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您好!
本期介绍:近日,河南省商丘市的天伦花园门口爆发了一场数十人参与的斗殴。一名七旬老人在这场打斗中双手受伤,他正是全国人大代表、蓝翔高级技工学校校长荣兰祥的岳父孔令荣。据了解,打架的一方是蓝翔技校副校长王某某,他带领着上百名蓝翔技校的职工、学生及社会人员从山东济南赶到商丘,在天伦花园与荣兰祥妻子孔素英的家人发生冲突。察赶来维持秩序后,他们暂时离开了。到了下午两点多,王某某带着老师、学生及社会人员拿着棍和铁锹、戴着白手套再次来到天伦花园,恐吓并威胁孔令荣立即离开小区。争执之间,孔令荣的八九个亲属赶到,双方从争论发展到动手。整个天伦花园瞬间一片混乱。十多名民警赶到现场也没能阻止打斗,后又增派警力及防暴警察,才把事件平息下来。
李律师:一、 本案是一场由民事纠纷而引起的刑事案件,涉嫌聚众斗殴罪,目前斗殴双方都有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扣留。但我认为本案能否以聚众斗殴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还有待公安机关的进一步侦查。其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所包含的意思是:聚众斗殴必须是双方的故意行为,然后聚众并相互斗殴。从目前的新闻报道来看并不能看出孔令荣一方的亲属到底是由某人组织聚集起来,还是各自自发前往现场助阵的。其是否有聚众的行为正是公安机关需要进一步侦查的。但本人认为本案成立聚众斗殴罪的可能性很大,虽然孔令荣的亲属前往现场时是否有人聚集,但在斗殴现场很容易会出现一个或者是几个人将大家组织起来与对方人员进行对抗,相应的组织人员就转化成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者是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员。其二,蓝翔技校一方是否会转化为其他犯罪有待于公安机关对证据的进一步确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法律规定的转化犯,如果孔令荣进行伤情鉴定后结论为重伤,那么蓝翔技校的王副校长及其他人员将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但从目前的报道来看,孔令荣构成重伤的可能性很小。
综上所述,目前本案虽还有很多不确定因素,但全面审查本案案情,双方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能性较大,现在我们就先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来讨论本案。
李律师:王副校长即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其行为符合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及第(四)项:“持械聚众斗殴的”,两项加重情节,应对其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律师:对于被叫来参与斗殴的老师和学生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分为两类,一类是积极参加的,一类是不积极参加的。对于积极参加的人员将会受到与王副校长一样的刑事处罚,而不积极参加的则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与其他积极参加的学生和王副校长一起对孔令荣造成的人身侵权及财产侵权承担赔偿责任,其还有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受到公安局的行政处罚。
李律师:这种争产方式对今后财产的分割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就是说,只有在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者伪造债务的过错情况下,才会对其少分或不分。而至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谁的控制之下,并不影响法院对财产的分割。
李律师:总的来说,本案之所以会发生,皆因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而起。原本只是一起简单的离婚纠纷却发展成了一起刑事犯罪,并有二、三百人牵涉其中。如果双方能有一些法律常识,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就不会是现在的结局。
首先,法院既然已经对孔素英与荣兰翔的共同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那么孔令荣也就没有必要再去日夜看守。因为法院既然已经采取了保全措施,荣兰翔则不可能再转移财产,孔令荣的行为多此一举。
其次,王副校长的行为更是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样的,法院已对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即使在孔家人的控制之下,其若想转移财产也是不可能的,并且这本是荣兰翔与孔素英之间解除人身关系的纠纷,他本无权干涉。聚集数百人之众持器械对他人进行恐吓、殴打,更是毫无法律意识。
再次,对于参加斗殴的老师和学生只能说是非常惋惜,他们本来与离婚纠纷毫无利害关系,却听信他人唆使而参与到此次斗殴事件中来。若是他们能有一定的法律常识,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犯罪的,或许就不会如此轻易的参与其中了。
最后,从道德上来说,夫妻一场即使已经闹到离婚的地步但毕竟以前还是有过感情的。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即使不能再继续生活那起码也要好聚好散。现在的离婚现象虽然很普遍,但离婚原本就是夫妻之间的事,没必要把其他无辜的人也牵涉进来。
李灯明律师毕业于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具有多年法律经验.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娴熟的诉讼技巧.尤其擅长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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