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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关联交易,看“自己告自己”的诉讼难题如何破解
作者:张琳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06日
【案情简介】

张琳律师接受原告B公司的委托,作为其与H公司、崔某某买卖合同、担保合同纠纷的代理人。本案因B公司在崔某某的介绍下向H公司出售玉米,并由崔某某对H公司清偿B公司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其在B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B公司交付货物后,H公司未能清偿货款,B公司起诉,本案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看似很简单的法律关系,却因双方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及错综复杂的关联交易给本案的审理造成了种种障碍。

 
【关 键 词】自己告自己、股权质押、虚假诉讼、诉讼代表人


【承办过程】
   

首先介绍一下本案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关联交易以及给本案审理造成的障碍:(1)被告崔某某是原告B公司占股49%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被告H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且崔某某一直不出面配合法院查清事实。这导致本案陷入公司诉其法定代表人“自己告自己”的难题,公司意志与法定代表人意志混同、矛盾。(2)崔某某将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的货物出售给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且是实际控制人的另一H公司,实属关联交易,现B公司起诉H公司及崔某某,致使法官怀疑这是一场虚假诉讼。(3)原告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大股东B1公司(占股51%)及其委派的总经理张某某,崔某某无实权且不参与公司管理,故本案可以在大股东及张某某的同意下提起诉讼。但问题是,你公司告自己的法定代表人,是经谁授权的,大股东或总经理?事实如此,但他们无权这样做;诉讼文件上的公章是如何盖出来的?总经理让盖的?事实如此,但他也无权这样做。因公章应由法定代表人掌管,公司的诉讼行为应由法定代表人代为参加。
 
本律师在接受B公司的委托后,立即撰写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等起诉材料,并组织证据提交至法院,次日交费立案,不久后便开庭审理,庭审中本律师举出买卖合同、担保合同来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提供港口衡重证明、理货单、海运单等来证明原告已经交货给被告,提供对账函、资金往来明细等来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欠款数额。被告H公司及崔某某共同委托一名律师到庭应诉,当事人本人并未到庭,其对本案中的欠款本金并无异议,却否认担保合同的效力、股权质押的效力以及违约金、逾期利息的数额。具体争议为:(1)原告B公司与被告H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如H公司违约则需向B公司支付10%的违约金,逾期付款则向B公司按年利率8.5%支付资金占用费。二被告认为违约金过高且属于重复计算。(2)原告B公司与被告H公司、崔某某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由崔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其在B公司49%的股权向B公司担保。二被告认为此担保合同无效,崔某某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股权质押违反《公司法》关于“减资”的规定,属无效。
   
本案庭审虽有争议,但双方都认可欠款本金数额,实属争议不大,本应很容易审理完结,却因为上述“虚假诉讼”、“自己告自己”、“诉讼授权主体瑕疵”、“关键当事人催某某据不出面”等问题导致法官无法做出判决。“虚假诉讼”问题,因本律师提供第三方即港口的发货凭证力证该交易的真实性,打消了法官的这一疑虑;但后几个问题依旧使本案陷入僵局,法官甚至要求原告B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但因原告B公司章程漏洞(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由自然人股东即崔某某推荐产生),崔某某又不配合B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导致虽原告方斡旋许久,工商局仍不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为尽快结束本案,张琳律师仔细研究《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发现被忽略掉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或可消除本案障碍,于是指导原告B公司按严格的程序召开董事会,最终做出“因崔某某在本案中与B公司有利害关系,不适宜代表B公司参加诉讼,决定由总经理张某某代表B公司参加本次诉讼,作为B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的董事会决议,并将该决议递交法院,法院合议庭讨论后决定采用该建议,确定由张某某作为该案的诉讼代表人,弥补了该案中的程序瑕疵。
 
【裁判结果】判决被告H公司支付原告B公司货款本金、10%的违约金、并按年利率8.5%计算逾期利息;由被告崔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查封了被告崔某某在原告B公司49%的股权。
注:因B公司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未在工商部门做股权质押登记、也未将股权质押记载于股东名册,故并未支持B公司对该股权的优先受偿权。


律师资料

张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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