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2013年1月15日下午, 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案嫌疑人周克华的女友张贵英,因涉嫌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出庭受审。张贵英在庭上多次推翻供词。检方首次公开了周克华8月10日的作案监控录像做为佐证,并请求法院判处张桂英4年至7年有期徒刑。庭审持续了近5个小时,法院将择日宣判。
检察机关以涉嫌窝藏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名,对张贵英提起公诉,我个人认为不妥。因为张贵英是否知道周克华是一系列杀人案的凶手,是否知道周克华给他的钱就是犯罪所得。周克华已死,现在无证查实。
检察机关的精神医学鉴定显失公正,真实性令人质疑。依据精神医学鉴定,6月10日-8月14日期间,张贵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此说法不具有说服力。依据鉴定结论,张贵英在此时间段以外的时间,都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好了2个月,以此说法,张贵英在这2个月以外的时间,包括被刑事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期间的供述,依法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公诉人在张贵英翻供后,把原认定的认罪态度好的提议取消,是很轻率及很霸道的。法律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辩解,不能强迫被告人自认其罪,不能因为辩解就认定为态度不好。现在司法机关有些干警,还是在套用原先的审判方式,在被告人辩解的情况下,就认为态度不好,用语言、话语威胁被告人不认罪将重判。这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赵作海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司法机关应当改变这种长期以来办案模式。使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司法机关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减少错案。
我认为,就本案来说,认定张贵英具有犯罪的事实、理由证据并不充分。如果张贵英确实有精神方面的问题,她的行为、思维、认知能力都有一定的缺陷,即使周克华告知她,他是一系列杀人案的凶手,她可能思维意识上认为没有严重性或根本认识不到。所以,建议司法机关应当以事实为理由、以法律为准绳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不能因为周克华案件的影响,而不顾法律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的规定,给予追责。
胡爱军律师法律本科.工商管理学双学士学位毕业.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热线律师.自执业已来.担任过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委会法律顾问.曾成功为刑事案件做过无罪辩护.担任过多起涉黑案件的刑事辩护人.待人热情.基础理论扎实.职业十年来为企业挽回较大的经济损失.尤其擅长刑事辩护.经济.人身损害赔偿.劳动纠纷案件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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