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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一律死刑!你支持吗?

——“人贩子一律死刑”背后的法律思考

人贩子一律死刑!你支持吗?
 110网李先祥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近日,有关“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 的信息和讨论异常活跃,一个基于拐卖儿童的恶劣行为,呼吁对人贩子一律实施死刑的简单逻辑引发舆论大潮,矛头直指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草案对于“收买被拐儿童可免追刑责情形的规定”所做出“满足一定条件可从轻处罚”的修改,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热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而法学界、社会学界等人士则表示要理性对待,并从专业角度提出了反对声音。

110网:缘于儿童被拐卖导致家庭、孩童发生的悲惨遭遇让人心生怜悯,很多人对拐卖儿童的行为深恶痛绝,因此“人贩子一律死刑”的呼声一出就轻易聚合了民间的力量,获得了大量的支持,但纵深而论,是否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刑事处罚力度就可彻底抑制拐卖儿童现象? 人贩子之所以猖獗的原因是什么?法律界对于“人贩子一律死刑”又是如何看待的呢?针对这些问题,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了山西晋泽律师事务所的李先祥律师来为我们解读一下收拐儿童相关的法律问题。李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们大家好!

110网:李律师,我国法律上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处罚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110网:这些年拐卖儿童的案件频频发生,可以说,我国刑法目前对拐卖儿童的处罚已经非常严厉,但作用似乎很有限,您认为人贩子之所以猖獗的原因是什么?

人贩子之所以猖獗,是有多方面的原因的,而经济原因是最主要的。马克思关于利润有句名言:“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着绞首的危险。”这句名言对人贩子更是恰如其分。人贩子在贩卖妇女儿童时,其成本很低,而一旦贩卖成功一宗,即获利少则三五千,多则三五万,正是因为利润丰厚,所以人贩子总是铤而走险,完全置法律予不顾。因此,我国法律在打击人贩子时,除对其适用的人身刑外,还对其适用财产刑即“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打击其非法财产所得。 其次,人贩子斩而不绝的原因还在于有市场,即买方市场的存在。记得一个公益广告语这样说:“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在这里,同样可以用在人贩子的身上。比如有些地区有些人封建意识浓厚的“重男轻女”非要儿子的现象;偏僻山区彩礼陋习导致正常渠道无法“娶亲”,退而求其次找人贩子“买媳妇”解决婚姻大事。 再次,就是我国收养的法律关系存在一些漏洞,有的人想收养而不得,有的人利用收养行买卖之实,这在无形中助涨了人贩子的市场。 最后一个不是原因的原因,我国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打击力度相对于人贩子明显量刑偏低。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同时还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驻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解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属或有关组织或部门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拦。如此一来,导致在现实中,几乎很少有因为收买被拐儿童而“入刑”的案例。

110网:据您分析,我们目前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难点在哪里?

首先,我国养老保障不到位及生育基本国策的共同影响,使拐卖儿童现象逐渐增加。我国的很多地区的妇女在生育了二胎以后,他们就会被强行做了绝育手术,而在农村都是靠养儿防老的,所以,家里没有男孩的这些家庭为了老有所依,就不惜一切代价买个男孩为自己将来养老做准备。 其次,中国的收养门槛过高,收养渠道不畅通。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的能力、未患有不利于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这些条件才可以收养孩子,这样的条件让许多想收养孩子的家庭望门兴叹。结果是很多孩子丢福利院没人疼,而想收养孩子的却没门进。同时,由于我国的福利院要求收养人必须向福利院交纳一定数额的赞助费,有些福利院的赞助费用都高达到十万元,这巨额的费用让很多想通过正常渠道收养孩子的家庭望而却步,这些家庭在权衡之下,往往选择以低些的价格从人贩子手中购买孩子。 第三,警力缺乏,难以有效解救被拐卖儿童。拐卖案件呈现是跨区域、大范围流窜性作案的特点,抓捕犯罪嫌疑人、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时间周期长、成本高,加之拐卖犯罪多发区往往经济欠发达,办案经费保障不足以及警力的严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拐工作的开展。美国的人口总数为3亿,警力94万;而中国的人口总数为13亿,而警力仅有178万。中国警民比例和财政预算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警察办案的财政激励机制不足。由于公共警力不是中央财政直接拨款,警力建设存在着随意性、地方性与短期性特点。面对嚣张的犯罪分子,公共警力难以有效铲除此类犯罪行为。 第四,收养手续的不正规化,让孩子可以象商品在民间半合法地转来转去,这样就难以对买主施加刑罚。很多经济落后的地方流传着一句话:一年一大肚,年年万元户,一些愚昧的农民把生孩子卖当成了一种生财之道,互联网上借收养孩子而收取营养费,亲生父母变相卖孩子的更是彼彼皆是,仿如平常的商业活动。收养的不正规化,也让不少社会大众有误解:以为卖自己孩子没罪。

110网:对于最近呼声很高的“人贩子一律死刑”的建议,您是如何看待的呢?是否加大对“拐卖儿童”的刑事处罚力度就可抑制拐卖儿童现象?

首先,“人贩子一律死刑”这样的观点、建议,类似于文化革命时期的政治运动。其实,经过三十多年的经济发展,现在人民群众的物质条件已经大大改善,但精神层面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现在,我们强调的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根本和前提就是要让国民都知法懂法守法,而非义气行事,一窝蜂似的搞运动式的治国。现在网络上呼声很高的“人贩子一律死刑”正是这种思维方式的体现。而这种思维模式确实对社会的发展有巨大的破坏力。另外,这种观点也不符合法制观念,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每一个人贩子也是不尽相同,每一宗事例都千差万别,产生的后果也有所不同,怎么就一律死刑呢?这是不是与中东正在蔓延的“伊斯兰国”的做法很象呢。而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已经达到死刑的标准了,而不加区别地“一律死刑”,显然不是法律的要求和目的。所以,这种说法是不可取的。 其次,应当立法惩治买方,打消买方市场。治理拐卖儿童犯罪,除了对拐卖者重拳出击外,还应对孩子加强社会常识的教育,建立儿童失踪反应机制,对收买者给予严厉打击。拐卖行为将儿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其交易必然涉及买卖双方,而致使本应受保护的儿童脱离家庭,其监护人的失职也不容忽视。改变法律惩治制度过轻,难以威慑犯罪分子和买人者无罪的现象,加大处罚犯罪分子和买家的处罚力度,促使收买者不敢买、不愿买,那么就断开了拐卖与收买之间的“链”,拐卖犯罪就失去了继续实施的动力。

110网:我国曾经有没有先例,对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罪犯判处死刑的?请您举例谈谈。

对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适用死刑,在我国是时有发生的。例如福建史上最大的拐卖儿童案,在泉州安溪县一审宣判,其中,被告人李地基、吴随清被判处死刑;吴秋月、谢旦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他9人也分别领刑15年到1年不等。 而在1998年,一起震惊全省的特大拐卖妇女案,也发生在安溪县——一个以李氏三兄弟为首的50人的拐卖妇女犯罪集团,4年间,拐卖妇女、儿童73起112人,奸淫被拐卖妇女13名,致使5人自杀,其中2人死亡。当年,省高院判处李氏三兄弟等7名主犯死刑,并执行枪决;另有两名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41名罪犯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十五年的有期徒刑。 这两起案件有共同的特点,首先,这些罪犯把贩卖妇女儿童当成一种“生意”,在心理上不断淡化这种行为的犯罪色彩,事实上是在暴利的诱惑下,把犯罪的风险抛到脑后。 其次,这些案犯往往对违法犯罪的后果估计不足,社会上一些人通过违法的方式获利,甚至发了大财,目睹这些情况,也容易让这些案犯产生侥幸心理,觉得别人可以自己应该也能侥幸逃脱。

110网: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收买孩子的买方处罚偏轻,是否也是造成拐卖儿童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收买孩子的买方处罚偏轻,也是造成拐卖儿童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有买才有卖,正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正是买方市场的存在,巨大的预期利润,一次次的刺激着人贩子铤而走险。 在福建安溪这起拐卖儿童案中,收买婴儿的买方,有的是通过村里熟人或亲戚介绍联系上中间人,有的是意外得到贩卖者的联系方式,还有的看到同村有人收买婴儿,便也萌发此意。并且买主多为安溪本地农村农民,家中无子,买儿防老。而多达46名婴儿被贩卖,被追究刑责的买家在该案件中只有一名叫王朝阳的,由于长时间阻碍公安机关对被拐卖儿童的解救,他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从这个46名被拐婴儿的巨大数字到被追究责任的买家仅仅一人,而且是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这样的巨大反差,是否在警示我们,是不是到了该追究买家的责任的时候了!因此,只有在在严厉打击拐卖的前提下,做到清除买方市场,才能从根本解决人贩子“打而不死禁而不止”的恶性循环,才能真正做到釜底抽薪。

110网:有意见认为,我国的合法收养制度存在门槛过高、程序太复杂等问题,造成合法收养难,转而“买孩子”成疯,对此,您有什么好的建议?

因为想通过非己生的方式拥有孩子的人群依然庞大(原因复杂,如不孕不育、重男轻女、错失生育年龄等),就一定有供给方,这也是目前拐卖儿童存在的重要社会土壤。但是生不出孩子又想有孩子的人,全世界都存在,却不一定会造成拐卖儿童这种严重的问题。这背后很重要的一点是,如果我们能有一个比较健全的“收养制度”,为这些需要孩子的人,提供一个相对便利的“合法收养”平台,虽然说不能完全消除拐卖儿童犯罪,但肯定能大大压缩其犯罪的“牟利空间”,减少相应的犯罪行为。  有人说,我们不是有“合法收养”的相关规定吗?首先,咱们目前的收养程序极为复杂,相关宣传、普及也不够,缺少国外那种相对成熟的“收养文化”。另外,不少学者在之前都曾指出过,由于现行《收养法》存在漏洞,把买来的拐卖儿童合法化,在操作层面上,并不存在很大的法律障碍。如按现行的《收养法》及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无子女家庭可以收养非福利机构的孩子”。这就意味着,无论是被拐来的、从医院抱来的孩子,都可能被收养。虽然《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但事实上,拐卖儿童的行为都是异地进行的。在买方登记地公告,拐出地的亲生父母很难看到,无法提出异议,也给部分拐卖儿童者提供了“便利”。如何健全“合法收养”的制度,堵住目前《收养法》存在的漏洞,应为当务之急。

110网:关于如何更好地打击收拐儿童犯罪的问题,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吗?

要想更好地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还要从多方面着手: 首先,严打的高姿态势要长期化,而非运动式的整风运动。 其次,要加强宣传教育,让孩子的监护人管理好孩子。 第三,以网络高科技手段推进政府打拐的数据库电子化建设。 第四,发挥民间群体组织的力量,激励民间人士积极参与打拐,并提供政府的相应资源。 第五,扩大国际合作,建构国际打拐合作平台。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李先祥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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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自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现为山西晋泽律师事务所业务执行主任.执业领域广泛.尤其擅长民商类诉讼.公司法律业务.房地产法律事务.保险法律事务.行政诉讼.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及刑事辩护.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良好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工作态度严谨.有优秀的团队合作精神.

  本律师的执业宗旨:以我为主.凿实证据,积极争取.全力以赴!

  本人性格

   真诚.谦虚.自律.自信.自强! 

 

一 部分顾问协作单位:

   1.担任太原健康之声广播电台等法律节目的特约嘉宾,

   2.任某大型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在企业改制中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法律建议和意见)

   3.某知名民营煤焦集团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职工2000人左右.对该集团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合同管理.并代表该集团进行对外法律事务的处理),

   4.某建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5.某机械制造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6.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7.某广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8.某担保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9.国营某电厂专项法律顾问,

   10.山西某设计院专项法律顾问. 

二 部分经典案件

    1.太原某商业银行诉山西某机械公司欠款纠纷.太原某商业银行的代理律师,

    2.赵某诉太原某规划分局行政纠纷一案.赵某的代理律师,

    3.覃某诉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张某的代理律师,

    4山西某焦某集团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保险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山西某焦煤集团公司的代理律师,

    5.范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某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

    6.高某诉岚县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纠纷一案.第三人杨某的代理律师,

    7.杨某诉太原某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杨某的代理律师,

    8.沈某等五人抢劫案件中.担任沈某的辩护律师,此案系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被判缓刑.

    9.罗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中.罗某的辩护律师,

    10.胡某故意杀人案中.胡某的辩护律师,此案是由赌债引发的.受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准确抓住本案的特殊性.成功进行辩护.被告人被判无期年有期徒刑,

    11.郭某传播淫秽物品罪.郭某的辩护律师.

    12.何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放火罪.何某的辩护律师.

    13.邢某盗窃罪.邢某的辩护律师.

    14.杜某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罪.杜某的辩护律师,杜某被判8个月有期徒刑.

    15.许某.高某等五人非法拘禁罪.许某的辩护律师,该案件系被告人索要欠款不当造成自己身陷囹圄的.

    16.王某诉某中心医院.血液中心医疗事故纠纷.王某的代理律师.

    17.郝某诉太原某美容院人身损害纠纷.郝某的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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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言:精益求精做事.诚实守信为人,宽以待人.严于律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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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山西晋泽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11999104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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