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作者:柳连强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5日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在线咨询
Email:1261538130@qq.com
执业机构: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5201710808756
地址:湖南路西安交大科技园7号楼4层(摩天轮东临)
积分:21397奖章:0点击量:88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