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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敢于对高利贷亮剑,“已支付的高利贷依法应冲抵本金或者返还”
作者:邹高飞 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9日

民间借贷是一项历史悠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他们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然而高利放贷行为一直遭到全社会诟病,容易引发了“套路贷”、“诈骗”“敲诈勒索”等严重的黑恶犯罪。

高利放贷往往让借款人苦不堪言,甚至于痛不欲生。遇上高利放贷应当如何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给予了明确的指引,《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民法典》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高利放贷行为的非法性,这充分表明了国家维护金融正常秩序、促进民间借贷领域依法进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决心。

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可以追溯到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该规定:对于借款人支付了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可以要求出借人冲抵本金或者返还。

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中首次将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确定为固定值年利率24%,对应人们日常借贷往来经常提及的“月息2分”。同时,该条文在法定之债外规定了自然之债,即当事人约定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对所涉债务当事人自愿履行完毕的,法院不予干涉。对于借款人支付了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可以要求出借人冲抵本金或者返还。并且借款人对于超过了年利率24%的利息如果没有支付的,可以依法不予支付,出借人无权要求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第二十六条更改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次修正将民间借贷利率与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挂钩,把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由固定值年利率24%变为合同成立时同期LPR的四倍。该条规定并结合《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可以认定,若借款人支付了借款利息超过了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则有权要求出借人冲抵本金或者返还。并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不应再作为“自然债务”对待,而是非法的利益。即使是借款人自愿支付的超额利息,理论上也构成不当得利,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冲抵本金或者返还。

2021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明确作出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旨在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法律法规是在引导民商事主体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对民间借款利息进行约定、结算。警示借款人对高利贷要心存警惕和抵制,出借人应严守法律,不得通过民间借贷牟取非法利益。
图源:知乎 无讼
撰稿人:邹高飞律师
2022年7月18日
参考文献:江苏经济报、江苏高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