,宋启玲坚称自己在法庭上所做的证言完全是事实。
人心惶惶的律师界
杨在新似乎早有预感。据他的妻子黄仲琰回忆,事发前几周,杨忽然对她说:“有人想害我,证人口供被人说成是我们教的。这些人一直想整律师。”那时证人相继被抓,看守所的知情人递出了相关信息。
事发前几个星期,杨在新在书桌前的墙壁上,贴了一张湖南前知名律师杨金柱的名片,告诉妻子,如果他一旦出事,可以找杨金柱。
他还将案卷材料、被告人会见笔录、证人会见录像和笔录交给了杨金柱,嘱咐后者,一旦自己出事,就公布出来。
杨在新还签署了5份委托书交给律所主任覃永沛,称他一旦被抓,就委托所里其他人为他辩护。
6月13日,杨在新和杨忠汉在合浦县家里分别被抓,罪名是“涉嫌妨害作证”;罗思方和梁武成也被警方带走,采取的强制措施是“监视居住”。
罗思方所在的中龙所有5名律师。“他是最小心谨慎的一个,怎么也不会想到他会出事。”该所一名年轻律师说。
罗思方为什么会被警方带走?他的妻子邓女士至今未接到任何拘传手续,她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两次帮她在公安网络系统查询,都未查到任何信息。6月20日晚上,她接到一个匿名电话:“不要搞事,能救罗思方的,只有他自己。”
4名律师被抓后,南宁市司法局、律协连续开会。南宁司法局一副局长强调,如果公安办了错案,那么要改过来;如果律师有罪,另当别论。
南宁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称,他所在的律所立刻召开了紧急会议,商讨规避刑事案件的风险时,无不觉得毛骨悚然。“以后除了亲戚朋友的案子,不准备做刑事案了。”有的律师说。
百举鸣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前去北海市公安局申请会见杨在新,遭到拒绝。
6月20日,杨金柱向全国律协汇报了此案的情况。全国律协对此案很关注,全国律协秘书长韩嘉毅称,已要求广西自治区律协和南宁律协调查此事。
当天在杨金柱汇报时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张青松也在场。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经常会对刑辩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每次培训,都要先谈风险。有的律师提起此中曲折,甚至声泪俱下。
根据全国律协统计,1999年至2002年,律师被指控触犯刑法306条“辩护人妨害证据罪”的有347起,远远高于其他类型的犯罪。
但真正被定罪的仍然较少。4律师被抓后,全国律协会长于宁曾向媒体表示,全国律协的统计表明,在被306条追究的案件中,错案是很多的。
律师对执业风险的恐惧在李庄案后达到了高潮。各地相继出现这类例子,对律师的“伪证”指控,从当事人、证人的被动供述,演变为主动举报。
“当事人不会求律师,但他可以跪在公权力机关面前,求得从轻处理。辩护人伪证罪就是一个刀把子,砍律师一砍一个准。”张青松认为。
“这样搞法,律师太难了。今后谁还敢办刑案?”张思之说。
杨在新等人被抓后,北京律师陈光武、杨学林、周泽等提出,将组建“北方律师团”赴北海为4人提供法律援助。对此,一些广西律师心情矛盾。一方面“希望他们来声援”;另一方面,4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均被叫去律协开会,还被反复要求“不要接触媒体,不要接触外地律师”。
杨在新的妻子黄仲琰是惟一一个置司法局招呼于不顾的“家属”。她也开了微博,希望能够借助博友的围观还丈夫一个公道。
更多的法律界人士提出,应该在不久将启动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增加保护证人与保护律师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