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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AI作品纠纷第一案引发的思考
作者:崔鸿雁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8日

2020年3月,文书网公开了(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腾讯诉“网贷之家”网站著作权纠纷案判决书。
        从表面上看,在互联网时代浩如烟海的著作权纠纷案中,本案着实乏善可陈。首先案涉侵权范围并不大——仅涉及一篇发表于2018年8月、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新闻;其次双方几乎没有争议——被告在庭审中没有进行任何抗辩,完全接受了原告主张的事实;最后法院的判决也无任何特别——在原告共计索赔19000元的情况下,法院仅酌定被告赔偿1500元,并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其他诉讼请求。
案涉新闻 
        但是,区别于以往所有的著作权纠纷,本案案涉新闻报道并非直接由人撰写,而是由腾讯所开发的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自动生成。 
        据判决书显示,Dreamwriter系由原告关联企业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基于数据和算法所开发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自2015年8月开发完成以来,原告使用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每年可以完成约30万篇作品,这些作品均直接发表于腾讯网。 
        宽泛来说,本案系涉国内人工智能生成产品第一案,结合本案判决依据,笔者认为极有必要基于法律、法理的视角,对一些新生的技术现象作更为基本的探讨。

AI生成产品的法律性质分析 
        在AI能够生产新闻之前,已经存在一个非常类似的争论:猴子触动相机拍摄的照片著作权归谁?
但这是一个错误的问题。 
        无论是否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说明,毫无疑问的是,人类一切律法中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人类自身及拟人化的人类组织。因此“著作权”作为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其适用主语只能是人或组织,而无论如何不能与动物相提并论。

因此,正确的问题应该是,猴子触动相机拍摄的照片,法律性质如何?

构成“作品” 
        第一种情况,猴子经过人类驯养、在人类指挥的情况下按下相机快门。 
        这种情况下,作出拍摄决定的依然是猴子背后的人,而猴子的作用与自拍杆或无线快门并无区别,因此照片的法律性质毫无疑问是猴子驯养人拍摄的作品。 

        起码在现阶段,基于现有人工智能技术原理,AI生成文字产品的过程本质上与上述猴子拍照并无实质区别。 
        从本案可以看出,腾讯Dreamwriter所生成的新闻内容大都是对当日股市涨跌幅度、涨跌个股的客观计算或列举,虽然从成文看,这些文字产品与人类撰写的同类新闻几乎毫无区别,但究其实质不过是AI系统通过既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给定的数据信息,并按照固定的结构,将前述计算结果转化为文字的过程。 
        因此,此种情况下的AI不过是更高级的鹅毛笔、更先进的文字处理系统,其所生产的所有文字产品的法律性质,均为AI控制者创作的作品。 

        在(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案中,法院基本也持上述思路,认为在Dreamwriter生产新闻的过程中,相关数据类型的输入与数据格式的处理、触发条件的设定、文章框架模板的选择和语料的设定、智能校验算法模型的训练等均由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选择与安排,因此所有产生的文字作品,本质上属于腾讯公司的法人作品,腾讯享有案涉新闻的著作权。 
        第二种情况,在完全偶然的情况下,猴子触动相机拍摄照片。 
        这种情况则完全属于意外,所产生的照片本质上跟相机不慎跌落过程中产生的相片并无区别——从法律的角度看,此类照片并不存在作者;从现实的角度看,假如此类照片具有经济价值,若相机所有者径自主张著作权,却也无人有权提出异议。 

        概率论中有个经典的比喻:给猴子一台电脑和足够长的时间,它就能敲击出一套《莎士比亚全集》。但生物学家对此表示反对,因为据他们观察发现,猴子对键盘的不同区域明显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偏好——即无论给它多长时间,它敲出来的不太可能是有意义的单词,更有可能只是部分字母的重复。 
        不过,就算未来真的有一只猴子敲出了《莎士比亚全集》,那无论猴子的主人还是电脑的所有者都不能享有著作权,因为我们都知道,《莎士比亚全集》早已进入公有领域了!

类比“孳息” 
        当我们说AI能够“创作”时,我们其实是在用拟人的方式来描述它,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将AI生成的产品视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而当我们得知AI能够年产30万篇新闻时,也会惊叹于它的“高产”,此时我们又在以仿生的视角将其与能够自然生产的动、植物进行类比——此时,AI生成产品的法律性质的确非常类似于”天然孳息“。 
        孳息的概念来源于人类直接观察到的自然现象——天然孳息就是奶牛所产的奶、母鸡所下的蛋、果树所结的果实,与此类似,法定孳息就是出借金钱收取的利息、出租房屋收取的房租。 
        果农给果树充分的阳光、水分和必要的养分,果树就会结出果实;而我们给AI电源、必要的素材、数据,它同样也能生产文字产品——从物权人获取收益的角度来看,二者毫无区别。 
        未来AI技术完全有可能突破现有的技术原理,当AI能够脱离人类的具体指导而独立生产文字、图像、声音产品时,彼时的经济环境下,著作权的经济学意义或许也将不复存在,这些AI产出品,便顺理成章的成为全新形式的“自然孳息”。

关于作品“独创性” 
        笔者一直倾向于认为,著作权法意义下作品的“独创性”并不存在程度多少的区别、而只存在有或无的区别。 
        从审判实践来看,很多法院对作品“独创性”的审查已经进入了文艺批评的领域,这使得裁判文书的部分内容看起来更像是书评、影评,最终只是反复验证了“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这条文艺批评真理。 

        总之,目前关于作品独创性标准所形成的最大共识就是作品应当“具有最低程度的创造性”。但无论这个“最低”能有多低,它一定多于“无”——所以,“独创性”的问题本质上只是一个有或无的问题——只要是人类有意识创作出的作品,便先天具备独创性。 
        在最近的两个颇具影响的判决中,笔者发现法院实际也是以此理念审查作品的“独创性”。 
        在本文所提(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案中,法院认为判断涉案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判断。 
        在(2020)京民再127号案中,北京高院直接论述道: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与作者是否从事了创作,属于同一问题的两个判断角度,而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对于是否存在创作这一事实行为,只能定性,而无法定量;同理,对于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只能定性其独创性之有无,而无法定量其独创性之高低。 
        在上述观点基础上,法院进一步认为,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电影类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划分标准应为独创性之有无,而非独创性之高低。 

        在此基础上,北京高院否定了前两审法院观点,再审确认体育赛事节目构成电影类作品。
关于人工智能 
        在可预见的未来,AI技术或许将代表人类科技成就的新高峰。 
        业已广泛应用的智能算法、机器人、无人驾驶、远程医疗等技术已经让我们大开眼界,因此人们对未来AI技术的发展抱有颇为复杂的感情——乐观者认为AI终将彻底把人类从劳作中解放出来,从而实现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美好蓝图;而悲观者则认为,AI将导致技术奇点加速到来,届时AI将进化出自由意志并完全脱离人类控制,人类终将陷入电影《终结者》所描述的悲惨命运。 

        对上述话题的任何深入讨论,都必然涉及一些关乎人类的终极命题而不可避免的陷入形而上的泥潭,比如思想的本质是什么、何为自由意志等等。 
        笔者倾向于认为有些问题我们注定永远不会得到确切的答案,就好比我们永远不可能抓住自己的头发把自己提起来;但笔者也真诚的相信:人是万物的尺度。
裁判文书: 
        ①(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0ba2cab36054d80a864ab8000a6618a②(2020)京民再127号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再审判决书https://mp.weixin.qq.com/s/kxfJZndYTZVPmdGaWCxa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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