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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股东起诉解散公司案例
作者:鄢雨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09日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股东可以起诉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规定了股东起诉公司解散的具体情形为:“(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原告赵x与被告xx(以下简称xx公司)、第三人南xx、王xx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12日立案受理,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及其委托代理人云忠孝、刘永东,被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小玉,第三人南xx、王xx委托代理人莉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诉称:20068月,第三人南xx与刘xx、马xx等人成立了xx公司。20095月,原告赵x受让了原股东刘xx全部股权、马xx的部分股权,第三人南xx、王xx受让了马xx的部分股权,并追加投资,赵x的股权占40%。公司进行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南xx,其配偶牛xx任总经理,王xx、赵x为公司董事。牛xx采取收入不上账,加大虚假支出等手段侵吞公司资产。经原告多次要求,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股东无法行使权力,公司资产处于失控状态,为维护股东的权益,诉至我院,请求判令解散呼和浩特市北农生态监理有限公司。
原告提出以下证据:
一、呼和浩特市北农生态监理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证明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董事会成员、经理任命等概况。
二、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被告“xx公司的变更历史。“xx公司最后一次年检时间为2010610日,说明该公司名存实亡,处于失控状态。
被告xx公司辩称,xx公司现为一人公司,唯一的股东是南xx,被答辩人赵x已不再是xx公司股东,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其并非本案适格原告,无权提起股东解散诉讼,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被告xx公司提出以下证据:
一、股权转让协议、收条、情况说明。证明:1、第三人王xx与南xx2010310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xx公司20%的股权作价人民币152000元全部转让给南xx2、南xx2010310日向王xx支付转让金人民币152000元,南xx取得该20%的股权,王xx不再是xx公司股东。
二、授权委托(声明)书、收条、农业银行出具业务回单。证明:1、原告赵x2012416日声明放弃其作为xx公司股东身份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包括其作为股东在公司所有财产、所有债权等方面的所有权。2、赵x作为股东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归南xx享有。3、作为对价,南xx委托牛xx向赵x支付人民币260000元。4、赵x向南xx出具人民币260000元的收条,双方股权转让交易已履行完毕。赵x不再是xx公司股东,原告主体不适格。
第三人南xx辩称,赵x不是本案适格原告,赵x出具的授权委托声明书,放弃了作为股东身份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包括表决权,其丧失了股东身份。赵x转让股权行为虽未办理变更登记,但是不影响在公司内部发生的效力。赵x所称公司收入不入账,加大假支出,侵吞公司财产。公司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并且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应该驳回赵x的起诉。
第三人南xx提出以下证据:
一、股权转让协议、收条、情况说明。证明王xx与南xx2010310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xx公司20%的股权作价人民币152000元全部转让给南xx。南xx2010310日向王xx支付转让金人民币152000元,南xx取得该20%的股权,王xx不再是xx公司股东。
二、授权委托(声明)书、收条、农业银行业务回单。证明原告赵x2012416日出具声明书,声明放弃其作为xx公司股东身份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其权利归南xx享有。作为对价,南xx委托牛xx向赵x支付人民币260000元,赵x出具了收条。xx公司变为一人公司,唯一的股东是南xx,赵x不是适格的原告主体。
第三人王xx辩称,其已于2010310日将持有的呼和浩特市北农生态监理有限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股东南xx,双方虽然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王xx已不再是该公司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承担任何股东义务。
第三人王xx提出以下证据:股权转让协议书,证明其已经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南xx,不再是公司的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承担股东的义务。
经审理查明,20068月,第三人南xx与刘xx、马xx等人成立呼和浩特市北农生态监理有限公司,200282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期限至20268月。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20095月,原告赵x受让了原股东刘xx全部股权、马xx的部分股权;与此同时原告赵x、第三人南xx各追加投资人民币20万元、第三人王xx追加投资人民币10万元,将被告的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100万元,并进行了相关的公司变更登记,南xx出资比例为40%,赵x出资比例为40%,王xx出资为20%。牛xx为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南xx,赵x、王xx为公司董事,孙迎兰任监事。2010310日,第三人王xx将与南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xx公司20%的股权作价人民币152000元全部转让给了南xx2012416日,赵x签署授权委托(声明)书,将其所有的股东权利授权给南xx,并支付费用人民币260000元,同时声明放弃作为该公司股东身份的一切权利。2010610日后xx公司没有进行年检,原告赵x认为公司名存实亡,处于失控状态,股东权益受损,因此诉至我院,请求判令解散xx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赵x的授权委托(声明)书虽然表明放弃作为公司股东的一切权利,并受让了人民币260000元的费用,但该款项为有偿委托的费用,没有表明是转让其所有股权作价人民币260000元而支付的,另外,也未进行股东名册和工商档案的变更登记,因此该授权委托(声明)书并不能视为赵x对股权的转让,赵x仍可以行使股东权利,且其持有公司股东表决权达到百分之十以上,是适格的原告,有权提起诉讼。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股东可以起诉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规定了股东起诉公司解散的具体情形为:“(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原告赵x没有举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司存在上述解散公司事由,亦没有其他法定解散公司的情形存在。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