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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男女朋友身份的借款分手如何认定
作者:鄢雨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05日
男女朋友恋爱期间相互为对方花销很正常,但分手之后如何处理?出钱较多一方可能称是借款,少的一方主张赠与。相较于过去,这种分手后的纠纷在现代社会愈发普遍。在法律上到底如何认定?通过一些案例,可以窥知一二。
    在法官看来,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有银行流水予以证明,结合双方曾为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之间曾有款项往来记录,未要求债务人出具借条亦符合常理,故支持该款项为借款。
 
案例如下:
原告诉称,原告经朋友介绍,于2011年底与被告认识,双方尝试以男女朋友交往,但相互之间感情并未有实质进展,双方于20123月分手。
 
20131月由于工作原因再次见面,20132月,被告称自己准备去美国旅游,但是办理签证需要提供收入验证,手头还缺10万元,提出向原告借10万元,并承诺办完验证后马上归还,于是原告于2013221日借款10万元给被告用于验资,被告在办完验资后,也按照承诺于201331日将该笔10万元还给了原告。
 
20134月下旬,被告告知原告称去美国旅游的预算不够,提出向原告再借6万元,原告于是分别在2013428日汇款2万元、52日汇款4万元,共计汇款6万元给被告。
 
20136月上旬,被告打电话给原告称其在美国信用卡刷爆了向原告求助,让原告再借4万元救急,原告于是在616日取现金4万元存入被告账户用于信用卡还款。
 
20137月底,被告从美国回来,再次打电话给原告称要还当月信用卡,问能不能再借5万元周转,原告当时手头也很紧张,于是婉言拒绝,在被告一再强调周转困难并承诺年底归还的情况下,原告碍于朋友情面,还是在81日又借了5万元给被告,原告前后一共借款15万元给被告。
 
由于原告从20133月开始被派驻昆明,期间原、被告联系不多,年底时,被告并未依照承诺还款。
 
20143月及6月,原告两次催被告还钱,被告总以手头没钱为由,请原告再宽限时间,并称年底发了奖金,一次性还清,原告对此也只能同意,期间,原告自己手头没钱只好借私人贷款周转。
 
20152月上旬,原告电话被告多次,被告均未接听电话,211日原告从昆明市回深圳市去被告公司找被告谈还钱一事,谁知被告竟然避而不见,原告顿时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遂打110报警,派出所在了解相关情况完成记录后,告知原告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局管辖,让原告去法院解决。
 
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逾期未还产生的利息12534元(暂从201411日起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201546日止,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一、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款项11万元并非借款,双方当时是正式的男女朋友即情侣关系,该款项是原告给被告的旅游经费,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款项为借款,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在2011年底经朋友介绍后发展为恋爱关系,20132月被告办理日本签证需要银行流水作为资产证明,原告提出转账10万元给被告,后被告于201331日即转回此笔款项给原告。
 
后被告计划去美国旅行,原告先后两次转账共计6万元给被告,并称 ;因为工作繁忙无法陪你一起出去玩,给你些钱你就随便用,好不容易去趟美国,别舍不得吃舍不得玩 ;,因为双方为恋爱关系,几次推脱未果后,被告接受了此笔款项。
 
作为女朋友,被告在美国旅行期间也给原告买了名牌衣服和包等礼物,加上旅行的其他开支,导致信用卡超支,后原告又主动转账5万元给被告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
 
因此,原告支付的款项并非借款,虽有转账记录证明原告支付款项的事实,但单凭该记录无法证明转账背后的事由;同时,从举证责任来看,原告主张与被告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应当举证证明该法律关系的存在,但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二、原告与被告双方为正式的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11年底开始确立关系,至20139月才分手,并非原告在起诉状中所称的“未有实质进展 ;
 
2015211日也是被告主动2次报警,并非原告报警,同时,借款十几万元给并未证实建立情侣关系的所谓朋友而不留下任何关于借款的证据也不符合常理,原告在起诉状中的陈述不是事实。
 
被告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双方是正式的男女朋友关系,派出所记录的《民间纠纷处理登记表》上也记载双方之前系男女朋友关系。
 
关于谁报警的事实,被告提交了通话记录清单予以证明,被告在20152112次打电话报警,不存在原告所谓的自己感觉受骗后报警的事实。
 
当时原告带了一帮社会人士去被告公司闹事,严重影响了被告单位的工作秩序,被告只能报警求助,因为原告此次去公司的无理取闹行为,导致被告被原公司劝退丢掉了工作。
 
被告认为,无论如何双方曾经是情侣关系,有问题均可沟通协商解决,没曾想,原告反而恶人先告状,而且编造不存在的事实及所谓的借款关系欺骗人民法院,完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对此是无法接受的。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法律关系,其转账的支付11万元系原告当时作为男友自愿支付的旅游经费,不是借款,被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共计15万元,其中11万元系通过直接转账支付,剩余4万元系原告取现后存入被告信用卡,原告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拒绝归还,原告对此提交了银行流水、《民间纠纷处理审核登记表》予以证明,银行流水显示,原告分别于2013428日转账被告2万元、201352日转账被告4万元、201381日转账被告5万元,于2013616日柜台取现4万元;《民间纠纷处理审核登记表》显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派出所受理日期为2015211日, ;简要案情 ;处写明:原告与被告之前系男女朋友关系,原告称分3次共借给被告15万元,20143月及6月曾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称被告答应年底发奖金归还自己,但现在没还;被告称15万元是原告分2次给自己的,不是借的,自己也没有答应说年底发了奖金还原告,“处理意见 ;处写明,双方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被告对银行流水、《民间纠纷处理审核登记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被告表示,其仅确认收到原告转账支付的11万元,且该11万元并非借款,原告与被告是男女朋友关系,此11万元是原告作为男朋友对女朋友的资助,并非借贷。
 
被告提交了显示为靳某和李某寅出具的《证人证言》用于证明原告与被告是正式的男女朋友,双方分手时间为20139月,原告对此真实性不予认可。
 
原告表示其与被告在20123月之后已经不是男女朋友关系,仅为普通朋友关系,20132月原告曾借款10万元给被告,后被告也归还了10万元,原告不可能再赠与15万元给被告花销,原告申请罗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罗某表示其系原告与被告的介绍人,其曾询问过被告双方感情进展,但被告表示双方感情进展一般,发展空间不大。
 
以上情况,有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民间纠纷处理审核登记表》,被告提交的《证人证言》、通话记录清单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交了银行流水予以证明,被告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部分款项,但主张该款项为原告对其的资助,并非借款,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结合原告与被告之间曾为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之间曾有款项往来记录,原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亦符合常理,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采纳原告关于支付被告的款项为借款的主张。
 
关于借款的金额,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转账被告共计11万元,对于2013616日显示为柜台取现的4万元,原告表示系直接存入被告信用卡,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确认借款金额为11万元,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11万元。
 
被告未依约还款,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支付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即从20154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琳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单庆偿还借款11万元及其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423日起计至本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单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75元,由原告负担508元,被告负担12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