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2014年5月16日,著名男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北京警方行政拘留。据了解,在前一晚晚上八点,北京警方获得线索称,在本市某酒店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随后民警出动赶往现场,将黄海波和一女子当场抓获。经审讯,黄海波对嫖娼一事供认不讳。16日中午,黄海波被正式移送至拘留所。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嫖娼将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谭律师:公安机关对黄海波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的。对黄海波类似的公众人物嫖娼违法,公安机关适用法律规定的上限处罚,也是情有可言的,不好评定是否合适。但可以肯定是合法的。其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谭律师:针对嫖娼案件,一般都只是行政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有两个例外,也就是嫖娼者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嫖娼或者明明知所嫖宿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存在这两种情况之一实施了嫖宿行为,就应该负刑事责任,有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谭律师:这个问题在上面两个问题中我已经给出了答案。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与嫖娼是一样的规定,对卖淫者公安机关可以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则卖淫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有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谭律师:公安机关没有权利向媒体透露涉案人员的照片信息,公安机关有义务对涉案人员的隐私进行保护。如果是案件报道需要,也仅能对人员的姓名等基本情况进行如实的报道,而不应将涉案人员的照片透露给媒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独立资格应当受到尊重,法律意义上的人格权主要指姓名、名誉、荣誉、肖像和人身等权利。人格尊严是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应受到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我国法律关于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对公民人格尊严权的保障已有不少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违法嫌疑人检查应当由两名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人民警察进行。”《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询问中涉及到证人、受害人的隐私,应当为其保密。”《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也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仅有的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公民人格尊严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并没有很好地贯彻宪法关于人格尊严的保障精神。《规定》涉及到的证人、受害人的隐私问题,作了保护证人、受害人隐私的规定,遗憾的是没有将违法嫌疑人与证人、受害人同等对待,没有规定保护违法嫌疑人的隐私。而刑事诉讼法对保护公民隐私只字未提,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大缺陷。违法嫌疑人也是公民,理应和其他公民一样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谭律师:如果是公安机关内部人员透露了本案卖淫者的信息,那么该行为肯定是违法行为。他侵害了卖淫和嫖娼者的人格尊严权利。卖淫嫖娼者违法,理应受到法律的处罚。如果出于宣传教育的目的,也应该在宣传报道的时候客观理性地进行。
谭律师:既然公安机关已经查明黄海波嫖娼的对象是一名女子,那么在法律意义上,对方就是女性,因此,对本案的处理应该没有任何的影响。对变性人,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对变性人并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只有个别部委和地方政府对此有零星规定。如卫生部颁布的《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公安部对四川省公安厅做出“自愿作变性手术是公民的个人权利,相应户籍等证件更换由当地公安部门直接办理”的答复;民政部发布的变性人结婚登记合法有效,解除婚姻关系参照协议离婚处理的《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变性后如何解除婚姻关系问题的答复》;河南省公安厅和卫生厅规定:公民持有效的医院性别变更证明可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项目变更手续,派出所应当为其办理变更性别手续,重新为其编制身份证号码。但以上规定还没有上升为法律。对变性人的法律规定,有待以后的立法予以解决。
谭律师:黄海波嫖娼案件在短短的时间里被炒得沸沸扬扬,主要原因就是黄海波是一个公从人物。撇开黄海波的身份来看本案,其实也就是一件极普通的治安处罚案件。各地的公安机关每年承办的类似案件何止千万件。黄海波被处以十五日拘留的顶格处罚,也许就是公安机关基于黄海波自身的身份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作为法律人,本律师建议我们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理性地严格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量不带情绪办案,公正地对案件进行处理,共同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
谭化虎律师于1994年工作后.先后在政府.党委.法院工作.在法院工作八年间.先后在人民法庭.刑事审判庭.研究室.办公室等部门工作.任法院研究室主任.办公室主任.200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级法律资格证书. 2007年起从事律师工作.曾任贵州诚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12年8月成为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在五年多的律师工作中.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共承办各类案件五百余件.所办案件均尽心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传统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驾轻就熟.对公司解散.清算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也有独到的见解.曾经办理公司解散.清算案以及国家赔偿案.在法律认识.法律适用上的理解得到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的认同.在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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