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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借贷,何时不再疯狂?

——校园借贷乱象背后的法律思考

校园借贷,何时不再疯狂?
 110网方建江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随着校园借贷的蔓延,借贷方频出新招,部分不良网络借贷平台诱导学生过度消费,甚至陷入“高利贷”陷阱。在网络借贷平台“借贷宝”上,居然有女大学生被要求“裸持”(以手持身份证的裸照为抵押)进行借款,逾期无法还款将被威胁公布裸照给家人朋友,且借款周利息高达30%,前不久这一现象被曝光后,引起人们对校园借贷乱象的极大关注。事实上,这并不是校园借贷第一次出事,就在3个月前,河南郑州一名大学生因为沉迷赌球,通过各个借贷平台借款60余万,最终难以负荷跳楼自杀。校园借贷出现的种种问题不但突破了道德约束,也挑战了法律底线。

110网:今年以来,校园借贷屡屡传出“欠下巨额债务的学生跳楼”、“裸照借款”、“暴力催收”等乱象。继4月份教育部、银监会联合发声整治校园借贷后,教育部近日再次提醒青年学生:要充分认识网络不良借贷存在的隐患和风险,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那么校园借贷到底存在哪些风险?“裸照”抵押贷款是否违法?大学生借贷风险该如何防范呢?针对这些问题,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了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的方建江律师来为我们解读一下校园借贷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方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110网:如今有不少大学生,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和购物欲望,采用校园借贷的方式获取资金,据您了解,目前常见的校园借贷有哪几种?存在哪些风险?

目前常见的校园借贷大致为以下三种: 一是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分期购物平台,如如趣分期、任分期等,部分还提供较低额度的现金提现; 二是P2P贷款平台,用于大学生助学和创业,如投投贷、名校贷等; 三是阿里、京东、淘宝等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 校园借贷看似方便快捷,无抵押,分期还款压力小,但是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首先,校园借贷审核不够严格,吹嘘“低息”,实际上存在着各式各样潜在收费。一些产品抛出“利率低至0.99%每月”甚至“零首付、零利息”这样的噱头,但实际的贷款资金成本并不低。不少网贷平台以低分期利率吸引学生,但这些平台的月利率普遍在0.99%至2.38%之间,明显高于目前银行信用卡分期费率。它们都会刻意隐瞒或模糊实际资费标准、逾期滞纳金、违约金等,一旦学生逾期偿还欠款,需要支付的违约金费率就相当高,且按日计算。这些违约金和利息,比借款本金还多,有些网贷平台甚至不允许提前还款,形成事实上的高利贷。而且部分网贷平台还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滞纳费和服务费,这些费用一般都由网贷公司自行定标准,杂七杂八的滞纳费、服务费能占贷款总额的 5%,有的平台甚至超过了10%。 其次,校园借贷一旦逾期将影响个人征信。许多贷款平台与银行有合作,比如一家名为“伯仟分期”的贷款平台,一家哈尔滨的商业股份制银行是其合作伙伴之一。而另一家“趣分期”的机构则在逾期还款的影响一栏明确标注,其业务是与银行合作的,不还款会影响个人终身征信。当前校园借贷门槛低,学生们的自制能力又较差,一旦还不上款,影响了自己的信用记录,那将是得不偿失的。 最后,校园借贷也有泄露隐私的风险。大学生只需要扫一扫借贷平台的二维码,下载APP,输入身份证号、家庭信息、学校信息,就能获得借款,这些平台很多都是不规范的,众多的个人信息就这样泄露出去了。这次“裸条借贷”事件,对于我们加强保护隐私权的意识,是一次很好的警示。

110网:校园借贷面向的都是在校学生,有些甚至是未成年人,这样的借贷行为是否合法?双方签署的这种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呢?

根据最高法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出部分将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至于24%和36%之间的部分,则要看借款人是否已经支付,已经支付的不退还,没有支付的不用支付。而很多校园借贷中的利率已经超出了36%这个范围,那么无论该在校学生是否是未成年人,超出的部分便是无效的。如果该在校学生是一个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很显然,这种数额较大的校园借贷行为与其年龄、智力还不适应,需要父母的追认,借贷合同才是有效的。

110网:采用“裸照”抵押的方式给大学生发放高息贷款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裸照”不是财产权,属于人格权,人格权是无法抵押的,它不是适格的抵押物,因此“裸照”抵押自然是无效的法律行为,担保合同是无效的。由于大学生是自愿将“裸照”给贷方的,本身是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如果贷方以此相要挟发到网上,那么不但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播者可能面临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从500元以下到3000元以下不等,情节严重的则会涉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可立案追诉,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此外,若出借人胁迫女大学生还款明显超出应当清偿数额的,则有敲诈勒索的嫌疑,情节严重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至于这个民间借贷的合同,由于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根据我国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是可以认定该合同是无效的。当然无论如何,这个合同中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肯定是无效的。

110网:对于目前一些大学生出现贷款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一些民间借贷机构以公开裸照的方式进行胁迫,这种做法侵害了借贷人的哪些权利?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

主要是隐私权。首先借贷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这个民间借贷机构赔偿精神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根据相关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这些机构会受到行政处罚;最后,这个行为如果严重的话,可能触犯刑法,将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10网:如果大学生没有按时还款,借贷机构是否有权向其父母催收呢?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遭到了借贷机构裸照胁迫,甚至公开裸照等非法方式追讨贷款,又该如何维权呢?

如果大学生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借贷合同的效力只对借贷双方生效,借贷机构向学生家长催债不符合法律规定。 大学生遇到非法方式追讨贷款,最好的方法便是尽快告知父母与学校,与警方取得联络,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切莫拆东墙补西墙。

110网:“凭学生证即可在线办理”、“无担保、无抵押,当日放款”……铺天盖地的校园借贷背后是监管的缺失,在您看来,我们应从哪些方面加强监管,使校园借贷像良性方向发展?

各个高校要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联合银监局等相关部门密切关注网络借贷业务在校园内的拓展情况;高校辅导员、班主任、学生骨干队伍要密切关注学生异常消费行为;各方要及时提醒风险,及时预警。   更为重要的是规范网络借贷平台,严格管控其资金流向渠道,确保资金被合法利用。一方面,应严格审核借贷平台资质,提高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另一方面,限制网络贷款的利率,特别是针对大学生的网络借贷利率不能高于一定水平。 最后,网络借贷平台也要加强自律,必须严格按照流程执行,有必要对学生的真实借款用途进行了解和跟踪,规范平台中的用户。

110网:“裸持”现象的出现也暴露了一部分大学生财商和法律意识不强,那么大学生应该如何提升自己的法律风险意识呢?请您给大家一些建议吧。

大学生首先要树立一个理性的消费观念,应阅读一些理财、法律的科普性书籍及文章,至少对社会中的常见法律风险有个大概的认识。 大学生也应多关心新闻。之前新闻上已经有很多关于校园借贷的报道,如果学生能够看到这些报道,就能提前知道相关风险,就不会那么轻易地掉入陷阱,多看看新闻报道对于提升大学生的风险意识是很有帮助的。 此外,广大大学生也要加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通过社会实践,丰富自己的社会阅历,体会风险,认识风险,感悟风险以及化解风险,提升自己的财商与法律知识。

110网:对于如何规范校园借贷,防止违法借贷的再次发生,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规范校园借贷需要监管与引导双管齐下,两者缺一不可。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方建江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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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方建江律师  13588483345      合伙人律师

地址: 江城路889号香榭商务大厦6-J(城战火车站旁) 

擅长领域 :  重大刑事辩护业务 、 公司法律业务 、  建设工程合同 、 房产纠纷  、 重大交通事故案件等. 

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法学 、经济学双学士 ,法律硕士 。曾在国有银行 、著名民企 、政府部门等多个单位工作 ,具有丰富的跨行业工作背景和经历。

擅长房地产事务, 担任多家房产开发公司法律顾问,熟悉房产操作流程,对房地产土地出让、开发、建设工程、房地产交易、物业服务等均提供过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房地产方面法律知识、办案能力及操作技巧。

成功案例(诉讼和非诉): 

交通事故:

杭州胡某飙车保险公司理赔案.

柳某交通事故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案(杭州).

刑诉诉讼:

成功获得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江某故意杀人案"的死刑改判.

辩护唐某盗窃案,成功改变罪名,减少刑期(杭州).

公司法律:

浙江某集团重组(德清). 

房地产:

某开发有限公司诉蒋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海) .

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某咖啡不当得利纠纷(杭州).

某置业有限公司诉林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杭州).

杨某诉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杭州).

浦江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郑某排除妨害纠纷(金华).

某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南通).

绍兴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成功竞得镜湖新区地块土地使用权(绍兴).

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与浙江某汽车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杭州)等.

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 

主要文字作品: 

《格式条款的规制研究》、

《遗失物拾得人之权利小议》、

《中国死刑的现实选择》、

《网络域名侵权研究》。

专长领域: 债务追讨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合伙联营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电话:13588483345 0571-87998376 

Email:1396110@qq.com

执行机构: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江城路889号香榭商务大厦6-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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