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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女的悲情结局

——---------法律解析女大学生醉酒坠楼事件

花季少女的悲情结局
 110网岑萍萍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2012年10月27日晚,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民办高校)师生一行11人一同到青岛市城阳区“粥全粥到”酒店4楼吃饭,其中6名老师、5名学生(2男3女)。吃饭过程中该校女生刘晓傲与另一女生一起如厕,刘晓傲进入一个靠窗的蹲位,一直未出来,后被发现坠楼。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刘晓傲如厕的厕所窗台距厕所地面60公分,窗高140公分、宽50公分,窗外无防护措施。经血液检测,刘晓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公安机关综合对当事人、报案人、相关证人进行调查访问以及技术人员的现场勘查和法医鉴定,刘晓傲符合高空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排除他杀。
 

110网:110网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这期话题我们聚焦多方责任的一个案例.案情有些沉重,一个正值花季怀揣梦想的女大学生因为醉酒而不慎坠楼,致使她生命永远定格在这一天。前途梦想以及父母的希望都在这一刻瞬间破灭,并且在她离世后,一些纠纷也随之而来今天我们请到了来自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的岑萍萍律师来和我们一块聊聊这起事件中的法律问题。岑律师您好!

110网的网友们大家好!主持人好!

110网:在此案中刘晓傲所在的学校是民办高校,我们先请岑律师给我们介绍一下所谓的民办高校与正规的高校有何不同?

正规的高校,是指由国家举办的学校;民办高校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学校。

110网:最近几年我国民办学校逐渐增多,对于这些学校的办学资格审查在程序上是否存在漏洞?

存在办学资格审查简单,学校管理混乱,乱收费,夸大师资队伍,办学条件等问题。

110网:此案当中我们看到和刘晓傲一同前往酒店的还有6名老师和4名学生,那么对于刘晓傲的死,所在场的老师和学生是不是负有责任?如果有责任那么他们所承担责任的大小有没有什么不同的?

在场的老师负有一定的责任。老师作为组织者,在晚上邀请学生喝酒,没有尽到老师应尽的监督管理义务,未充分保障学生的安全,存在过错。而在场学生其过错比例较小。

110网:刘晓傲所在的学校负责人坚称事发当天是休息日,学生出去吃饭属于个人行为,学校对此事没有法律责任,对于这样的说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否能得到认可?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需不需要承担责任,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该活动是不是属于学校监管的范围,如果是个人行为,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属于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即使不在学校期间,也应尽到监管义务,应承担责任。

110网:因为酒店方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所以对刘晓傲的死是否承担责任呢?

酒店方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酒店的窗台距厕所地面60公分,窗高140公分、宽50公分,窗外无防护措施,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刘晓傲死亡的原因之一,因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110网:如果以上都有责任,那么这个责任应该怎样划分呢?以及可以提出那些赔偿呢?

具体比例按各自的责任大小确定,死者家属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

110网:自刘晓傲出事以后她所在的学校一直对刘晓傲的父母避而不见,也一直回避媒体的采访,并且刘晓傲的父母在与该校校长第一次通电话时还受其侮辱和指责,对于此事请您从法律角度谈谈您对这一事件的看法吧。

学校作为教育机关,不论是否存在过错,有无责任,应该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进行善后处理,而不是采用回避的方式,显得人性淡薄。

110网:在今天话题结束前,您还有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认为教育局应加强民办学校的审查,学校应尽到充分监管义务,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不让学生受到伤害。而不是简单说一句“非常普通的事”就打发所有人。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岑萍萍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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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岑萍萍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浙江宁波人.

专长领域:债务追讨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电话:13567467536 0574-000000 

Email:cenlawyer@163.com

执业机构: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地址:鄞州区鄞县大道中段1357号广博国贸中心4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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