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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奶被投毒!!!

——邓明友律师探法“甘肃平凉4•7特大鲜奶投毒案”

鲜奶被投毒!!!
 110网邓明友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4月7日,甘肃平凉市发生一起特大食物中毒事件。此次事件中共有39名中毒患者被送医院,均以14岁以下儿童患者居多,其中造成3名幼儿死亡,最小仅不到两个月。
经公安机关调查,确定39名牛奶中毒人员均食用平凉工业园区马坊村马文选奶场4月6日配送的牛奶所致。经排查,在4月10日案件取得重大破获。4月12日相关部门公布了嫌疑人作案动机与作案过程:吴某、马某夫妇因行业竞争对马文选产生怨恨,预谋伺机报复。吴某在他人处购买亚硝酸盐后,由马某在4月5日趁马文选夫妇不备投入马家牛奶,使用者轻微中毒,未产生严重后果;4月6日,马某又继续趁马文选夫妇不备向马家牛奶罐投放亚硝酸盐,致使此次事件发生。

110网:110网的网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律师是来自云南大韬律所的邓明友律师。邓律师,欢迎您!

主持人好!各位110网的网友们大家好!

110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的供应和安全是我们老百姓最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了。从三鹿的“三聚氰胺”到前阵子的双汇的“瘦肉精”,从生僻的化学试剂变成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添加剂,食品的安全问题越发引起我们的关注。邓律师,在现有的法律上是否对食品安全有明确的监管规定?而食品生产企业在实际生产中是应当怎么去履行相关的义务?

是的,食品安全大于天。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国家历来是高度重视的。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从而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领域食品案情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在生产管理过程中为加强食品安全检测程序,构筑食品安全防线应该做到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筑牢入市管理防线。入市既包括经营主体准入,又包括经销食品准入。一方面是经营主体准入,主要包括:凡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取得前置许可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主体不得超出前置许可和核定的经营范围;因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不得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同时按照“谁登记、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逐户对照审核清理的办法,对涉及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对发现存在主体准入方面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另一方面是经销食品准入,主要是指经营者在自律的基础上,通过工商部门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加大对食品经营户的监督管理,严把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关,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准入体系,把不合格食品堵在市场之外。   二是筑牢交易监管防线。建立自检、抽查和送检三结合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检测制度,不断加大对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的监测力度。同时坚持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将食品检测结果和查处的典型案例、上级部门要求查处问题食品等相关信息及时在工商局所设立的固定公示栏、电视报刊上“消费警示”栏目和12315信息平台和自办的《会员之声》上予以公示。   三是筑牢信用监管防线。充分利用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健全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按照“分类监管、分级问责、黄牌警示”的管理模式,将食品经营户分A、B、C、D四个信用等级。将守法经营、诚实信用的经营户确定为A级,实行远距离监管;将轻微失信的经营户确定B级,实行中距离监管;对经营行为不规范、群众投诉较多、出现过食品质量问题的经营户确定为C级,实行近距离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警示纠正和处理;将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者确定为D级,劝其退出食品经营市场,拒不退市又继续失信的坚决予以取缔。

110网:这次的“4•7”事件中我们看到出现问题的是“散装牛奶”。您之前所提到的食品安全检测是否主要针对的是已注册企业所生产的食品,而在对小作坊的食品生产上是存在一定的忽略或漏洞管理呢?此外,尽管市面上售有大量成品奶,但是仍有不少市民选用“散装奶”。邓律师,您认为是什么原因让“散装奶”也有不小的市场呢?请您谈谈您的看法吧。

小作坊食品生产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相关规定,但是没有进一步细化。有一些地方政府倒是颁布了一些如:甘肃启动实施食品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管理制度,还有其他一些地方政府也颁布了相关规定,在此就不一一例举了。小作坊生产的“散装奶”虽然在安全标准方面没有成品奶放心,但是因为成本低,价格便宜,老百姓认为实惠,这就是有不小市场的主要原因。为了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国家必须加强小作坊监管,制定相关规定,进一步对小作坊食品生产规范化,以便监管有法可依。

110网:我们从所公布的内容中可以看到嫌疑人是因为行业竞争才选择了报复,显然采用报复行为是很不理智的。请邓律师和我们谈谈在行业竞争上怎么做才是可取的。

加强管理,提升产品质量,树立良好的信誉度,才会赢得消费者认可。这才是可取的,公平竞争法律才会予以保护和支持。靠打击报复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不仅达不到目的,法律也不会予以保护,而且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而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具有以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110网:因为犯罪嫌疑人选用的是向对方牛奶中投放亚硝酸盐,而这种化学试剂一般限量在腌肉过程中使用,食入0.3—0.5克得亚硝酸盐即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马某这种投毒的行为已经导致了严重后果,您认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去判定,属于故意杀人吗?

从“4.7”事件案件事实来看,犯罪嫌疑人投毒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致他人死亡,而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应该以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所谓毒物,是指含有毒质的 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敌敌畏等。鸦片、大麻、吗啡等虽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投放毒物的场所很多。为了毒害群众,有的在公用的自来水池、水渠、水井、公共食堂的水缸、饭锅以及公共食品中投毒;为了毒害牲畜,有的在牧场的饮水池和牲畜饲料中投毒;为了毒害家禽,有的在饲料中投毒,等等。由此可见吴某所犯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110网:据了解,“亚硝酸盐”在平凉当地五金店可以随意买到。邓律师,在法律上有没有对具有毒性的化学试剂或添加剂的销售进行管理性的规定?

国家对化学试剂、添加剂颁布了《危险化学试剂使用于管理规定》,对“亚硝酸盐”等化学试剂的使用及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使用或者销售均应应该遵守该规定。亚硝酸盐仅可少量用于生产腌腊肉制品、肉灌肠、肉罐头类食品,餐饮服务单位及个人不得购买、储存及使用。

110网:马某的丈夫吴某,只购买了“亚硝酸盐”而没有亲手投毒。根据整个事件来看,他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会怎么去判定呢?

虽然吴某没有亲自投毒,但是他是知道的,而且还参与购买,应该以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时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判断时一般参照犯罪客观和犯罪主观两个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110网:因为行业竞争而使用非正常手段造成了严重后果,除了让少食用者受到伤害,还让三个家庭经受因一瓶牛奶而失去宝宝的悲痛和打击,这应该也是吴某夫妇当初没有想到的。邓律师,这里是不是也存在着普法不彻底的因素?您认为在普法方面法律工作者还能够做到哪些?

应该说普法力度还不够,特别是刑法方面的普法。马某夫妇对其行为后果没有明显认识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意识淡薄;二是文化知识少。为了推进我国法制建设进程,建立民主、法制的社会正义国家,提高全民法制意识,不仅需要政府加强普法力度,也需要社会大众共同参与。如110法律咨询网站每天为社会大众咨询解决了许多法律问题,为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提供了及时、准确的服务,对国家普法做出了应有贡献。为了推动国家法制建设进程,希望贵网站进一步加强管理,以便为更多的人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110网:在今天话题结束前,邓律师还有其他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今天的主题是食品安全,结合最近日本福岛核辐射、双汇的“瘦肉精”及上海“染色馒头案”等,国家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希望食品生产企业应该按照食品安全规定,向社提供放心的、安全的食品,做一个对国家、社会负责人的企业。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这样既害人又害己。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邓明友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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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明友律师,110法律咨询网特邀律师,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工程建筑部负责人,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原为某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擅长工程建筑、土地及矿产资源、刑事辩护和常年顾问等法律服务。邓明友律师的职业准则是以人为本,诚信为先。宗旨是你所需要的就是我要努力的,认真的办好你所托付的每一件事情.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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