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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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19 21:44刑事附带民事?我的回复:你 叙述案情不清 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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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19 21:39女职工经常受到单位男同事的殴打应该怎么办?我的回复:是否有伤,是否有证人 可录音录像 打你是可让单位同事 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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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19 21:34车子撞人我的回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较复杂 一句话难以说清 况且你陈述的案情不够具体 可来电 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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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19 21:21请问我的责任到底有多大我的回复:你 叙述的案件 属于 劳动工伤的范畴 有无赔偿责任 是要 工伤认定的 这不是一句话 况且你将案情陈述的不够具体 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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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14 21:29名誉权我的回复: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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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12 09:39签合同收费吗?我的回复: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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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12 09:37抚恤金可否继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我的回复: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伤残职工或革命军人生前发给的抚恤金,归伤残职工或革命伤残军人个人所有,属于其个合法财产。因而在其死亡后,依《继承法》,这些抚恤金在其死亡时剩余的部分可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他们生前享有的领取抚恤金的权利,已因其死亡而丧失,不可作为遗产继承。 当职工因公死亡或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会按照相应的劳动保险法规及对革命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等,给该死者生前抚养、赡养的家属一定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给死者家属这些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是因为死者生前对家属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的义务,当其死亡后,国家或有关单位通过发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的形式对其家属予以一定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因而这并不是发给死者的,而是发给死者的家属的,应由受抚恤的家属直接享有,而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至于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支付的丧葬费使用后剩余的部分,虽然不是死者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但可按法定继承的办法,由法定继承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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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11 21:15夫妻离婚女儿不 到1岁半,女方能拿到抚养权吗我的回复: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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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11 21:04我想离婚我的回复:如果是1994年2月1日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关于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较复杂,不是一句话能解决的,建议找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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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09 09:13身份证丢了我的回复: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排他性”。即从证据的调查和运用上要排除一切矛盾,从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所得出的结论上,本结论必须是排除其他一切可能而是本案的唯一结论,这一结论在事实和证据两个方面,还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另外,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因此,刑事证明责任在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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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09 09:02我被冤枉了我的回复:不知道案件进展到何种程序,你的身份证又是如何被别人使用的,建议找律师给你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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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09 08:58人身伤害我的回复: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需要证明对方给你造成伤害是有过错的,如果认为这种伤害给你造成了残疾,还需要做个伤残鉴定。 建议协商解决或者找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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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9-19 11:14死亡赔偿我的回复:可按工伤赔偿程序进行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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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7-15 21:20股份退出协议怎么写我的回复:你咨询的问题专业性较强,不是一句话事,望能找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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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7-05 21:46交通事故我的回复:你理解是正确的,如果没买保险,应按责任比例来承担赔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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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7-05 21:43关于汽车车祸索赔我的回复:最好协商解决。注意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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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6-23 13:54住房财产如何分配?我的回复: 1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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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6-21 21:21刑事案件我的回复:这要看犯罪事实和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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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6-17 11:40学生在校突发疾病,校方未做及时处理,请问校方应不应该负责任,该负多大责任,我的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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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6-17 11:34合同纠纷我的回复: 与你所咨询问题有关的合同法规定有: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是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暖气阀漏水的,其应负责修缮并支付由此发生的费用;如果是其擅自换锁,使损失扩大,其应当就损失的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Email:986920176@qq.com
执业机构:河南宇哲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420101074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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