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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不慎摔坏邻居花盆 无因管理适当赔偿
作者:程岩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16日
作者:沈丘县人民法院??杜鑫 李夏夏 ??发布时间:2016-12-15 15:49:12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言下之意就是说,邻里之间有什么困难,因为距离较近相互帮趁比较方便。事实也是如此,谁都有顾不上的时候,有个热心的邻居帮帮忙,是件幸运的事。可是,忙的顾不上的蒋某和热心的邻居张某近来却因为一个热心的帮忙闹上了法庭。2016年12月13日,沈丘县法院调解处理了这起无因管理的案件。
????家住沈丘县城西关的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是邻居,11月份阴雨不断,天气转好后,张某将家中养的两盆君子兰搬到楼顶,但是中午忙着上班忘记搬回来了,被告蒋某下午无事看到张某摆放在家属楼顶层平台上的两盆君子兰,又见张某家中无人,因担心花会被冻坏,就想把花先搬下楼放到自己家中,等张某回来再送回去,可是不想在搬运过程中,被告蒋某不慎将一个花盆摔坏,君子兰也摔得断了叶子。
????晚上,原告张某下班回到家中,蒋某赶紧告知张某经过,可是张某因为自己心爱的君子兰被摔坏,非常恼怒,不问青红皂白,要求被告进行赔偿,并且声称自己养的君子兰为名贵品种,花盆也价值不菲,本来蒋某正心中懊悔不小心,被张某一顿吵闹,心中也十分生气,认为自己出于好心,如果自己不搬走,君子兰说不定就会冻坏了,拒不赔偿。
????在争执几天后,越闹越僵,原告张某将蒋某起诉到了沈丘县法院。
????庭前,法官将双方组织到一起,做起了调解工作,针对本案的案情,耐心的给双方讲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其后果,“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本案中,被告蒋某发现原告养的花在冬季如果不及时搬回室内,就会遭受冻伤,在张某不在家的情况下,主动将花搬回,是出于保护张某的利益,实施了管理他人财物的行为,显然是一种基于保护原告利益的行为,且张某也清楚蒋某的行为是为自己的利益,所以,可以认定蒋某的行为构成了无因管理。至于蒋某在实施无因管理的过程中,不慎将花盆及花摔坏,则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应当适当减轻。
????在法官的普法教育下,原告张某和被告蒋某最后自愿达成了一致意见,因为君子兰损害不严重,仍然可以继续生长,蒋某只赔偿张某花盆款100元,张某撤回对蒋某的诉讼。
责任编辑:张凯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