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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从案例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客体认定
作者:崔鸿雁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14日

有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律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自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犯罪情节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罪涵盖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进行破坏和通过病毒破坏三种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一核心概念是如何认定的呢?
司法实践中认定的“破坏行为”
一、以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的方式劫持域名,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2349号案中,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预谋以修改大型互联网网站域名解析指向的方法,劫持互联网流量访问相关赌博网站,获取境外赌博网站广告推广流量提成。2014年10月,李某冒充某知名网站工作人员,采取伪造该网站公司营业执照等方式,骗取该网站注册服务提供商信任,获取网站域名解析服务管理权限。李某通过其在域名解析服务网站平台注册的账号,利用该平台相关功能自动生成了该知名网站二级子域名部分DNS(域名系统)解析列表,修改该网站子域名的IP指向,使其连接至自己租用境外虚拟服务器建立的赌博网站广告发布页面。经司法鉴定,该知名网站共有559万有效用户,其中邮箱系统有36万有效用户。李某的行为造成该知名网站在长达四小时左右无法正常发挥其服务功能,案发当日仅邮件系统电脑客户端访问量就从12.3万减少至4.43万。上海徐汇区法院认为: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强制用户偏离目标网站或网页进入指定网站或网页,是典型的域名劫持行为。行为人使用恶意代码修改目标网站域名解析服务器,目标网站域名被恶意解析到其他IP地址,无法正常发挥网站服务功能,这种行为实质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修改、干扰,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造成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属于“后果严重”,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造成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二、冒用购物网站买家身份进入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在(2015)浙杭刑终字第311号案中,被告人李某在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在工作单位及自己家中,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聊天软件联系需要修改中差评的某购物网站卖家,并从被告人黄福权等处购买发表中差评的该购物网站买家信息300余条。李骏杰冒用买家身份,骗取客服审核通过后重置账号密码,登录该购物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买家的中差评347个,获利9万余元。 
        杭州中院认为:购物网站评价系统是对店铺销量、买家评价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计算分值的系统,其内部储存的数据直接影响到搜索流量分配、推荐排名、营销活动报名资格、同类商品在消费者购买比较时的公平性等。买家在购买商品后,根据用户体验对所购商品分别给出好评、中评、差评三种不同评价。所有的评价都是以数据形式存储于买家评价系统之中,成为整个购物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整体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侵入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其实质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操作的行为。这种行为危害到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和流量分配体系运行,使网站注册商户及其商品、服务的搜索受到影响,导致网站商品、服务评价功能无法正常运作,侵害了购物网站所属公司的信息系统安全和消费者的知情权。行为人因删除、修改某购物网站中差评数据违法所得25000元以上,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对GPS功能进行破坏,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在(2015)岳刑初字第652号案中,为了加强对分期付款的工程机械设备的管理,中联重科公司投入使用了物联网GPS信息服务系统,该套计算机信息系统由中联重科物联网远程监控平台、GPS终端、控制器和显示器等构成,该系统具备自动采集、处理、存储、回传、显示数据和自动控制设备的功能,其中,控制器、GPS终端和显示器由中联重科在工程机械设备的生产制造过程中安装到每台设备上。 

        中联重科在产品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买受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出卖人有权采取停机、锁机等措施”,并由中联重科总部的远程监控维护平台对泵车进行监控,如发现客户有拖欠、赖账等情况,就会通过远程监控系统进行“锁机”,泵车接受到“锁机”指令后依然能发动,但不能作业。 
        2014年5月间,被告人徐强使用“GPS干扰器”先后为三人的五台中联重科泵车解除锁定,获利45000元。 
        长沙岳麓法院认为: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车辆GPS定位装置)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对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四、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质量监测采样设备,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在(2016)陕01刑初233号案中,西安市长安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系环保部确定的西安市13个国控空气站点之一,通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处理监测数据,并将数据每小时传输发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一方面通过网站实时向社会公布,一方面用于编制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月报、季报和年报,向全国发布。长安子站为全市两个国家直管监测子站之一,由监测总站委托武汉宇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运行维护,不经允许,非运维方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2016年2月,长安子站回迁至西安市长安区西安邮电大学南区动力大楼房顶。被告人李某利用协助子站搬迁之机私自截留子站钥匙并偷记子站监控电脑密码,此后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张某多次进入长安子站内,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方法,干扰子站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功能。 
        被告人何某明知李某等人的行为而没有阻止,只是要求李某把空气污染数值降下来。被告人李某还多次指使另外两名被告采用上述方法对子站自动监测系统进行干扰,造成该站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多个时间段内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影响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2016年3月,监测总站在例行数据审核时发现长安子站数据明显偏低,检查时发现了长安子站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 
        西安中院认为:空气采样器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PM10、PM2.5监测数据作为环境空气综合污染指数评估中的最重要两项指标,被告人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采样孔或拆卸采样器的行为,必然造成采样器内部气流场的改变,造成监测数据失真,影响对环境空气质量的正确评估,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与时俱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通过上述解释规定及相关案例可以看出,刑法意义中的“计算机系统”概念的涵盖范围要远远大于其传统含义,任何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无论其硬件形态如何、也无论其用于何种用途,都被包含在内。 
        因此,随着5G及物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应用,计算机系统所涵盖的范围也必将随之扩展,而这无疑将给技术企业的合法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裁判文书 :①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957d7992f2c4bf5b201be2f6010f76b②李骏杰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胡某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董某、黄某等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7e86f6b7b1144939eb5a0e0de36d826③徐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刑事判决书//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cd71b6429724f9cb83fa9d501805706④李森、何利民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判决书//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ce29538e0e047e8ae6ea8290108c7f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