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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偷引发的两场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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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偷引发的两场血案
 110网杨海亮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除夕一早,长乐漳港街道的王某家遭贼了,一个小偷在逃跑时,不慎坠地身亡。在王某抬尸出门时却因邻居不愿触霉头,而与其发生口角。事后,王某叫来多名男子,在群殴中将邻居刘某打成重伤致死。目前王某等多名嫌疑人已落网。

110网:经调查王某与刘某家仅隔一条小巷,当3名小偷行窃被发现逃跑时,其中一名从二楼跳下不慎摔死在王某家的院子里。在民警查看现场后,王某准备把小偷的遗体从家中搬出,但要从刘某家门前经过。两家人吵了起来,后经村委会和派出所调解,王某答应将遗体从另一个侧门搬出。事后王某觉得自己面子上过不去就带人开车撞坏刘某家的铁门,并在混乱的争执中将刘某打倒在地,送医不久被宣布死亡.而刘某的其他几个亲戚也有不同程度的受伤.今天我们邀请了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的杨海亮律师就此案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给我们做一个简要的解析。
杨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朋友好!

110网:杨律师,此案中3名小偷被发现后逃跑行为是属于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哪一种呢?

杨律师:小偷在偷盗行为未完成时,由于被他人发现而逃跑,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不能继续盗窃,属于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10网:杨律师,这3名小偷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及入户盗窃呢?

杨律师:是否认定为共同犯罪主要看犯罪时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联络,通俗的说话叫“合谋”。本案3名小偷实施盗窃行为前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为共同犯罪。《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王某家房屋为封闭式、私密性、用来居住的空间,小偷进入该房屋盗窃为入户盗窃。《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入户盗窃”的“户”,认定为“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

110网:杨律师,小偷是在被发现后逃跑时摔死的,那么王某及其他两个同伙对小偷的死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呢?

杨律师:小偷在逃跑过程中如果没受到王某等人直接侵害,则其摔死属于意外事件,王某及同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人的死亡属于生命权范畴,对侵害生命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主要有侵权责任法,其中一般侵权的原理,需要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损害与侵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侵害人存在过错四个法律要件,本案小偷逃跑,王某等人主观上没有侵害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侵害行为,假使王某有追小偷的行为,但追出去基于保护其合法财产的安全,属于正当的自力救济,与小偷的摔死也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王某等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10网:杨律师,王某开车撞刘某家铁门是属于什么行为呢?

杨律师:王某开车撞刘某家铁门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刘某的财产权(所有权),应当进行维修或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0网:杨律师,王某带人围殴刘某及其亲属又属于什么行为呢?

杨律师:王某带人围殴刘某及其亲属,将刘某打到在地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只要致人轻伤以上,就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轻微伤以下不构成该罪,但不影响其民事索赔。《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10网:杨律师,王某及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属于共同犯罪还是教唆犯罪呢?

杨律师:如第二个问题,王某及其他犯罪嫌疑人对故意伤害刘某等人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为共同犯罪。教唆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教唆犯罪是指自己不亲自实施犯罪,用劝说、利诱等手段让别人去犯罪以达到自己的犯罪意图。本案王某带头实施故意伤害,其他人协助其侵害,他们之间一个是主要作用,一个是次要或辅助作用,应为主犯与从犯的关系,而不是教唆犯与被教唆犯的关系。《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10网:杨律师,对于刘某的死她的家人可以向哪些人提出民事赔偿呢?

杨律师:刘某的家人可以向王某及其他侵害人共同或者任意一人提出民事赔偿,王某及其他侵害人的共同行为导致刘某死亡,属于共同侵权,王某及其他侵害人对该结果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索赔的具体包括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父60周岁以上、母55周岁以上、子女未满18周岁的)、死亡赔偿金、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索赔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单独民事诉讼两种方式解决,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1月1日新实施的刑诉法解释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支持医疗费、丧葬费等直接损失,不处理的部分仍要通过单独民事诉讼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110网:本因一个偷窃行为却引发了两场不应该发生的血案,对此请您从法律的角度给一些自己的看法。

杨律师:首先,作为公民要守法、提高法律意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与“多次盗窃”等并列为条文,加大了对盗窃罪的力度,说明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就构成盗窃罪,而不按次数、数额计算,这也是立法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的同时还保护居住安全的体现。因本身的违法行为造成自身损失的,在许多法律中都是一个免责事由,公民应当加大其风险意识。
其次,公民之间应妥善处理邻里关系,民法通则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在发生纠纷时应心平气和处理矛盾,尊重法律、尊重善良风俗,目前解决纠纷的方式很多,可以提交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维稳中心等第三方调解,切勿意气用事,否则得不偿失。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杨海亮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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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杨海亮,男,法学学士,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在东莞规模前三,拥有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房地产、知识产权、公司法律顾问等专业化律师团队,能够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杨海亮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在经济合同、房地产、建筑工程、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刑事等法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实践经验,代理过三百余件诉讼案件,为中国人保永州分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广东光大集团、广东海华建设等数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被搜房网评为“3.15购房导师”。

专长领域:债务追讨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文书代理 

电话:13728218550 0769-23032303

Email:lawyeryanghailiang@163.com

执行机构: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地址:东莞市城区旗峰路浩宇大厦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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