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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用法条说法-----汇票
作者:朱君秀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07日
用法条说法-----汇票
交易中,常见的、使用最广的是汇票,支票。支票已被称为“特殊的汇票,或者小汇票”。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什么叫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条件: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也就是,“空头支票” 。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记载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未记载付款日期时,为见票即付。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记载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汇票的承兑:1、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或者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除外。2、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作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的意思表示即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并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 、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3、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此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如果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例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1、情形:(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此时,持票人可以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此种情况下,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民事责任。
2、具体流程: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3、 义务主体: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承担的是承担连带责任。
4、赔偿的范围: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提交的材料: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 和费用的收据。
6、 被追索人的权利义务: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
了解以上基本常识,也许对你使用汇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