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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牺牲品的无辜表姐妹

——法律解析“河北幼儿园投毒案”

成为牺牲品的无辜表姐妹
 110网肖健华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4月24日,河北平山两河乡两河村一老人在送孙女、外孙女上学的路上,捡到一瓶酸奶和几个拼音本。而当两个孙女喝下这瓶酸奶后,突然全身抽搐、不省人事。据女童家属透露,其中一名女童在送往医院的路上离世,5月1日中午,另一女童也不幸去世。

110网:案发后,立即引起了当地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 “经检验,两个孩子都是服用了含有‘毒鼠强’的酸奶致死。”经专案组民警紧张工作后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酿成这起惨剧的,竟是当地另一家幼儿园。“根据调查,两所幼儿园因生源问题产生矛盾,该幼儿园史姓园长用注射器将毒鼠强注射到酸奶中,由一名杨姓男子将酸奶和拼音本等物装在一起,于4月24日早晨放到了两河中心幼儿园学生的上学路上。”任书婷一家误捡了装有有毒酸奶的塑料袋,造成两女童误食致死。今天我们邀请到的是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的肖健华律师来为大家简要的分析一下因此案所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肖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朋友好!

110网:该案是对不特定的对象投毒,应该以什么罪名来定罪呢?

该案是利用危险物质针对不特定的对象而实施的犯罪,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110网:此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呢?有没有主犯与从犯之分呢?

根据现有的案件情况,若杨姓男子无法证明其不知情的话,则两犯罪嫌疑人构成共同犯罪。如何区分主犯从犯,需要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发挥的作用而定。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不排除两犯罪嫌疑人同时为主犯的可能。

110网:受害人家属是否可以提出民事赔偿,如果可以应该向谁提出赔偿?

本案中,受害人家属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遭受了损失,因此,其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而赔偿的义务人为两犯罪嫌疑人,若经查实,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基于幼儿园的授意作出,赔偿义务人还包括幼儿园。

110网:案件当中还有的老人也因尝食酸奶而入院,虽无生命危险,那么她是否可以提出民事赔偿呢?

如前所述,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对象是不确定的,因该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及其他损失的,均有权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110网:本案中老人虽然也是受害者之一,但是她也有着一个监护者的身份,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她对两个孩子的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根据我国的民事法律精神,老人在当时的特定环境下,对两个孩子的生命健康有监管的义务,本案中,老人未尽监管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10网:请您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发生此类案的根源何在?

投放危险物质,社会危害性特别大,容易造成群众恐慌,因而我国刑法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课以重刑,如果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最高可能判处死刑。因此,在如此严苛的刑罚下,居然还有人铤而走险,其根源,无非利益二字,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那么上绞刑架的事都干得出来。

110网:最后您还有什么补充和建议的吗?

为抢生源而不惜投毒,这不能不说这是个悲剧,作恶的人固然需要严惩,但整个社会亦应当反思。幼儿园本是教书育人的地方,现今却成了彻彻底底的生意,在过去的三十年,我国经济建设发展很快,道德建设却跟不上经济建设的步伐,人心已经失去了敬畏之心,自然也没有了底线,这不能不说是整个社会的悲哀。社会发展至今,空谈道德已然无补,唯学法,懂法,用法,乃当务之急。 而对于本案,我还有另一种担忧,那就是在法律的国度,闯进了舆论的审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定罪必须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因而,舆论过分激烈或者一面倒的时候,极有可能影响作出正确的判决,天平歪了,那就污染了源头之水,戒之慎之。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肖健华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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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肖健华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广州市法律援助专业律师团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肖律师执业前曾有广州多个法院实习经历.并曾在广州某大型国有企业任职.得益于此.肖律师能准确把握司法实践的惯例.对案件作出较为准确的评价.同时.其国企工作经历令其有效把握商业考量的因素.结合法律及商业两个角度考虑.根据现行政策及个案的客观情况.为当事人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在法律及商业上的权益.

肖律师热心社会公益.作为广州市法律援助专业律师团成员.办理了多起法律援助案件.并经广州电视台一周睇法栏目组的邀请.担任其一周睇法、大状出动、烦事有得倾等节目的特邀嘉宾.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房产纠纷 合伙联营 取保候审 债务追讨 工程建筑 公司收购 合同审查 

电话:18312060538  020-83754652

Email:18312060538@139.com 

执业机构: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越秀区仓边路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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