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上海法院公开执行保障制度(试行)
作者:邹高飞 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20日
海法院公开执行保障制度(试行)
为落实上海法院公开执行工作交流会精神,进一步明确公开执行的具体内容和做法,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执行案件质量和效率,体现司法为民思想,树立法院执行工作公信力,根据《关于上海法院进一步实施执行公开的若干意见》之规定,通过在执行工作各阶段建立和完善执行风险提示制度、执行案件释明、指导制度、执行案件查询、说明制度和执行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形成对公开执行工作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执行案件释明、指导
1、执行释明、指导是指在案件执行程序中,执行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进行事实上的询问和法律上的告知,及应当事人询问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使当事人明确执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执行风险,实现当事人的知情权。
2、执行人员进行执行释明、指导和说明的,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应当记明笔录。
3、执行法院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被执行人财产查报表》、《申请执行人须知》和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及时提示逾期申请执行、拒不执行等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由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所导致无法执行的风险,告知各执行阶段权利义务,进行必要的法律指导,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对执行过程中提供执行担保的担保人、依法被追加或变更的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被通知履行到期债务的第三人等执行程序参加人,执行法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即时告知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5、执行案件经审查需委托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案件办理委托手续后十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直接与受托法院或受托法院所属高级法院联系,申请执行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直接向受托法院缴纳。
6、执行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告知所采取执行措施情况和相关权利义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法院向协助执行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相关法律文书的,应当告知拒不协助执行的法律后果。
7、执行法院由于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等情况,未及时处理查封、扣押财产的,应当在财产处分前指定履行期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的,执行法院依法处分财产。
8、执行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的,应当即时送达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9、执行法院处理执行案件中涉裁判事项的,应当按照沪高法[2002]201号《执行听证审查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进行执行听证审查,对当事人的不明确主张、不当陈述和所提供资料不充分以及有关法律规则适用可能对裁判结果带来严重影响等情况,执行法官应当给予必要的释明。
对裁判事项作出的裁定应当详述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必要时可以直接引用法律、司法解释原文,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10、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执行债权,由执行法院主持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向各债权人公开分配原则或分配方案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11、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执行法院应当对和解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并按照沪高法[2001]567号《执行案件中止、和解恢复执行规范(试行)》之规定告知当事人协议履行和申请恢复执行的法律规定以及注意事项,并按规定处理执行财产和发放执行案款。
12、申请执行人申领《债权申请执行凭证》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沪高法[2002]200号《债权申请执行凭证管理规定(试行)》告知有关申领、登记、补证、变更登记、缴销和对登记债权申请执行等规定。
二、执行案件查询、说明
13、执行案件查询、说明是指执行法院通过向当事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和准许当事人询问案件执行情况,查阅执行案卷正卷材料,公开案件执行过程和结果,实现当事人的参与权。
14、执行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及时告知执行人员姓名、联系方式以及执行监督电话。
15、执行法院应当在流程管理阶段转换和法定执行期限届满前将案件执行期过程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小结性说明。
16、执行法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评估和拍卖、变卖的,应当将评估结果和拍卖、变卖的时间、地点、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17、当事人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询问的,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情形外,执行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
18、案件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案件执行过程、已采取的执行措施、中止或终结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19、执行法院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规范执行费用收支手续,收支项目必须有相关票据存档备查。结案时,执行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费用结算凭证。
20、执行案件办理结案手续后,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沪高法办[2001]19号《关于已归档执行卷宗正卷可以对外查阅的通知》之规定装订正副卷,正卷材料按法释[2002]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公开查阅。
三、执行案件监督、检查
21、执行案件监督、检查是指通过对外公开执行监督途径和对内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监督渠道的畅通,实现当事人的监督权。
22、执行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来信来访中所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当事人反映的问题无法在执行程序中解决的,执行法院应当做好疏导解释工作。
23、对上级法院和领导机关批转的信访材料,执行法院应当专门登记,及时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并做好与当事人沟通工作。
24、各级法院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院、庭长定期接待制度,并公开接待日期、执行投诉电话和廉政举报电话。
25、各级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监督措施,定期对执行公开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上级法院对辖区法院定期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执行工作质量效率考核和职级晋升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