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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再伤害我”

——“恶性伤害儿童案”法律解析

“请不要再伤害我”
 110网徐君伟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近期以来,儿童伤害案件频频发生,牵动着社会的神经。10月23日,山东聊城11个月大女婴紫萱被发现身上无故被插了16根缝衣针,遍布臀部、腹腔、骨盆多个部位! 紫萱父亲称近两个月前,妻子在给女儿擦洗时,先后从小萱萱身上拔出过4根针,其中一根已生锈。目前紫萱身体内还尚存有12根针。紫萱父母怀疑小紫萱是被人故意插入缝衣针,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对其父母及亲戚进行排查后。10月24日下午紫萱舅妈在家中吞服农药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认定紫萱舅妈有重大的作案嫌疑。

110网:无独有偶,去年8月24日山西汾西6岁男童斌斌正在家门口玩耍时被人骗至野外,下药迷昏后挖去双眼,而正当警方极力的对案件进行侦破时,斌斌的大伯母跳井自杀身亡。此后公安机关经过DNA鉴定确定斌斌大伯母就系该案的犯罪嫌疑人。这两起令人发指的恶性伤害儿童案件,两个受害者虽然都经过及时的医治,但是身心还是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因此今天我们邀请了来自浙江品尚律师事务所的徐君伟律师就此类案件所产生的法律问题给我们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徐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110网:主持人:这两起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应该怎样来定罪呢?请您就相关罪名给我们做一个解释。

徐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两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到达一定程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
按照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分析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的身体健康权主要是指公民个人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能够保持正常系统化运行的功能性。公民自己伤害自己身体的不构成此罪。
2、主体要件。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3、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要件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程度应当接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此条文解释:
首先医生的开刀截肢等治疗行为,军人执行枪毙命令行为等。虽然也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事实但具有合法性应该排除。所以伤害行为必须具备非法性。
其次,必须伤害他人到达一定的程度即轻伤,重伤或者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最后,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故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严重的最终也不会受到刑法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110网:主持人:这两起案件的受害者都是属于未成年人,那么针对此类案件在量刑方面是否有加重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呢?

徐律师:关于未成年人作为受害对象来说,未成年人本身是特殊的保护对象,我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有相应明文规定。刑法也专门对未成年人做出相应规定,显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未成年年人实施该犯罪的做一个从重或者加重的量刑情节来对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常见量刑情节13条规定,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10网:主持人:目前两个犯罪嫌疑人都已经死亡那么对两名受害者的赔偿问题应该怎样来解决呢?

徐律师:对于本案中两个犯罪嫌疑人都已经死亡的事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终止 。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侵权行为依然成立,依法应当进行赔偿。此类侵权之债应当由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范围内清偿,或者由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所得财产范围内进行清偿。

110网:主持人:这样的案件是否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呢?

徐律师:目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可以得到支持。但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没有的,因为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内容只是犯罪行为导致的直接的物质经济损失。

110网:主持人:这两起案件中受害儿童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他们是否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

徐律师:本案中关于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是事实,但其主观上并非故意而是轻微过失,因为监护行为也没有体现出完全放任不管的状态,应该说是没有完全尽到监护责任,最关键的一点是监护人没有完全尽到监护义务也不是导致惨剧发生的直接原因,事实上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能力远远高于监护人监护孩子的能力,可谓防不胜防。所以在刑事上监护人不构成过失犯罪,实际上监护人因为孩子的受伤反而承担了更多的痛苦,是十分值得同情的。

110网:主持人:为何儿童更容易成为被伤害的对象,而大多数施暴者还都是女性呢?

徐律师:儿童与女性都是特殊群体,因为其相互间特殊性联系引发此类案件。
首先,儿童年龄较小,体能较弱不具备反击能力,防范意识比较弱,比较容易接近和控制,对具有报复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比较容易获得犯罪满足感。
其次,儿童作为侵害对象,在事情发生后,不易被发现,因为儿童对外界的认识能力弱,很难完整表述事情发生经过,为犯罪嫌疑人隐匿藏身提供了便利。
再则,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儿童并非是主要的犯罪对象,而是孩子的某些亲属,侵害儿童给其家属的痛苦感和愤怒感,能够有效达到双重报复的目的。
另外,对于施暴者多为女性,应从女性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分析,犯罪嫌疑人会挑选自己能够征服的对象,而且女性视角多关注儿童未成年人,因而比较容易产生侵害可能。
最后一点,此类女性心理比较敏感脆弱,承受压力能力与处理能力也相对较弱,遇到事情后相对不易自我调整,产生狭隘心理甚至心里扭曲,然后以比较残忍的手段实施打击报复,获得心理需要安全感满足与快感,作案后往往陷入恐惧心理,不能承受采取自杀的过度行径。

110网:主持人:您认为要怎样有效的防范儿童伤害案的发生,保护儿童免受侵害呢?

徐律师:首先,监护人应该尽到监护义务,提高防范意识,尽量避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其次,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在全民开展学法、懂法、守法大宣传,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根据犯罪的特点,制定特别的宣传内容。可采取社区、街道法律宣传、专题报告会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特别是针对此类犯罪问题,更要引起监护人足够的重视,开展和加强专项法律知识宣传。
再则,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特别关注儿童受害案件。发挥刑罚的教育和惩罚功能,需要严厉打击此类恶性案件。
最后,恶性伤害儿童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限于篇幅的缘故,仍有一些原因并未涉及,还有许多原因有待人们发现、研究。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徐君伟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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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徐君伟毕业于山东省青岛大学法律系.中共党员,现任浙江品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于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仲裁委会接受培训并担任书记员工作,同年在法院实习合格。专注于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债务催讨,买卖合同,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待遇纠纷等处理。

专长领域:债务追讨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工商查询 常年顾问

电话:13732582122  0573-82611011

Email:1197001452@qq.com

执业机构:浙江品尚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景宜路广宜文苑8幢7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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