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律师您好!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人们为了出行方便纷纷前去驾校学习驾驶技术,也正因如此,在学习中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一直以来这些问题也是被广大的网友所关注的,所以今天就请您来为各位网友简要梳理一下在学习驾驶技术时,都可能遇到哪些触及法律的情形,以及应当承担一个怎样的法律后果。
本期介绍:2013年12月1日,广东省紫金县柏埔镇群星村路段发生一宗重大交通事故,一辆来自汕尾的教练车与一辆悬挂湖北号牌的泥头车迎面相撞,事故导致3人当场死亡4人不同程度受伤。
肖律师:这个是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肖律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为学员是不完全具有驾驶技能的人,无法独立地处理各种交通情况,他在学习驾驶过程中,要听从教练员的指导和安排。因此,教练员系被驾驶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是教练员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所导致,由此产生的行政和民事责任亦应由教练员全部承担。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驾校学员引发交通事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交通驾校承担。
肖广盟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现担任数家政府单位、企业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广盟律师团队以整个团队的强强合作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经济合同、人身损害等。该律师具备丰富的庭审实务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基础,在数起刑事案件中,为被告人成功做出无罪辩护、轻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在数起民事经济案件中,成功代理,为当事人赢取了应得权益。肖广盟律师经常代表单位,参加山东省司法厅举办法律座谈会。与省、市数家媒体保持合作关系,或媒体报道肖律师经办案例,或肖律师出席媒体案件点评嘉宾。
电话:18678895306 0531-83530511
Email:532894538@qq.com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济南市经七纬十二和谐广场4号楼601
110网律师访谈:
宗旨:聚焦热点资讯,了解百姓需求。
方式:百名律师做客嘉宾,以独到、专业、易懂的方式解读法律法规。
目标:让百姓在资讯中达成共识,在解读中理解法律、在寻觅中获取帮助。
报名邮箱:fangtan@110.com
版权声明:110网原创策划,欢迎转载或报道,但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