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优酷网诉万凯达科技公司(“电视控”投屏软件运营方)不正当竞争一案。
该案中,万凯达公司所经营的“电视控”的软件可以将手机中播放的视频投屏到电视观看,但用户在通过该软件投屏观看优酷网的视频时,可以屏蔽原视频的片头广告,而且普通用户也可以直接观看VIP视频内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控行为一方面使优酷公司从视频播放中可获得的广告收益减少,另一方面使优酷公司可获得的VIP充值费用减少,而这两项费用均为视频网站重要的收益来源。因被告上述行为干扰了优酷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了优酷公司本应获得的合法利益,对优酷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北京知产法院最终驳回了万凯达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万凯达公司赔偿优酷损失及各项合理费用 共计86万余元的裁判结果。
众所周知,目前所有视频网站的商业模式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最传统的是“免费视频+广告”,即用户可以免费观看视频,但同时需要观看视频播放过程中出现的广告;第二类是直接收费类,即用户通过购买包月服务、VIP会员等形式,观看一些付费视频或观看无广告视频。
而通过该案判决也可以看出,法院完全认可了视频网站的上述商业模式,也承认其由此产生的广告费、会员费等收益的合法性,亦通过裁判给与了充分的保护。
但仅仅在两年前,关于视频网站广告的合理性、通过技术手段屏蔽视频广告的合法性等问题却争议巨大——甚至同一案件的两审法院,就表达了截然相反的裁判观点。
此案就是腾讯诉世界星辉公司(世界之窗浏览器运营方)不正当竞争案。腾讯于2017年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世界星辉公司,索赔损失及各项费用共计500万元,但一审判决驳回腾讯全部诉讼请求,腾讯随即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该案最终于2018年12月28日终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世界星辉赔偿腾讯损失100万元,其他合理费用85万元。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世界星辉的法人代表也是周鸿祎。
世界之窗浏览器“强力拦截”腾讯视频广告
本案纠纷,源于被告世界星辉公司旗下世界之窗浏览器强大的广告拦截功能。
具体说来,在世界之窗浏览器“广告过滤”功能下模块下有四个选项,分别为:不过滤任何广告、仅拦截弹出窗口、强力拦截页面广告、自定义过滤规则添加规则,其中默认选项为“仅拦截弹出窗口”。点击“添加规则”字样,页面跳转至“世界之窗论坛”,显示标题为“如何自定义世界之窗的广告过滤规则”帖子,该贴子显示由“开发团队”于2013年7月25日发布,并对“如何使用过滤规则、如何编写过滤规则、如何发布及更新过滤规则”进行了说明。
腾讯诉称,在用户使用“强力拦截页面广告”功能后,能够有效屏蔽“腾讯视频”网站中相关影片的片头广告和暂停广告。上述行为使得腾讯不能就网站影片的广告获取收益,遭受了经济损失。
而世界星辉公司屏蔽广告的行为,提升了其自身用户的使用体验度、获得了商业价值的提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极大地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
核心争议
通过世界之窗浏览器广告拦截功能的设置和腾讯的控诉来看,该案的核心争议可以归结为如下两点:
第一,腾讯视频网站“免费+广告”的商业模式是否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第二,世界之窗浏览器的“强力广告拦截”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针对上述两个核心争议,世界星辉抗辩称:
首先,腾讯公司所主张的“免费+广告”经营模式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即用户没有观看广告的义务,广告拦截也不必然导致视频网站商业利益的减损,即使利益受损也属于正常商业竞争的结果。
其次,视频过滤广告的行为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世界之窗浏览器屏蔽广告的技术并非针对腾讯公司,而是将是否屏蔽广告的选择权交给了用户。
一审法院:用户没有观看广告的义务
一审法院几乎完全站在了被告一边。
在腾讯视频“免费+广告”的商业模式是否值得法律保护这一问题上,法院认为:
首先,“免费+广告”的经营模式下,会员可以选择不看广告,非会员需要观看广告。这种经营模式反映出广告收入并非视频网站的唯一收入、全部收入,因此使用过滤功能、屏蔽广告只是影响腾讯公司网络视频服务经营者部分利益,并不能对其产生根本性影响。“商业模式”本身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竞争的产物,就是要将其留在自由竞争的领域,让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决定其命运。浏览器屏蔽功能的制作、使用是经营者出于市场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经营行为,同时也是为网络用户自愿选择提供的合理机会;
其次,任何经营者均不负有尊重他人的商业模式、维护其他经营者的利益的义务。视频网站的发展在于通过自身的经营、服务,吸引、开拓更广泛的会员,以此提高收益、冲销购买版权成本;减少广告,给网络用户提供最低的观看成本、最高的服务质量应是视频网站发展的趋势。这种调整应当在市场的竞争环境下进行,而不是通过法律的规制来调整;
最后,法律不排除、不限制、不禁止网络用户具有选择权,意味着网络用户在浏览免费视频时,不负有观看广告的义务,这是网络用户所享有的选择权。从客观实际上讲,网络用户亦具有屏蔽视频广告的现实需求,这种选择权要通过特定的产品或商业模式来实现——即本案中的具有屏蔽广告功能的浏览器。
在广告屏蔽功能是否具有不正当性这一问题上,法院认为:
首先,通过广告屏蔽功能的具体设置看,广告屏蔽选项的内容全面、非单一针对性,排列顺序上以不过滤任何广告作为首选,进行强力过滤需要用户主动选择,因此世界之窗浏览器对在该浏览器上播放的内容不存在任何的主观故意行为,亦不存在侵害他人利益的故意;
其次,该浏览器软件广告过滤功能的使用,没有破坏视频作品的内容,不构成对视频作品权利人根本利益的损害;
最后,腾讯公司自己运营的QQ浏览器也具有类似的广告过滤功能,这说明浏览器广告过滤功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是一种通用功能,属于行业惯例。在该功能不针对任何特定主体的前提下,不能当然地认定其行为具有不当性。
此外,法院就“市场竞争”进一步论述道:市场竞争具有创造性破坏的属性,如果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确实有利于消费者,保护该利益同时也不至于损害公共利益,则该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禁止。
二审核心争议
一审法院完全站在被告的立场,全面反驳了腾讯的主张,腾讯对此当然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存在五处事实错误、两处法律适用错误。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第1项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腾讯据此认为被诉世界之窗浏览器过滤广告等行为明显属于广告拦截、过滤,明显妨碍了腾讯视频的正常运行,损害了腾讯视频基于正常经营活动而获得的合法权益——而经营者因合法正当的经营行为所取得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综合一审法院关于商业模式合理性、用户选择权、社会公共利益等核心概念的诠释,二审法院敏锐的意识到,在原、被告双方行为均具有一定正当性、合理性的前提下,应当站在社会整体长期利益的高度,充分权衡双方行为对网络视频行业发展、用户长远利益所造成的远期影响,以此论证双方行为合理性。
鉴于此,二审法院要求双方提交相关经济学分析报告,但仅腾讯公司提交了《中国网络视频行业中广告拦截行为的经济学分析》报告,作者为谭国富及徐晔嘉,分别为美国南加州大学的经济学教授及经济系博士生。
广告拦截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在腾讯提交的这份报告中,专家认为,社会公众的利益,或者说社会总福利,既包括消费者的利益,也包括经济活动中其他参与者的利益。
分析报告通过分析及测算相关数据,认为广告拦截软件可能会对社会总福利产生如下影响:
(一)十年内视频平台收入的变化趋势
如果“立即放开”广告过滤功能,则视频平台将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不会达到收支平衡;如果“立即禁止”广告过滤功能,则视频平台约在第3年达到收支平衡,此后将处于持续盈利状态。
经济学家还将用户价格与广告拦截覆盖率设置了不同参数值并绘制了相应变化曲线,表明:广告拦截覆盖率下降将帮助平台提前达到盈亏平衡,而覆盖率上升将推迟甚至使得平台永远不能达到盈亏平衡。
(二)十年内消费者福利的变化趋势
消费者福利通常定义为消费者的支付意愿与实际支付价格之间的差值。
在“立即禁止”的第一年,消费者福利会短暂下降约5%。但在第二年则会比“维持现状”高出5%,之后呈逐年上涨态势,在第七年至第十年基本维持在高出15%左右的状态。
相反,在“立即放开”的第一年,消费者福利会短暂上升约5%,但在第二年则下降约7%。之后呈逐年下降态势,在第七年直至第十年基本保持低20%左右的状态。
由此得出的结论为,广告拦截软件覆盖率下降越快(上升越慢),消费者福利的上升趋势越显著。
(三)十年内视频平台的生产者福利与消费者福利的整体变化趋势
鉴于目前网络视频平台的会员费收入远不足以覆盖经营成本,导致生产者福利的大小远小于消费者福利。因此总福利的变化趋势完全由消费者福利的变化趋势所决定——亦即,广告拦截软件覆盖率下降越快(上升越慢),总福利的上升趋势越显著。
(四)浏览器是否采用广告拦截对于总福利的影响
免费浏览器运营商的主要盈利手段是依靠流量分发给各个渠道进行变现,因此浏览器的盈利能力取决于其所获取的流量。对于浏览器对总福利的影响可分以下两种情形分析:
其一,某款浏览器提供广告拦截功能,而与其竞争的浏览器不提供。此种情况下,该浏览器可以从竞争对手处吸引更多用户并从中获利,但这种竞争优势建立在损害网络视频行业的基础上,而非来源于浏览器自身的技术进步,因此其未创造任何社会总福利。
其二,不仅该款浏览器提供广告拦截功能,其竞争对手亦提供。此种情况下,因各浏览器均有该功能,用户并不会因为这一功能而偏爱某一浏览器,因此各浏览器的市场占有率不会仅基于此而有所变化。这意味着广告拦截功能并未给各浏览器提供实质性的收益,而只是浪费了用于开发这一功能的资源和人力成本。
(五)对实体产业的影响以及对消费者的间接影响
当观众使用广告拦截软件时,广告无法发挥其传递商品信息的功能,一些本来可以实现的交易机会就无法进行,这意味着实体产业市场中有部分福利没有得到实现。
广告拦截软件使得广告投放渠道减少,广告主对于广告机会的争夺更加激烈,投放的成本更高,对消费者来说这些成本最终会被包含在商品价格中,由消费者买单。
在原、被告双方均无法直接依据法律实现自己诉求的情况下,这份报告发挥了作用,为二审法院提供了看待这一争议的经济学视角。
上述报告对经营者利益、用户利益、行业整体利益间的关系并没有进行精确的数学分析、计算,而只是对各主体间的相互影响进行了的关联性研究,但这并不影响这份报告对二审法院所发挥的巨大作用。
进一步总结上述五个方面的结论,便可以对拦截视频广告这一行为做经济学上的粗略判断——某些情况下,拦截视频广告是一种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大多数情况下,则纯粹是一种损人不利己的干扰行为。
因此,拦截视频广告的行为,不仅根本不可能增进社会整体福利,大多数情况下只是纯粹损害他人利益的。
北京知产法院:基于经济学原理判决腾讯胜诉
二审法院几乎完全接受了腾讯所提交的此份报告中所表达的经济学观点,并据此进行了论证,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全面支持了腾讯的诉求。
第一,关于被诉行为是否符合商业道德。
法院认为,在市场经营中,经营者的合法经营行为不受他人干涉,他人不得直接插手经营者的合法经营行为,此为最基本且无需论证的商业道德。
因此,是否满足用户需求并不会影响经营行为的正当性认定。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的行为并不会因为其满足用户的特定需求而具备正当性。消费者天然希望一切产品或服务免费,但经营者将其他经营者的收费产品或服务变成免费的行为,则很有可能是违法行为。
此外,用户需求与用户利益密切相关,虽然用户更容易看到现阶段的利益,但并不代表着用户仅在意现阶段的利益,而忽视长期利益——这是因为现阶段需求更为直观,而关乎用户利益的长期影响则通常是普通用户所无法预测的,因此较难纳入用户的考虑范畴。
但对于理性的用户而言,如果其充分知晓对于其现阶段需求的满足可能带来的长期后果,例如因这一行为所增加的视频平台的成本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自己头上,则法院相信用户的需求应会有所变化。
第二,关于被诉行为长期存在是否有利于社会总福利。
符合公认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通常应有利于社会总福利。一审判决虽也提及社会公共利益,但其将消费者利益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理解显然是错误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考虑的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总福利)既包括消费者利益,亦包括经营者利益。而其中的经营者不仅包括本案双方当事人,亦包括其他同业或相关经营者。
虽然视频广告过滤功能看似有利于消费者利益,但其至多仅限于现阶段利益,对于长远利益则可能存在以下三方面不利影响:
其一,就短期来看,视频网站的主要商业模式可能因此而产生变化。
目前,视频网站的商业模式主要包括两种:免费视频+广告模式;收费模式。如果法院对于提供具有视频广告过滤功能浏览器的行为合法性予以确认,则很可能意味着视频网站难以获得广告收入,从而使得其主要商业模式由“免费视频+广告”变为单纯的收费模式。这一变化将使得用户观看视频所支付的对价由原来的可选择性地支付时间成本或经济成本变为只能支付经济成本,很难说对用户有利。
其二,就长期来看,这一情形可能导致视频网站丧失生存空间,其必然会最终影响到消费者利益。
就目前情形看,消费者对于视频网站收费模式的接受程度有限,视频网站的收入相当部分仍来源于广告。如果视频网站无法使用“免费视频+广告”这一模式,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很可能出现整个视频网站行业难以维系的局面。
虽然用户在互联网上获得视频的渠道不仅仅来源于视频网站,但这一情形的出现,必然会使得用户在互联网上获得视频内容的机会大大减少,从而客观上导致用户的利益受到损害。
此外,根据相关研究报告显示,在付费用户中其第一需求为去广告。这说明,一旦广告可以被无偿屏蔽,则不仅现有的免费用户不会转向付费用户,更有相当数量的以去广告为目的的付费用户反而会转为免费用户。也就是说,广告过滤功能所影响的不仅是视频网站的免费视频服务,同时亦会对收费视频服务产生影响。
其三,视频广告过滤功能不仅对于消费者长远利益及视频平台利益均具有明显损害,其亦不会必然导致广告投放者及浏览器经营者利益的增加。
对于广告投放者而言,如果其在视频平台的广告无法被用户观看,其必然会寻求其他渠道投放广告——广告主对于广告机会的争夺更加激烈、投放的成本更高,对消费者来说这些成本最终会被包含在商品价格中,由消费者买单。
如果允许广告过滤功能的存在,则不仅被上诉人的浏览器会采用这一功能,其他经营者同样会采用这一功能——这一情形使得该功能几乎不会对于各浏览器的用户量产生影响,亦并不会为每个浏览器带来利益,但其却会增加开发该功能的成本,因此,并不利于浏览器经营者的利益。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无论是从消费者、视频平台、广告投放者,还是浏览器经营者角度进行分析,广告过滤功能的放开只可能会损害社会总福利。
腾讯的胜诉,经济学的胜利
对腾讯公司500万的索赔请求,北京知产法院酌定支持100万。但此外,对腾讯公司要求世界星辉公司赔偿其二审程序中所产生的律师费、经济学分析报告费、公证费共计约85万元的请求,法院也明确予以支持。
通过北京知产法院对案涉行为雄辩的经济学分析,我们应当有所领会:对正常经济行为的人为封杀,往往都是以更高的成本为代价;而所谓对用户极端需求的满足,也不过是掩人耳目的销赃。
裁判文书:
①深圳市万凯达科技有限公司与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dc5f2afd61ab4c02bd69abe5000dc764②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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