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用法条说法-----减刑
作者:朱君秀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23日
用法条说法------减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需要明确:1、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2、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处理;3、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二、立功表现是指:(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四、减刑的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具体规定:
1、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2、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从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3、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4、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五、一般不适用减刑的对象: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
例外规定: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六、执行期间又犯罪的减刑规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再犯新罪,又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减刑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罪犯,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
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减刑,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七、减刑需要提交的材料:(执行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下列)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二)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五)其他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移送的材料。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案件提出的检察意见。
八、减刑的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材料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机关补送。立案后,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三)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经过法院书面或者开庭审理后,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同意减刑的裁定书,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