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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从二维火诉美团败诉看不正当竞争的有效抗辩
作者:崔鸿雁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最近几年对国人日常生活影响最广泛的互联网技术,当属第三方支付。

        根据今年初艾瑞咨询发布的《2019Q4 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季度数据报告》显示:2019 年第四季度,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约为59. 8 万亿元,同比增长13.4%。其中,支付宝占比过半,市场份额达55.1%。其次是财付通(微信支付),占比38.9%。 
        仅仅数年,通过一个个方寸大小的二维码,就孕育出了如此庞大的市场体量,国内互联网发展之迅猛令人惊叹。 
        7月20日,支付宝母公司蚂蚁集团宣布,启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寻求同步发行上市的计划。有报道称,作为全球最大的独角兽,蚂蚁集团目标估值2000亿美元,约合1.4万亿人民币。 
        上市消息公布后,一张阿里巴巴秋招内推群的聊天截图广泛流传——蚂蚁集团整层楼欢呼,被戏称是“财务自由的声音”。 
        在移动支付迅猛发展的过程中,除成就了诸如支付宝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外,也为各种收银、扫码等软、硬件配套服务商创造了巨大的商机。正是得益于他们的共同创新,移动支付极大改变了零售业的面貌,既显著提高了商家的经营效率、又为顾客节省了时间,同时催生了很多新零售业态。 
        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之下,是经营者激烈的技术竞争。
收银机开发商起诉美团不正当竞争 
        杭州迪火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餐饮软件系统开发商,案涉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是其基于Android系统开发的收银设备,超过36万家商户在使用。 
        迪火公司称,其发现三快公司(“美团”品牌运营方)运营的一款名为“美团小白盒”插件非法侵入“全封闭的”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实时监控该系统运行,并在餐厅食客结账之际读取该系统的“实收金额”栏目id以及数据,恶意劫持该用户第三方支付流量,造成全国1800余家合作商户餐饮流水的损失,额度达到近2.3亿元人民币。 
        迪火公司于2018年8月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诉称三快公司通过“美团小白盒”硬件销售及软件服务非法侵入迪火公司运营的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恶意劫持该用户第三方支付流量,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向其索赔4100万。
美团是如何“劫持”二维火支付流量的呢?

迪火公司:美团“劫持”二维火收银机 
        迪火公司称,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具有以下三大特点: 
        第一,全封闭式嵌入式系统:主要包含两层“安全保护措施”,一是基于“白名单密码”机制的安卓系统与收银机硬件集成,防止恶意第三方通过USB、网站安装第三方应用,确保收银系统的安全与稳定;二是基于“白名单密码”机制的“二维火应用商城”,其他第三方软件商可通过申请加入“二维火应用商城”,为用户提供更多增值服务。因此,非经迪火公司许可的任何第三方软件均不得通过USB、或者网站下载、安装并在二维火收银机系统中运行。 
        第二,数据读取:顾客买单时,收银机会根据点餐信息计算应收的“实收金额”,并根据顾客要求提供“微信”、“支付宝”、“现金”等多种收款方式。当商家服务员接收到顾客付款指令后,通过连接在收银机的“扫码枪”进行扫码收款,相应款项进入迪火公司为该餐饮店铺提供的第三方财务支付系统。 
        第三,确认交易:当顾客付款完成后,收银机系统“确认”完成结账操作,并进入待机状态等待下一次收银动作的启动。 
        而三快公司运营的“美团小白盒”插件突破上述两层“安全保护措施”,非法安装并运行在迪火公司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中,安装后会实时监控收银机系统页面变动及点击事件。 
        当收银机进入收款页面时,“美团小白盒”插件对该页面相关内容进行过滤,获取实收金额并且保存。当店铺收银员点击某收款方式按钮后,“美团小白盒”插件对其捕捉,并且直接弹出“美团小白盒”插件的收款页面,覆盖在二维火系统页面之上。 

        顾客支付成功后,“美团小白盒”插件会判断收银机系统是否开启了订单自动结单开关,如果开启了,“美团小白盒”插件将会自动点击“结账按钮”2次,使订单自动结单。 
        “美团小白盒”通过循环执行以上步骤,从而实现其对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的实时监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互联网专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因此,迪火公司控诉称,三快公司通过开发专门用于解析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的“美团小白盒”插件,未经迪火公司同意,在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收银界面强行跳转至“美团小白盒”收银界面,并非法读取该系统相应数据——“实收金额”,妨碍并破坏了迪火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正常运行,具有违法性。
美团:二维火系统不封闭且经用户授权

针对迪火公司的控诉,美团辩称: 

        第一,迪火公司在其官网已明确公示其白名单密码规则的含义,即二维火内部运营系统里可以管理白名单应用,根据应用安装包的包名来进行判定,而应用安装包的包名在小米应用商店、安智市场等各大应用商店经公开可查。因此,迪火公司并未基于所谓的白名单机制构建封闭系统。 
        第二,“美团小白盒”是在经过用户授权后读取相关系统数据,在这个过程之中向用户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商户基于自主选择授权“美团小白盒”读取数据。 
        第三,“美团小白盒”的在使用过程中并不存在导致迪火公司二维火系统中断使用的行为。使用“美团小白盒”进行支付是商户的收银员手动触发,只有在顾客进行结算的环节才出现,并不对二维火系统的使用造成任何影响。 
        第四,用户基于自主选择美团小白盒的收银通道,并不存在劫持流量的行为。二维火系统自带的支付类型共有支付宝、微信、现金等9种支付类型,商户在购买二维火一体机之后,可以自主选择支付结算类型。 
        美团提供了十几份公正书以证明上述抗辩。

法院观点一:美团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 

        首先,三快公司所提供的涉案“美团收款”应用是一款基于安卓系统的通用应用程序,根据在案证据,其可以正常安装到安卓系统中进行使用,且该应用并非三快公司专门针对二维火收银机开发的应用程序,因此“美团收款”应用本身具有实质性的、没有争议的非侵权用途。 

        其次,迪火公司所经营的二维火收银机是一种硬件+软件的组合系统,其中软件使用的操作系统为安卓系统。安卓系统本身允许第三方基于其系统开发应用并安装到系统中,而二维火收银机中预装的安卓系统也允许用户自行安装其他应用,只是设置了相应限制。 
        本案中,三快公司系基于公开的信息获知二维火收银机可接受安装的应用命名规则,使“美团收款”应用符合这一规则,可以安装到二维火收银机的安卓系统中,这一行为并不构成对迪火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在该行为有可适用的相应规则性条文且并不违反该具体规则性条文的前提下,不宜径行以原则性条文认定其具有违法性。 
        再次,迪火公司所开发的“二维火收银”应用允许用户添加新的收款方式,并通过多个渠道提供教程,指导用户如何进行添加操作。“美团收款”应用并非擅自对“二维火收银”应用进行了篡改、添加,阻碍或影响其原有功能的实现,而是在“二维火收银”应用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自身的设置实现与“二维火收银”的对接。 
        最后,基于安卓系统本身的功能与特性,其允许应用程序读取屏幕上显示的内容,并借助系统自带的辅助功能选项代替用户在触摸屏上进行操作。而“美团收款”应用在安装过程中,已经向用户获取了包括“获取屏幕内容”、“读取手机状态和身份”、“关闭其他应用”、“在其他应用之上显示内容”等多项权限。其读取屏幕上显示的交易金额数据,代用户点击屏幕上显示的“确定结账完毕”按钮均系基于安卓系统所具备的功能,在用户授权之下的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认为,“美团收款”应用可以安装到二维火收银机中的事实,以及安装后所可实现的功能,或是基于已公开的信息,或是基于二维火收银机所使用的安卓系统本身具有的功能与特性并获得用户的授权,或是基于迪火公司及其“二维火收银”应用所允许的范围,或是以上数项的组合,均属合法合理范畴之内,难谓已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故不具有违法性或不正当性。
法院观点二:美团行为未损害迪火公司法益 
        首先,迪火公司对售出的收银机本身及其所预装的操作系统均不享有垄断性的私权。消费者购买该收银机后已经取得对收银机这一物的所有权,并同时取得对其内所安装系统和应用程序的使用权。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作为收银机硬件及其所带软件系统用户的商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所享有的选择收银方式的自由,不应因其购买了二维火收银机而被剥夺,也不应因二维火收银机采用了所谓的“白名单密码机制”而受到限制。易言之,购买和使用二维火收银机的商铺经营者对其应收款,即交易流水仍独立地享有排他权益,仍然有权自行选择通过何种方式收款。 
        迪火公司不因其提供了一种收银机或一款收银应用就享有了垄断用户支付方式、要求用户交易流水必须经其之手的权利。即使迪火公司与其用户之间存在相应协议,基于“二维火收银”应用的功能也可知该协议允许用户自行添加收银方式。 
        因此,不能因迪火公司相比于三快公司介入竞争之前,其所收取的交易流水提成金额在三快公司提供可安装于二维火收银机的“美团收款”应用之后有所减少,即认定迪火公司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受到损害。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是指无论正当经营者使用何种正当的竞争手段,都无法摆脱此种行为的妨碍与负面影响,无法避免此种行为对其本应获得竞争优势的破坏,无法获得与其投入相适应的回报——此种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破坏其他经营者经正当劳动获得的竞争优势,对社会整体而言没有建设意义,只有破坏作用。 
        本案中,三快公司系基于迪火公司所选择使用的安卓系统的特性、迪火公司自行公开了其收银机可接受安装的应用包名规则、迪火公司对其“二维火收银”应用开放的功能等因素,实现了通过本案被控的行为方式参与竞争,而并未以破坏竞争秩序、损害市场环境的方式进行不当的竞争。 
        对此,迪火公司完全可以进一步优化自身产品与服务体验,维持其竞争力,可见其进行正当竞争的权益并未受到影响。不能仅仅因为有用户“用脚投票”选择了由三快公司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就认定迪火公司的正当竞争权益受到了侵害。 
        最后,本案中,通过竞争,在迪火公司与三快公司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之间,商铺经营者可以在迪火公司和三快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之间自由选择,能够满足更多、更丰富的收银需求,因而商铺经营者的利益亦未受到损害。 
        最终,法院驳回了迪火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不正当竞争的抗辩启示 
        本案纠纷之所以发生,与迪火公司所设置的技术措施过于简单,并已通过自身行为公开了技术措施的规避手段的事实不无关联。而在本案纠纷发生之后,迪火公司已经更新了其技术措施,“美团收款”应用也已无法安装至迪火公司的收银机系统中。 
        封闭亦或开放,既是技术持有者自身的经营选择,也关乎法律对竞争对手行为的评价。 

        如杭州中院所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竞争法,其立足点在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而非如同知识产权类权利法立足于对私权的保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主要以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为标准对行为本身进行评价,而不是以一种类似于保护绝对权的思路,从权利是否存在、是否遭受侵害、是否受到损失、侵害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角度去作要件评判。 
        此外,迪火公司亦称三快公司在对“美团小白盒”进行“地推”过程中由其工作人员代用户进行设置,或意指美团存在引诱、怂恿商户的行为,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综观案件事实,即使美团工作人员确实存在鼓励商户变更收银机设置的事实,在美团关键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的前提下,也很难据此认定其属于不正当竞争。

裁判文书:
①杭州迪火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26e1387fc4a4a498e62aaff00a0cb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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