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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小议疫情期间工资支付标准问题
作者:邹高飞 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4日

小议疫情期间工资支付标准问题
(针对上海高院、上海人社《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问题5的理解)
2022年4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联合颁发了《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这为上海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相关涉疫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法律法规指引和具体的操作规定。笔者对其中问题5疫情期间工作支付标准理解如下:
《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问题5:劳动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答:劳动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至用人单位正常出勤上班,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的,可按以下情形区分处理:第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第二,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或者劳动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应假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第三,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或者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期间超过劳动者各类假期累计天数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对于第一种情形“居家办公,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包括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若有加班等情况)等全部的劳动报酬。
对于第二种情形的“用年休假及企业自设的福利假调休安排,用人单位需要按相应假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年休假规定和自设假期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这些工资报酬必定包括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若有加班等情况)等全部的劳动报酬。
对于第三种情形的“无法居家办公,年休假及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无法调休,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应当做如下理解:在一个工作支付周期内的,依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工作报酬应当包括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若有加班等情况)等全部的劳动报酬。关键是司法实务中对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发放生活费,目前存在着三种司法观点:观点一,按照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相关司法裁判认为,因员工在该期间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故公司应当发放其生活费,但是公司在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按照上海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待遇欠妥,酌情以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根据上海民政局的通知,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160元。观点二,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相关司法裁判认为,公司由于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故停工停产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仍应依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超过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的酌情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2022年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为2590元每月。观点三,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相关司法裁判认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上三种观点所述工资均为到手薪资,社保、公积金成本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上述三种观点均在上海法院相关司法判例中出现,但是笔者认为,上海高院和上海人社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引用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这个上海市法律规范,并且《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故用人单位如将最低工资作为生活费标准来确定发放给劳动者,相对风险较小。(在案例检索中用人单位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发放生活费的,法院一般会给予支持。)
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劳动合同的履行不仅要坚持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与保障,也要兼顾用人单位生存与和谐发展,依法平等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谨以此文给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在处理疫情劳动关系中提供一份诚恳的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发扬互帮互助、团结向上、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伟大抗疫精神,力争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及社会管理方在复工复产中实现“多赢、共赢”,创造和谐稳定长久的劳动关系!
撰稿人:邹高飞律师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