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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用法条说法-----格式合同
作者:朱君秀 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23日
  用法条说法-----格式合同
    实务中,常常可见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未与对方协商预先拟订印制成固定格式并提供使用的合同。如:车票、飞机票、购房合同、保险单等,法律上称此类合同为格式合同。
   基于交易内容的重复性、高效性这种格式合同普遍适用。因此,为了规范该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对该现象作了相关规定。
一、提供者的义务及责任;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应当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而引起诉讼的,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
二、理解发生歧义的解决方式;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
如果格式合同提供者违反《合同法》5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3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格式条款免除、加重对方责任、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尽管格式条款提供者尽到提示及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
   比如说,我们在购物时,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侵犯消费者的权利时,消费者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遇到以上格式合同的问题时,合同相对人不再是只能表示服从,积极地寻求法律帮助会得到法律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