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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情与理

——“辱母杀人案”背后的法律思考

法律的情与理
 110网徐绍嘉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2016年4月14日,在11名讨债人员长时间对自己及母亲苏银霞极端凌辱之后,山东聊城22岁的青年于欢拿出一把水果刀乱刺,导致四人受伤,其中一人失血过多死亡,2017年2月,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这起牵扯到高利贷、暴力讨债、凌辱母亲等敏感事件的“辱母杀人案”,汇聚了多与寡、善与恶、法律与伦理等多种社会情绪,一时间舆论哗然。人们关注“辱母杀人案”的判决结果,其实是对自身安全的必然联想,也是对司法公正的期盼,更是对社会公义的呼唤。

110网: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儿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简单的描述,凸显的是此案引来舆论哗然的原因:当一个人或其近亲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奋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应该如何认定这一行为?当地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这并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经出警,于欢母子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并对杀人者判处了无期徒刑。众多网友认为法院判决失当,这里面的逻辑与民意不容小觑:公民个体在面对降临于自己和至亲身上难以忍受的欺凌侮辱时,该如何行动?如何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案发时出警警察是否做到了尽职尽责?司法部门的判决是否公正?针对这些问题,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了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的徐绍嘉律师来跟我们一起探讨下这起“辱母杀人案”背后的法律问题。徐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110网:对于“辱母杀人案”的一审判决结果,争议的焦点在于于欢的行为究竟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那么,这几个概念该如何区分呢?请徐律师跟大家讲一讲。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故意伤害,法律术语,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110网:一些律师和法学专家表示,于欢的行为应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最高判处有期徒刑10年,而非无期徒刑。然而,也有人支持判决结果,那么对于此次法院量刑您是怎样看待的呢?

3月23日,一篇题为《刺死辱母者》的报道在各大媒体的转载下不断发酵,本案一审判决引起舆论哗然。这起血案之由是母亲苏银霞的债务纠纷:苏银霞此前曾为维持公司生产,借了100万元高利贷,月利息10%,但无力偿还。在被催债者扣留6小时后,儿子于欢拿起水果刀,刺向纠缠许久、甚至是侮辱母亲的催债者,最终酿成了1死3伤的血案。而于欢本人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聊城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群情激昂的背后,透露的不止是对案件当事人个人命运的挂怀,更多的是对法律规定、法律适用的思考。事实上,本案一大法律争议是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于欢的行为应当是构成正当防卫的。但是,是不是构成刑法上的防卫过当,要看刑事案卷卷宗里面各种证据所反映出来的案发的真实过程。从目前所反映出来的情况看,于欢的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可能存在瑕疵。

110网:在这起案件中,有一个很关键的点,苏银霞向被害人借的是高利贷,高利贷导致的黑社会逼债是这起血案的直接导火索,那么我国法律对于“高利贷”是如何规定的?高利贷是否合法?高利贷的借款人是否应该按照约定利息还款?

过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法定保护利率规定为年息24%,将法律不予保护的利率规定为36%,那么高于年息36%的借贷就应当认定为高利贷了。根据上述高利贷的概念可以看出,高利贷显然是不合法的。高利贷的借款人完全可以拒绝归还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这是国家法赋予借贷人的权利,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人对超过年息24%的利息部分,就有权拒绝归还,即使出借人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支持超过年息24%以上的那一部分利息的,法院只对24%以下的利息予以法律保护。

110网:在本案中,受害人等的暴力讨债行为是否也触犯了法律?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制裁呢?

在本案中,受害人的暴力讨债行为涉嫌非法拘禁、侮辱他人等,至少应当予以治安拘留,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0网:在于欢持刀伤人之前,派出所已出警,然而到场后只是扔下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就离开了,于欢最终忍无可忍持刀伤人,那么在当时的情形下,警察是否有失职渎职行为?请谈谈您的看法。

警察的职责就在于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那么本案的出警警察,在到达事发现场后,不能对现场的警情查明事实真相,不对现场的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致使发生了本案的情况,所以,本案的出警警察具有失职渎职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或者纪律追究。

110网:当我们自身或者至亲遭遇难以忍受的侵害时,我们到底应该怎样做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安全和权益呢?请律师给大家一些建议。

当我们的自己或者亲人受到侵害时,我们大家首先考虑的就是报警,拨打110求救,让警察来保护我们的安全。但是,由于警力有限,警察不可能时时处处对我们的安全予以保护,所以,需要每个人都要有一些自卫的意识和措施。怎么才能和犯罪分子斗智斗勇,保护自身及亲人的安全,也需要每个人身处这种危险的境地时,发挥最大的智慧,来制止侵害行为。

110网:谈到此处我们不禁反思:法律的社会功能究竟应当是什么?法律除了应当关乎规则,是否还必须关注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注并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请对此谈谈您的看法。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准则,由司法机关通过对法律的适用,来达到从法的视角上衡量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利害得失、合法非法,成为一种社会价值尺度。法律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是人制定的,无论它的制定、实施及适用,都要体现人之伦理常情,法律不应当仅仅是冷冰冰的规则。司法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因此,司法裁判绝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规则问题,以前的彭宇案如是,今天的于欢案如是,希望我们的裁判者,在恪守规则的基础上,还能够更加慎重对待案件背后的社会伦理的命题,努力让每个人在司法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主流价值的引导功能。

110网:对于如何才能更好地预防和减少类似悲剧再次发生,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本案情况的发生和出现不是偶然的,是社会各种矛盾综合所表现出来的一种现象。首先,法院执行难导致了各种讨债公司的出现,以至于出现了像本案情况的暴力讨债;其次,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不能够严格执法,公安执法懈怠,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有可能受到了案外因素的干扰;再次,各种社会主体不能够坚持法律至上、不能坚持以人为本也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如果所有的社会主体都能够坚持对法律有一个敬畏之心、有一个按照法律规则办事之心,绝不会有本案的情况出现。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徐绍嘉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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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徐绍嘉律师,汉族,中共党员,民商事法律硕士学位。200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徐绍嘉律师擅长民商事纠纷、债务追讨,担任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多年的办案过程中、办理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主要涉及民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曾成功的快速的为多家公司追回货款。多年的律师实践使其对法律事务具有敏锐的观察力,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使其对法律事务的理解具有缜密的思考能力和对法律事务优秀而专业的处理能力。徐绍嘉律师恪守“勤勉尽责,竭诚服务,追求公正”之服务宗旨。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以行业公认的服务标准,谨慎、勤勉、尽责地提供法律服务。

专长领域: 债务追讨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电话:15921726795 021-64320068-607 

Email:15921726795@139.com

执行机构: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长宁区宣化路300号华宁国际广场中区13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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