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8月2日下午,上海市儿童医院泸定路院区发生一起医患纠纷暴力事件,一名急诊科女医生被患儿家属殴打成脑震荡。而此前的发生“惠州医生被砍”、“中大法医被挟持”等恶性伤医事件,也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近几年,由医患纠纷引起的暴力伤医事件时常见诸媒体,医患关系紧张,纠纷不断,甚至上升到暴力事件,这是令人痛心的现状。据悉,目前中国每所医院平均每年发生的暴力伤医事件达27次。医患纠纷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损害的不仅是当事医护人员的利益,而且也损害了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频发的“医闹”直接受害者是当事医院和医生,但间接的受害者却是整个社会。
暴力伤害他人身体、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对打人者采取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2年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两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其中对医患纠纷中暴力事件如何处置,给出了具体的措施。
本人曾经代理多起医疗纠纷案件。我认为医患矛盾的升级,医患双方都有责任。首先是医方,医方在技术上处于优势地位,和患者之间信息是不对称的。如果医方不能做好信息的沟通交流,不能让患者的焦虑情绪得到缓解,就会让患者对医方产生不满。在实践中,医方利用优势地位的情形还是比较多的,比如患者找到某专家手术,而实际进行手术的可能是某专家的学生;比如某医生不具备开展某类手术的能力,但仍然以专家面目出现在患者面前,最终导致手术失败或者带来不理想的后果,这时候医方又往往极力隐瞒事实真相,这样就导致双方矛盾的激化。从患者角度讲,确实有极少部分患者家属不问青红皂白,只求结果,不论手段,这种做法对整个医疗行为的参与人都是不利的。
对于医疗纠纷方面,以前有《民法通则》和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目前主要适用《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通常来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标准低于《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标准。对于打架的两种标准,作为患者如何选择呢?2010年10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卫生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这个意见其实把两者糅合到一起了,首先,患者做的不是医疗事故鉴定,而是医疗损害鉴定;其次,医疗损害鉴定必须由各级医学会进行;最后,要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判定患者伤残等级,患者最终根据《侵权责任法》来进行民事索赔。
医闹的频繁上演,也要一分为二的看,如前所述,有的患者家属确实不讲法律,只要结果,达不成目的就不择手段。但部分患者家属选择“闹”也有不得已的苦衷。原因有三:一是患者不懂得医学知识,对主管部门又没有信任感;二是医疗行为过程中形成的证据都掌握的医方手上,患者担心医方擅自修改,伪造证据;三是医学会的鉴定,其专家组成员也是来自本地的各家医院,从大的范围来讲,说医方是自己鉴定自己,也不冤枉,目前连异地鉴定都做不到。
一般在住院过程中,患者能够取得的证据主要包括: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各种摄片及其报告单、医疗费票据及其清单。如果患者家属初步发现医疗行为可能存在问题,建议及时和医方提出交涉,要求第一时间复印医嘱单,各种检验报告,手术记录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等。情形比较紧迫的,可以申请医方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封存医方保管的全部病历资料,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作为一个法律人,当然不建议患者通过“闹”的方式解决问题。我们希望双方都能本着诚信原则,敢于还原事实真相,并敢于承担真相带来的后果。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的医疗环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至今,其实已经落伍。很多地方也在变相地把医疗损害赔偿更多地靠近适用《侵权责任法》,我想这是一个大趋势。
双方之间出现矛盾对立,主要是信息沟通不畅造成的。如果医方能够更耐心、更细心、更友善地和患者保持沟通,把医疗行为透明化,让信息在医患双方之间充分流动,消除患者的顾虑,自然就会减少矛盾。另外,医者父母心,我们希望医方不要把赚钱放在首位,而是应该把技术放在首位,把对患者负责放在首位,矛盾不能说一定不会发生,但是会减少很多很多。比如本人代理的武某诉某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腹腔镜手术的医生其实是位中医师,我觉得他并不具备手术资格,结果他在给武某实施腹腔镜手术时,误将双侧输尿管切断,因判断不到位,又误将子宫切除,导致患者重大损伤。事故发生后,又隐瞒患者,聘请其他医院的医生给患者二次手术,结果还是不能矫正错误,最终引发医患纠纷。本人代理的另一起医疗纠纷中,医方在血液检验中已经发现患者患有糖尿病,但是在重大骨折手术治疗及后期护理过程中仍然给其使用了大量的葡萄糖注射液,导致患者下肢神经、皮肤坏死,差点截肢。这些就是责任心缺失的后果,有些医疗机构明明不具备开展某种手术的能力,却强行上马,把患者当练刀的,最终损害的还是患者的利益。
首先,我觉得在医患纠纷中,政府主管部门并非无所作为。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医疗服务透明化的工作,加大医疗领域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把高大上的医疗技术通俗化,让普通老百姓听得懂、看得进,尽量减少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情形。其次,加快推进医疗改革,医院不要把挣钱放在第一位,患者负担能轻一点就轻一点,这样也会减少矛盾的爆发。最后,应当有一种机制,就是一旦发生医疗争议,能有一个专业机构出面协调,切实帮助患者,我觉得律师就是比较好的人选,但是目前没有这种机制。比如卫生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达成协议,由律协安排具备医疗纠纷处理经验的律师第一时间参与医患纠纷的调处工作,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这种机制目前还没有,但是应该有。我就说这么多,谢谢各位。
朱强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江苏恩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2015年通过注册建造师考试.朱强律师2005年始从事律师工作.主要执业方向为房地产.建设工程.经济合同业务.12年来办理了300宗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其代理的案件经上海法治报.金陵晚报等多家媒体报道.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有南京禹王建材有限公司.南京赛旺木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景纳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越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天鑫顺捷工程租赁有限公司.南京鑫铁物资有限公司.南京汇翔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另为恩合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单位提供专项咨询服务.朱强律师提倡 并 力行精细化服务理念.把客户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凡事向最坏处想.向最好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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