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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小公司连赢淘宝5场官司!看商业竞争中诉讼手段的运用
作者:崔鸿雁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上一篇推文中提到,淘宝在2015年起诉“帮5淘”,对整个购物助手插件行业造成了灭绝式的打击,导致全行业自此逐渐消退。
在2016年,淘宝便将矛头对准了一款名为“购物党”的购物助手(由北京聪明狗公司和南京聪明狗公司开发、运营)。
        通过官网信息可见,“购物党”是一家创立于2012年的小公司,主要功能亦与其他购物助手插件大同小异。然而,同为淘宝的打击目标、同样面临巨额索赔(300万),“购物党”却与“帮5淘”有着截然不同的命运——早它一年败诉的“帮5淘”早已彻底消失,而“购物党”却存活至今! 
        在比价类购物助手遭遇巨头坚决打击、整体没落的情形下,这家势单力薄的小公司却能捱过讼战,运营至今,令人啧啧称奇。 

        这其中不得不提的,就是“购物党”与淘宝系的一系列诉讼。 

        2016年至2019年期间,淘宝系与两家名为“聪明狗”(“购物党”的运营方)的关联公司之间以不正当竞争案由相互起诉,双方共提起近10起诉讼。在这场历时近4年的“猫狗诉讼战”中,双方通过一审、二审、管辖异议等程序交手近20回合,结果亦各有胜负。 
        面对巨头的压倒性攻击,这只自嘲为“小破创业公司”的“聪明狗”,却表现出了更大的对抗勇气,不仅没有轻易屈服,反而智勇兼备的主动反击——在双方激烈的诉讼对抗中,居然连赢了5场! 
        “购物党”颇具个性的“企业文化”,或许能够解释他们的勇气和智慧源自哪里。
攻击!淘宝诉“购物党”不正当竞争 
        根据裁判文书显示,因不满“购物党”比价插件在淘宝网的部分运行行为,淘宝公司在2016年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聪明狗、南京聪明狗不正当竞争。 
        该案一审认定两被告部分具体经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而部分支持了淘宝诉讼请求,没有全部支持淘宝300万的赔偿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同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产法院最终于2019年12月25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中,淘宝指控“购物党”称: 
        第一,如果用户安装了“购物党”比价插件,浏览器启动后会自动加载该插件,从而会对用户正常浏览淘宝网的过程进行干扰。具体来说,“购物党”比价插件会对淘宝网页面的正常渲染过程进行干扰,在阻止部分内容(代码)正常运行的同时还会插入原本没有的代码,进而使用户看到被遮挡、篡改后的图形化界面。 
        因此,“购物党”插件影响了淘宝网站为用户提供正常服务,直接遮挡、篡改用户正常应当看到的图形界面,破坏了淘宝网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购物党”插件运行时,存在若干不正当竞争行为:点击搜索结果中其他电商网站的相关商品时,会从淘宝网跳转至其他电商的销售页面;点击悬浮框中“促销”“优惠券”等按钮则会跳转至“购物党”网站页面;被诉插件通过其网站,使其广告获得曝光,并促成大量点击与成交。 
        淘宝认为,“购物党”插件的上述行为属于强行“搭便车”,以侵害淘宝网商业利益为代价,谋求自身不正当利益。 
        第三,淘宝亦认为被诉插件的比价行为并不具有公益性与客观性,比价数据来源不明、内容随时变动、信息不具有权威性,误导消费者并非法获益,其实质是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劫持流量的行为。
法院裁判观点: 

        第一,“购物党”插件运行时,在淘宝网页面显示必要的悬浮内容,只要不影响淘宝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淘宝公司应予以一定程度的容忍。 
        “购物党”插件运行时向用户提供相应的搜索、比价服务,包括了相关电商网站的选择、跳转,相关商品的搜索、展示,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化趋势信息、促销及优惠信息,商品及服务的评论信息等,上述功能设置并无不妥。故“购物党”比价插件经营模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认的商业道德。 
        此外,插件运行后会呈现明确的“购”标识,向消费者标明该内容由购物党比价插件而非淘宝网所提供,故认定“购物党”在淘宝网的比价行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购物党比价插件运行时,点击搜索结果中其他电商网站的相关商品时,会从淘宝网跳转至其他电商的销售页面,点击悬浮框中“促销”“优惠券”等,跳转至购物党网站“促销活动”“优惠券”等页面。上述行为虽然导致淘宝公司一定商业利益的丧失,但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也促使淘宝公司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参与竞争。既然淘宝公司认同比价工具的商业模式的正当性,应对消费者比价之后做出不同选择带来的市场机会或者市场利益的得失有合理的预期并予以一定程度的容忍,故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二,“购物党”插件运行后,相关设置直接展开,遮挡了淘宝网中的相关内容,影响了用户对淘宝网内容的全面、准确了解。上述运行情况已影响到淘宝公司的正常经营,破坏了该公司的竞争优势,在该插件已具备相应缩放功能的情况下,相关设置实属不当,此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购物党”插件运行时,将鼠标悬停在淘宝网涉案商品“看评价”时,只显示“中差评”数量,未显示好评选项及全部评选项数量;而将鼠标悬停在京东网同类商品“看评价”,同时显示出好评、中评、差评的具体数量。 
        比价工具存在价值之一是便利消费者比较不同平台的相同类似商品、服务的价格等方面的差异,而消费者获得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则是评价比价工具优劣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比价插件的开发、运行应依据统一、公允的标准,公平对待包括原告在内所有电商平台经营者。 
        本案中,购物党比价插件的相同功能在不同的电商平台上展现的内容却不一致,针对淘宝网的设置显然不利于消费者全面、准确了解相关商品、服务的优劣,甚至误导消费者产生相关商品、服务只有中评、差评的认识。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法院认定此行为足以造成淘宝公司的商业信誉受到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外,“购物党”除向消费者提供比价插件服务外,还向相关经营者提供比价插件内置、比价数据api接口服务、商品价格和库存数据监测服务等服务,并收取相关分成或费用。该经营行为无法保证比价工具向消费者展示的结果信息真实、公允,不仅损害了包括淘宝公司在内的众多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也无法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最终将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总结: 
        对比此案与2017年终审宣判的淘宝诉“帮5淘”案裁判结果不难发现:对于购物助手在提供比价服务之余为第三方或自己网址导流的行为,北京知产法院与上海知产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 
        针对同一争议,上海知产法院明显更倾向于对现有商业模式、秩序的保护,因而对明显的“搭便车”行为予以规制;而北京知产法院则更倾向于从促进商业竞争的角度考量,对不以侵害他人利益为目的的行为,作出了更有利于新兴商业力量的裁判。 

        表面上看,“购物党”虽然输掉了这场官司,但在关乎生死的重大争议上,也正是这样一个更为宽容的裁判结果,才使得“购物党”成为迄今硕果仅存的购物助手,依然能够在各大电商平台上运行。 
        真可谓夹缝中求得一线生机!
原地反击!“购物党”诉淘宝不正当竞争 
        在通过司法手段打击“购物党”之余,淘宝或许也对其采取过某些技术屏蔽措施,但或许没有。 
        于是,在被淘宝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之后不久,“购物党”便以被淘宝屏蔽、造成用户流失为由,同样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淘宝不正当竞争,向其索赔100万——在哪里被打击,就在哪里反击! 

        “购物党”指控淘宝称:聪明狗公司合法经营“购物党”比价插件,淘宝公司利用其淘宝网及淘宝软件公司经营的淘宝浏览器共同针对“购物党”比价插件采取了屏蔽行为,网民在使用淘宝浏览器登录淘宝网时,无法合法使用购物党比价插件,网民进而选择了其他可以在淘宝浏览器上登录淘宝网所使用的其他公司的比价插件,导致聪明狗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用户大量减少。 
        淘宝网络公司、淘宝软件公司利用其在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的优势地位对聪明狗公司进行严重的歧视性对待,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的核心争议并不复杂,可以说完全是一个纯粹的技术问题:原告诉称的“购物党”无法在淘宝浏览器正常使用的情形,是否因被告采取技术屏蔽所致。 

        对此指控,淘宝辩称:“购物党”插件无法在淘宝浏览器嵌入与淘宝浏览器无关,是插件自身兼容性、稳定性原因,聪明狗公司无证据证明淘宝网络公司、淘宝软件公司实施了屏蔽行为和歧视性对待,也无证据证明其因为本案事实而产生用户减少或经济损失,其主张淘宝网络公司、淘宝软件公司处于垄断地位也没有依据。 
        而在前诉中,法院已经裁定要求“购物党”暂停在被告网站上运行,所以即便“购物党”插件不能在淘宝网站上运行,淘宝网络公司、淘宝软件公司亦不构成侵权。因此,淘宝直接称本案是“购物党”提起的恶意诉讼。 
        裁判文书显示,本案中,“购物党”两审中均未能提交能够证明淘宝对其采取技术屏蔽措施的有力证据。 
        综合双方证据,法院认为:经营者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出于技术、资金、市场定位等多种因素考虑,会影响其对其他产品或服务作出兼容与否的选择,仅凭“购物党”插件存在无法通过淘宝浏览器在淘宝网上运行的情况,不足以认定淘宝网络公司、淘宝软件公司实施了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法院认为本案并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购物党”因“举证不能、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输掉了这场反击战。 
        根据法院的裁判结论可以推知:“购物党”无法运行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其自身存在兼容性、稳定性问题,但也可能是淘宝的相关技术先进到原告根本无法取证。 
        可以说,本案中淘宝的胜诉只是一次不值得庆贺的被动防守,而“购物党”的败诉却是一次颇具破坏性的有力进攻——因为法院再一次确认了其经营模式的合法性。
精准出击!“购物党”连续6案诉淘宝虚假广告 
        在上述两诉尚未最终审结的情况下,“购物党”以堪称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大无畏精神,于2017年连续6次起诉淘宝及相关公司不正当竞争,分别指控淘宝公司旗下淘宝网、天猫网、一淘网及相关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账号发布大量违反《广告法》规定用语的广告行为,误导用户、侵害其他经营者利益,构成严重的不正当竞争。 

        比如,在其中一起诉讼中,原告指控:淘宝公司一淘网站存在大量虚假宣传、夸大其词或最高级别用语的介绍表述,如“最有影响力的消费者购物社区”“最新最给力的全网优惠资讯”“最好的一站式购物入口”“最新最全的精彩购物活动”“最专业的购物搜索”“提供全网最低价格商品”。 
        淘宝公司作为一淘网经营者,大量使用以上“最好”“最新最全”“最专业”“最有影响力”等最高级别描述,对网站专业水平、社会影响力等未在科学上定论的内容作定论性宣传,进而达到掩盖事实真相、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目的,属于虚假宣传。 
        “提供全网最低价格商品”等最高级别用语,对一淘网性能进行夸大的不符合实际的宣传,侵占其他同业竞争者市场份额。这种与科学定律相悖的宣传用语对相当一部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极具影响,必然会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想购物,先一淘”等用语采取“忠告”性用语抬高自己商品和网站的地位,暗示只有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是“真”的、“优”的,从而取得竞争优势,达到排挤其他对手的目的。 
        淘宝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会误导消费者认为上“一淘”网站是最佳选择,而无需再逛其他网站;会误导消费者认为一淘提供的比价和购物服务第一,而优先选择一淘网购物,从而减少对其他网站的关注,已经构成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被告使用上述“最新最给力”“最有影响力”等宣传用语,极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一淘”系全国最好的在线购物比价网站,且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宣称事实的客观真实性,故被告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最终,在所有6起诉讼中,“购物党”完全凭借同样的策略,赢得了其中5场胜诉!法院亦5次判决淘宝公司败诉,需在其相关案涉网站、自媒体账号发表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并酌定赔偿原告部分损失。 
        “购物党”硕果仅存这场历时4年的“猫狗诉讼战”暂时偃旗息鼓,虽然最初淘宝对“购物党”的态度是必欲除之而后快,但经过近20个回合的较量,“购物党”俨然活成了一枚尖锐的钉子,硬是把自己钉进了秩序森严的电商帝国! 
        在淘宝、天猫网站中,“购物党”插件依然能够正常运行,通过搜索框搜索商品,可以直接跳转至其他平台。而通过点击所嵌入到页面中的“购”字图标,甚至能够直接跳转到“购物党”自家网站! 
        而在京东等平台中,跨平台的比价、跳转功能也能够正常使用。 
        对技术企业来说,保持技术上的领先永远是最重要的,在某些情况下,技术上的领先甚至有可能转变为诉讼中的优势,让对手无从下手、无从证明。 

        而对弱小的追赶者来说,永远不应奢望巨头的怜悯,找到它的弱点、利用它的懈怠,狠狠的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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