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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从淘宝被诉连带赔偿1.5亿看电商平台的公益诉讼风险
作者:崔鸿雁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2020年5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三名“驴友”私自攀岩致三清山巨蟒峰毁损案作出终审判决,其中,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三人连带赔偿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费用600万元。

        三清山是道教名山,同时亦是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地质公园、国家自然遗产、国家地质公园,而案涉巨蟒峰更是三清山的核心景区——巨蟒峰是由风化和重力崩解作用而形成的巨型花岗岩石柱,历经亿万年风雨却屹立不倒,其顶部扁平、颈部稍细,垂直高度128米、最细处直径约7米,形似一硕大蟒蛇破山而出,令人叹为观止。 
        该案中,3名驴友在攀岩过程中,共在巨蟒峰岩柱体上打入岩钉26枚。经地质专家论证,他们的行为对巨蟒峰岩柱体造成了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 
        在地质专家的论证观点中,巨蟒峰是独一无二的地质奇观,具有极大的科研价值和美学观赏价值,说它是无价之宝也毫不为过。而任何对巨蟒峰人为添付其他物体的行为,都是对它“自然性”永久、不可逆的损害,因而也是不可原谅的。 
        此案从案发到终审判决历时三年有余,终审法院最终接受了地质专家的评估鉴定观点——这26枚岩钉和专家的鉴定结论,让3人付出600万元的惨重代价,其中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6枚钉子居然价值600万元,这无疑是一个让人咋舌的代价! 

        《今日说法》专题节目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颇具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该项制度赋予了公益环保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NGO一项诉权,在满足法定条件前提下,此类组织可直接对破坏环境、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 
        而在将于明年生效的《民法典》中,第1235条对环境公益诉讼可请求的赔偿范围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上述费用的确定完全依赖于相关领域的专家论证、评估,再由法官酌定最终判决数额——根据已有的环保公益诉讼判例来看,赔偿金额数百、上千万的判例并不鲜见。 
        对许多中小企业及个人来说,遭遇公益诉讼的经济后果,往往是毁灭式的。 

        从某种程度来看,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倾向性较为明显的人为制度安排——其部分程序性设置突破了诉讼中当事人权利平等的要求,在某些案件中,也突破了“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等基本的民事诉讼原则。 
        任何一项制度设计都必然有其现实需要,因此对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合理性问题本文不作讨论。 
        但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是,经过前几年的摸索实践,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主体、案件数量正在快速增加,而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也正在快速扩展。 
        因此,作为企业,必须要对公益诉讼的摧毁式力量保持足够的警惕,务必严丝合缝的合法、合规经营!
商家卖“年检神器”、淘宝成共同被告 
        三元催化器是安装在汽车排气系统中最重要的机外净化装置,它可将汽车尾气排出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通过氧化和还原作用转变为无害的二氧化碳、水和氮气。由于这种催化器可同时将废气中的三种主要有害物质转化为无害物质,故称三元。 
        由于机动车年检中一个很重要的项目就是尾气检测,因此,对于一些老旧机动车来说,如果尾气检测不达标,基本都是因为三元催化器老化、失灵导致。 
        有需求便有供给,为了帮助这部分车主低成本的通过年检,便出现了一种“年检神器”——这是一种金属软载体,其工作原理与三元催化器一样,可运用于汽油车,但有效公里数只有50公里左右。 
        说白了,这种所谓“神器”的作用就是帮助部分车主临时抱佛脚,以弄虚作假的方式规避汽车尾气检测,使得原本尾气超标的车辆得以蒙混过关继续上路。高峰时期,淘宝上相关卖家高达数百家,销量极其可观。 
        于是在2016年,国内知名环保组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绿发会”)便以大气污染为由,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起诉淘宝卖家深圳速美环保有限公司,而淘宝网被为第二被告。
绿发会诉称: 
        首先,针对速美公司。 
        在淘宝商铺上的数据显示,火莲花金属软载体汽车尾气超标治理净化器等相关产品售出已超过3万件。速美公司是在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帮助尾气不合格的车辆规避汽车尾气年度检测,使得原本尾气超标的车辆得以蒙混过关,其行为存在着严重的违法性,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和持续的环境风险。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5条规定,“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第125条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有关共同侵权的规定,速美公司应对全部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针对淘宝公司。 
        速美公司在淘宝网上长期公然叫卖非法产品,仅所列商品销量就高达3万件以上,而在淘宝网上销售同类产品的商铺高达数百家之多——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负有相应法定义务,但其长期怠于履行其职责,其实质正是以不作为方式帮助速美公司实现其非法销售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第26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通过以上法规、规章可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有效的检查监控制度,负有确保网上交易合法的法定义务。然而,淘宝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或执行有效的检查监控制度,导致速美公司通过淘宝公司所设立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将大量非法产品销入市场。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应当与速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绿发会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高达1.5亿元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一审法院:酌定速美赔偿350万,但淘宝无责 
        2019年6月3日,杭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首先,关于本案环境污染危害结果是否存在、环境污染程度以及修复费用如何计算的问题。 
        速美公司在淘宝网上销售的三款产品的数量为3万余件,但对于实际将该产品用于“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具体数量,仅以现有证据无法查清。且案涉三款产品均因无相关国家标准或样品数量不足而无法完成鉴定,进而导致无法对每辆机动车每年因超标排放而对大气造成的污染损害的数量程度,以及对上述大气污染损害程度进行替代性修复的经济成本作出科学判定。 
        但即便如此,鉴于案涉产品造成不特定地区大气污染物的增加导致环境污染的事实客观存在,原告绿发会要求被告速美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诉请有法律依据。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情确定速美公司赔偿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350万元。 
        其次,关于淘宝公司是否应当与速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本案所涉三款产品虽然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或备案,不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但从其设计原理及实际使用效果看,仍属于机动车尾气净化或治理类产品范畴,本身不当然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 
        因速美公司不当的宣传、诱导,使得该三款产品可能被用于法律禁止的范围,速美公司发布的相关信息,并非法定的明显违法信息,也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故淘宝网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其本身并不参与会员用户的交易行为,尽到身份审查、事前提醒等审查义务,并在发现上述情形后及时采取删除措施,无法认定其帮助速美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此外,淘宝公司在知晓绿发会提起本案诉讼后,已经将案涉产品下架,停止了相关平台服务。 
        鉴于上述情形,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要求淘宝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但是,法院亦意味深长的指出,淘宝公司对于卖家在其平台销售的类似上述本身不属于禁售品,但产品可能用于违法目的的行为,应加强检索、监管,有效履行网络运营服务商的法定职责,尽到应尽的社会责任。 
        绿发会针对淘宝上诉! 
        绿发会接受了350万赔偿金额的判决,但对淘宝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提出了上诉。 
        
        针对一审法院对速美公司相关行为具有“隐蔽性”的认定,绿发会显然不认同,其上诉称:“年检神器”系列产品的违法性极易识别,既然“以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具有违法性,那么生产、销售用于以上用途的专用装置即为违法,速美公司在网上公然叫卖,历时数年,且卖出数万件,宣传用语毫不避讳,并不具有隐蔽性。
针对绿发会针锋相对的上诉理由,淘宝辩称: 
        一、案涉产品尚无相关国家标准,不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办法》规定的九大类违禁信息,也不属于淘宝禁售商品。上诉人以案涉产品存在诱导用户将产品于汽车年检时违规使用等情况,进而认为案涉产品页面宣传属于明显违法信息缺乏依据,武断的将案涉产品宣传信息作为明显违法信息,将无限扩大平台检查监控义务。 
        二、淘宝网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商品信息量难以想象,没有对普通违法信息进行主动审查的能力和义务。由于案涉产品并不属于明显的违法信息,只能通过人工排查方式进行检测,但因人工排查的阶段性、覆盖面等天然缺陷,可能不能及时发现商家的违法信息发布行为。在上诉人提起诉讼后,淘宝网也第一时间对商家进行处理。 
        三、淘宝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不仅对案涉商品作出删除处理,还及时主动对平台类似违规信息均作出处理,依相关法律规定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淘宝有理 
        2019年10月14日,浙江高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基本认同了淘宝的抗辩理由。 
        法院认为,案涉三款产品不属于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禁售范围,相关产品及信息描述也不属于浙江淘宝公司自行制定的《淘宝平台违禁信息管理规则》《淘宝平台违禁信息管理规则》及《禁发商品及信息名录&对应违规处理》等规定的违禁商品或禁发信息。 
        速美公司在淘宝店铺上的商品信息虽然存在不当描述、具有诱导性等问题,但有关网页内容并不足以构成明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故难以据此认定被上诉人淘宝公司构成《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之情形。
合规启示 
        此案中绿发会极其强势:索赔金额上亿、对淘宝紧追不舍! 
        在案涉产品尚无国家标准、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具体损失亦为明确的前提下,法院依然仅基于推定的污染事实,作出了350万元的判赔。虽然这一金额要远远低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也是一笔巨款。
公益诉讼之凶险,可见一斑! 
        而淘宝之所以能够险中脱身,几乎完全仰赖法院对相关事实的理解。但两级法院意味深长的告诫,应该引起所有电商平台的高度重视: 
        对于卖家在其平台销售的类似本案本身不属于禁售品,但产品可能用于违法目的的行为,应建立行之有效的检索及监管制度,有效履行网络运营服务商的法定职责,尽到应尽的社会责任。
裁判文书:
①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深圳市速美环保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ae968ea4da640fdb6a4aa93009f091e②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299181c2c0b4af5b630ab3600a055f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