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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上海市人身侵权(含交通事故)的伤残、死亡赔偿标准近几年变化及2023年伤残、死亡赔偿
作者:邹高飞 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5日

上海市人身侵权(含交通事故)的伤残、死亡赔偿标准近几年变化及2023年伤残、死亡赔偿标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及全社会对同命同价的共识,在2020年1月1日施行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22年1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01号)要求,制定实施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上海市高院的通知,伤残、死亡赔偿标准可以具体分为三个时间段三个标准进行计算:
一、如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以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还是要区分农村和城镇标准:如在2023年,适用城镇标准则基数为84,034元;适用农标准则基数为39,729元。
二、如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则统一适用上海市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如在2023年,则统一适用基数为79,610元。该标准是上海市关于贯彻落实“同命同价”社会共识及精神的起始点,即只要是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送的人身侵权行为,从2020年1月1日起,不在区分外地人、本地人、也不在区分农村人、城镇人,统一适用上海市标准(当然如果赔偿权利人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标准高于上海标准,则可以适用赔偿权利人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标准),但是这个标准是上海市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三、如侵权行为发生在2022年1月1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则统一适用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如在2023年,则统一适用基数为84,034元。务必要清楚:在2022年1月1日后发送的人身侵权纠纷案件,统一适用的是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而不是上海市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这两个标准区别很大。
2023年1月20日,上海市统计局发布了《2022年上海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数据显示: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9,610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4,034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729元。根据该标准,上海市2023年审理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22年1月1日后的人身侵权案件伤残、死亡赔偿金额计算基数为84,034元。若是赔偿权利人伤残十级,伤残赔偿金则为(84,034元X20年X0.1伤残系数)168,068元。其他级别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则按照系数依次类推。
撰稿人:邹高飞律师
2023年5月15日
 
附件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授权相关省市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上海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二、上述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三、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
  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附件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01号)。为贯彻落实该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结合上海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全市法院受理的2022年1月1日(含本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上述案件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
二、有关本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其他事项,仍适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

附件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法释〔2022〕14号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第十七条修改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四、第十八条修改为:“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五、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