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计算方式 |
所需证据材料 |
残疾
赔偿金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赔偿年限×伤残等级系数×过错比例 |
赔偿年限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
1、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
2、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负次要责任的证据
3、过错比例自100%至0% |
农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伤残等级系数×过错比例 |
死亡
赔偿金 |
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
赔偿年限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
受害人死亡证明 |
农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
丧葬费 |
受诉法院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受害人死亡证明 |
住院
治疗费用 |
以实际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为计算依据,如侵权人已经垫付部分,应当予以扣除。 |
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费用单据 |
门诊费用 |
以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主张 |
医院出具的门诊费用单据 |
误工费 |
受害人工资标准×实际误工月数 |
受害人工资收入凭证(工资条),受害人工资超过个税起征点,应当提交完税证明或在工资条上体现完税。 |
备注:误工时间以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连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护理费 |
以实际单据为依据进行计算 |
护工公司或者机构提供的支付收据 |
备注:因继续治疗发生的护理费也可主张。(该费用以护理期限作为主张依据) |
伙食补助 |
50元(以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实际住院天数 |
住院病志 |
营养费 |
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
医疗机构关于营养费的意见 |
交通费 |
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通费 |
交通工具相应票据(需要与住院、门诊时间向匹配) |
鉴定费 |
该鉴定费是指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
鉴定费用单据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按照普通适用器材的合理费用标注计算(如伤情特殊,可以参照器材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伤残等级鉴定书、器具合理价格证明 |
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 |
起诉时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一并主张,如无实际发生,则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
医疗机构证明或者鉴定结论 |
精神损害赔偿 |
按照伤残等级适当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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